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56

更新时间:2024-11-14 23:58:3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八月十五放几天假)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56

单项选择题

第1题:

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下

列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物权的情形是哪一项?

A.张三以自己的房屋为王二向银行借款提供抵押,银行对张三的房屋拥有抵

押权

B.李四将祖传的油画赠与救命恩人赵五,赵五接受取得油画的所有权

C.甲父因病去世,甲继承其父三间房屋

D.甲父因病去世,乙根据与甲生前所订立遗赠抚养协议,取得甲父生前所收

藏古董一件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

测试点:民事法律行为取的物权的情形。解析:因法律行为取得物权是最常见

的法律事实,包括因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行为取得物权,通过物的所有人

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典权、抵押权、地役权等他物权。民事法律行为

以外的原因取得物权的情形,主要包括:因时效取得物权;因公用征收或没收取

得物权;因附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因继承取得物权;因法律的规定取得

物权。选项A是抵押权的设定,B是赠与,D是遗赠,而C是继承,因此,C是

正确答案。

第2题:

某甲的儿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钱又借贷无门,某乙趁机表示愿意借给2000元,

但半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以甲的房子代偿,甲表示同意。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

关规定,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

A.因显失公平而无效

B.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

C.因乘人之危而无效

D.因乘人之危而可撤销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测试点: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与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的区分及其法律效力。解

析:所谓"显失公平",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2条的解释,是指当事人一方

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缺乏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

原则的情形;所谓"乘人之危",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0条的解释,是指当

事人一方利用对方处于为难处境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意

思表示的情形。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通常均发生于合同关系中,二者的主要区别

在于:在乘人之危的情形,其中一方有迫使对方接受不利条件的特征,而在显失

公平的情形,则没有这一特征,一方仅仅是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者对方的没有经

验而已。在本案中,某乙的行为显然符合乘人之危的特征。而对于乘人之危订立

的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2款之规定,受损害方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故D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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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下列对用效益物权的表述,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用益物权以对物的占有为前题,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

B.用益物权的客体只能是不动产

C.用益物权的依据只能是民法普通法,而不能是民法特别法

D.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

测试点:用益物权的特征。解析:本题涉及对用益物权的特征的理解问题。本

题ABD选项均符合用益物权的特征,但C选项是错误的,因为,用益物权的依据

既可以是民法普通法,又可以是民法特别法。

第4题:

甲、乙合伙经营鸭绒业务,甲提供厂房,乙提供鸭绒。双方请求丙以技术性劳务

入伙,丙未予明确答复,但丙提供了技术性劳务,并参与了当年的分红,分红比

例4:4:2。第二年因经营亏损,负债高达10万元。对该债务承担发生分歧,

丙认为自己不是合伙人,拒绝承担该债务。为此,诉至法院。该债务应如何承担?

A.甲、乙、丙对该债务承担按份责任

B.甲、乙、丙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甲、乙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甲、乙对该债务承担按份责任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测试点:合伙人的认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解析:《民法通则意

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

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

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本案中,丙虽未对是否入伙予以明确答复,但

其提供技术性劳务并参与分红,以该条规定应认定为合伙人。《民法通则意见》

第48条规定:"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

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

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因此,本案中的甲、乙、丙三人应对合

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B项正确。

第5题:

甲雇佣乙为其火锅店帮工。乙在端送热茶时不慎烫伤在店中玩耍的邻家5岁小孩

丙。小孩父母诉诸法院要求赔偿,下列说法何种正确?

A.由乙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是直接致害人

B.由甲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甲为雇主

C.乙与小孩父母共同承担,因乙是直接致害人,小孩父母也未尽监护职责

D.由甲与小孩父母共同承担,因甲是雇主,同时小孩父母未能尽监护职责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测试点:雇主责任。解析:依《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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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故B选项正确。应

当予以注意的是,小孩的父母是否尽到了监护职责。5岁的小孩到店中玩耍,符

合社会习惯,不能认定父母末尽到监护义务,故小孩的父母不应当承担责任。

第6题:

下列对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属的判断,不正确的是:

A.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物的所有人,并给加工人以补偿

B.加工增加的价值小于材料的价值时,加工物应当归加工人所有,但应当给

原物的所有人以补偿

C.未经原物所有人同意在其物上加工而造成损失的,加工人应赔偿原物所有

D.如果当事人就加工物的归属事先有约定的,可按其约定办理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测试点:加工物的处理。解析:当事人就加工物的归属有约定的,双方当事人

没有约定的,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材料所有人享有,但材料所有人应给加下

人相应的补偿。双方当事人对加工物的归属发生争议的,加丁的价值小于材料的

价值的,加工物的所有权归材料所有人,但材料所有人应该给加工人相应的补偿。

加工的价值大于材料的价值,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加工人,但加工人应给材料所有

人相应的补偿。加工的价值和材料的价值大致相等的,双方又不可能通过协商确

定加千物的所有权归属的,可由双方共有。

第7题:

研零公司与蓝方公司订立买卖合同,蓝方公司要求研零公司为其合同债款提供担

保,研零公司到其参与投资的一家公司――研乙公司的刘华董事长,要求刘华

董事长以研乙公司的资产为研零公司提供担保,刘华董事长遂答应,以研乙公司

的名义与蓝方公司签订了为研零公司的合同债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合同。现

在,研零公司不能如期支付合同债款,蓝方公司到研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

任。研乙公司拒不承担保证责任,此时蓝方公司才知道研零公司是研乙公司的股

东。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研乙公司与蓝方公司的担保合同无效

B.研乙公司对于研零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C.研乙公司对研零公司的债务仍要承担责任,但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

仲裁,并就研零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蓝方公司可以拒绝

承担保证责任。

D.由于蓝方公司不知道研零公司是研乙公司的股东,作为善意第三人,其与

研乙公司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

测试点:担保合同的效力。解析:《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

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

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

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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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解释》第4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

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上述法条可知,研乙公司与蓝方公司的担保合同是无效的,故A项的说法是正

确的;而B、C、D项的说法都是错误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第8题:

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

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

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

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

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与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B.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C.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

视为默认

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

而致保证合同无效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测试点:保证责任与主债务的关系。解析:《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1款规

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

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

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

责任。"本题中丙企业为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后

甲企业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虽然通知了丙企业,但丙企业

未予书面的答复。由于他人单方意思表示不能对相对人发生拘束力,故将沉默推

定为默认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本案中沉默不能视为默认。因此,丙企业对

10万元仍应承担保证责任,而对于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故应选B项。

第9题:

甲向乙订购15万元货物,双方约定:"乙收到甲的5万元定金后,即应交付全部

货物。"合同订立后,乙在约定时间内只收到甲的2万元定金。下列说法哪一个

是正确的?

A.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成立

B.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生效

C.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的变更

D.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20%,定金合同无效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

测试点:定金合同的履行。解析: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所以当事人订立

定金合同后,不履行交付定金的约定的,不能认为当事人违约,更不能裁判当事

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9条和121条的规定,实际交付的

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

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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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题中,合同订立后,乙在约定时

间内只收到甲的2万元定金,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

的变更。由于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20%,所以超过的部分无效

而非整个定金合同无效。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A、B和D错误。

第10题:

吴某因欠李某借款8万元,将卡车一辆抵押给李某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后卡车

因车祸损坏,吴某将卡车送到某修理厂大修,修理完毕后,吴某因资金紧张无力

支付1万元修理费,修理厂遂将卡车留置。此时,吴某欠李某的借款到期,李某

要求修理厂将卡车交给自己进行拍卖,以所得资金偿付借款,修理厂以吴某尚欠

修理费为由拒绝。此争议应如何处理?

A.修理厂应当将卡车交给李某拍卖,修理费只能向吴某追要

B.李某应当向修理厂支付修理费,支付后修理厂应向李某交付卡车

C.李某无权要求修理厂交付卡车。修理厂经催告,吴某在两个月后仍不支付

修理费,修理厂有权将卡车拍卖,所得资金偿付修理费,剩余部分李某有优先受

偿权

D.修理厂应当将卡车交给李某。李某有权将卡车拍卖,所得资金偿付借款,

剩余部分修理厂有优先受偿权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

测试点: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解析:《担保法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

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

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因此,修理人享有的合法的留

置权优先于李某的抵押权,在修理人行使了留置权后,李某的抵押债权才能得到

优先受偿。

第11题:

甲向乙借款5万元,规定1年后归还,现甲的业务开发不需要这么多钱,自己提

出提前还款,则:

A.任何情况下,乙均有权予以拒绝

B.若提前还款不损害乙的利益,乙不得拒绝

C.任何情况下,乙不得拒绝

D.只有经过乙的同意,甲才能提前还款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测试点:借款合同。解析:《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

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

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依此,可判定B

项是正确答案。

第12题:

某家具厂向某木材供应站订购了一批木材。但约定的交货日期到来时,木材供应

站未能按期交货。两天后,因该地区遭遇罕见山洪,木材供应站所储存的全部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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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被山洪冲走。家具厂因此停工待料10天,造成损失5万元。对家具厂的损失,

应由谁承担?

A.应当由家具厂自行承担

B.应当由木材供应站予以赔偿

C.应当由家具厂自行承担一半的损失,另一半由木材供应站予以赔偿

D.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家具厂因迟延交货遭受的损失,应当由木材供应站予以

赔偿,其余则应由家具厂自行承担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测试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遭遇不可抗力的违约责任承担。解析:《合同法》

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

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

能免除责任。"本案即属该条规定的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故

木材供应站不能因此而免责。故B是正确答案。

第13题:

王峰有房屋一套,租给马元居住,约定的租赁期限是4年。在第3年的时候,王

峰不幸去世,接着,马元也不幸死亡。该租赁房屋由王强之子王强继承,其要解

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而先前与马元一起居住的妻子刘梅不愿意,那么下列说

法正确的是:

A.王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因为王强是房屋的新所有人

B.王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但应当给刘梅以适当补偿

C.王强无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因为刘梅依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并且

租赁使用权对新房主继续有效

D.王强无权收回房屋,应当与刘梅再签定房屋租赁合同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

测试点:租赁优先权。解析:本题牵涉两个问题,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和承租

人的死亡问题。《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

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依此,C项为正确答案。

第14题:

广州某玩具厂有一批玩具要发运至哈尔滨某收货人,玩具厂把玩具交给广州火车

站托运,货到北京后,广州火车站又把货交给与其存在联运关系的北京火车站继

续运往哈尔滨。货到哈尔滨后,收货人去哈尔滨火车站提货,发现玩具数量与提

货单上所载数量不符。经查货物短少的原因在于:货物在北京火车站中转时有漏

载。则对于货物短少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

A.广州火车站

B.北京火车站

C.广州火车站或北京火车站

D.广州火车站与北京火车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6


本文发布于:2022-08-15 17:09: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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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 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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