法的价值视野下法律和道德的关系3400字
法律与道德相互独立,但法律仍然以道德为基础,法律将道德规范转变为法律规范,下
面是一篇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探究的论文范文,供阅读借鉴。
一、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问题不仅是一个法哲学、法伦理学的问题,其对立法、执法实践也有着重要的
理论指导意义,对法的价值的探究一直是法律理论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在不同历史时期,
不同法学流派对法的性状、作用的期望也彼此不同。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就是正义、就是善德;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律就是一种规范、规则或秩
序。"恶法非法";理论是自认法学派的理论代表,"恶法亦法";理论责任分析法学派的典型观
点。"恶法非法";理论认为法应当是正义的,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而分析法学派却坚持"法律
至上";或"规则至上";、法律与道德相分离,法律的主要使命是应当为人们提供秩序。法的价
值目标到底为何?笔者认为法是人们自我约束以期更加正义和秩序的生活,它实际上是我们
达到目的的一种工具。正义和秩序都是法的目的。而事实上,如若我们制定出来的法不能够
满足这两个方面。那么我认为制度的罪恶所带来的灾难胜于凶残的千军万马。因为制度的罪
恶为凶残的侩子手提供了合法的外观。这是很可怕的。
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法的价值是指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是法律作为客体
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律的超越的绝对指向,并且法的价值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
属人性和社会性。
人们对法律问题的判断有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对法律价值的判断,是人们从自身的需
要出发来衡量法律的存在与人的关系以及对人的价值和意义,它是以主体为取向尺度,具有
较强的主观性,是一种规范性即应然的判断。①法的价值主要体现为秩序、正义、自由和
利益。而"自由";在普世价值中成为法的最本质价值的体现,是人性最深刻的需要,可以去
衡量一部法律是否较之前取得了进步,甚至可以作为判断一部法律是否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
法律的标准。
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持一定的秩序,法的基本价值由秩序自身的性质所决定;秩序的正义
性与否决定了法的其它价值的正义性,在形式上决定了社会生活的正义属性。
二、法律和道德
哈特认为法律和道德相互独立,各自存在。但是笔者认为法律和道德是相互融合的。有
些规范既是道德规范也是法律规范,如近亲不婚这个规范,就是既是道德规范也是法律规范。
它们本身没办法完全地剥离开来。
也有观点认为法律与道德是可以相互融合的,认为法律作为一种秩序与生俱来的具有自
己固定的道德性,即使是设定一部坏法律,也必须尊重它的道德性,如果一部法律与它所维
持的秩序的道德性相违背,它就不能称之为法律。
有两种道德与法律有关,第一种是愿望的道德。是一种以更高标准去体现幸福的精神领
域,如助人为乐、济困扶危等。另外一种则是义务的道德,是我们作为一名社会成员在一定
的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循的社会行为规范,是一个人具有社会性的体现,简单的概括起来就是
遵纪守法。各个国家法律都以不同的形式规定了不得无故剥夺他人生命与健康、不得无故占
有、毁坏他人财物、不得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等等。
义务的道德在很大程度上等同与法律规范,社会基本规范要求社会成员不得无故剥夺他
人生命与健康,同时法律也规定杀人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犯罪行为。愿望的道德则不可能
同法律规范画上等号,这对社会成员的要求太过苛刻,即使社会成员不能达到愿望的道德的
期望值,我们也不能以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对其进行惩罚,这是不公平的,就像我们不推崇将
教义作为法律去管理一个国家是一样的,一个社会成员有成为君子的自由,同样有成为小人
的自由,在法律面前,君子和小人也是一律平等的。但是,愿望追求的道德与法律在根本性
质上追求的目的具有统一性。
法律源自道德,是精简华的道德,是基本的道德。法律与道德相互独立,但法律仍然以
道德为基础,法律将道德规范转变为法律规范,把积极的道德标准规定为法律应遵循的准则。
②如,道德中有关诚实守信、童叟无欺的义务就通过民事立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予以体现。
道德中有不得营私舞弊、不得骗人钱财等消极义务也通过刑事立法中的禁止受贿、禁止
等规则体现。因此,法盲不能作为解释犯罪的原因,因为绝大多数犯罪都是在道德上所明确
禁止的,是明显违反道德的行为,一个具备正常思维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人能够对此作出明确
的判断。这就有了有关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只要社会成员达到一定的年龄且身体健康,就
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以其对待法律的认知态度上作为其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判
断标准。法律规范也可以演变成新的道德规范。如法律禁止醉酒驾车,喝酒不开车也就成为
一种新的社会美德值得大家称赞。基于以上讨论,所以我认为法律和道德是相融合的,形成
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所以将其两者割裂而论是不合适的。
三、恶法非法
哈特认为"法律就是法律";、"恶法亦法";.在面对恶法时"这些法律是法律,但它太邪恶了
以至于不能被遵守。";在这里认知问题与实践问题被哈特分开了,在认识上承认恶法亦法,
并不意味在实践中需要去遵守这种法律,恰恰相反,可能还意味着需要去抵抗这种法律。所
以,在哈特看来,法律实证主义在实践上也没有什么危害。
法律理论的目的不是像哈特所认为的仅仅是为了认识上的清晰。更关键的是要看到,一
个人持有一种什么样的理论观点很可能会影响到他的实践行为,所以法律理论的目的更要在
于忠于法律,也就是说对于法律的认识应该有利于促进对法律的忠诚。从这个视角我们可以
看到,如果认为恶法亦法,那么在实践中很可能导致对恶法也遵照执行。所以,法律实证主
义在实践可能会造成混乱,甚至带来恶果。
哈特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认为"法律就是法律";,那么在面对恶的政权所制定的法律
怎么办?法是法治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一个只有"恶法";的国家最多只是"法律国家
";,远远不能说是一个"法治国家";.我们应当将"恶法";拒之法律之门外。德国着名哲学家拉德
“布鲁赫在法律问题上有个非常精辟的论述,他说:"法律分法上之法和法下之法,以人类的
共同理性,以人的尊严和权利作为展示内容的法是法上之法;凡是以背弃人类理性,漠视人
的尊严、践踏人的权利为特征的法都是法下之法,法下之法是恶法,恶法非法也。";③笔者
认为哈特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首先,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社会规范。如果认为"恶
法亦法";那么我们就应当承认并执行"恶法";,因为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就是国家强制性。
可是,我们看哈特的观点发现"这些法律是法律,但它太邪恶了以至于不能被遵守。";这不
是自己在打自己嘴巴么?是自相矛盾的!其次,我们看法的价值有自由、平等和正义。我认为
"恶法";不具备法的这几个价值特征,因为恶法与法的自由、平等和正义是背道而驰的。
所以"恶法";是自然就不能称为法,即恶法非法。以上就是笔者对"恶法非法";所进行的
个人观点的表达,论述偏颇之处还望指教。
[参考文献]
[1]邓正来主编。布莱克威尔政治学百科全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3]沈宗灵主编。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4]乔克裕,黎晓平。法律价值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5]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6]刘星。西方法学初步[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8.
[7]吕世伦主编。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8]张恒山主编。西方法学名着精要[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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