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701
单项选择题
第1题:
某化工厂向附近土地排放污染物,导致王某所种植的15万株苗木绝大部分死亡。
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化工厂赔偿损失14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赔
偿损失50万元。原告对判决不服,在法定的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
理了王某的上诉。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损失扩大为由增加了诉讼请求,将原来
索赔的140万元改为410万元。对于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进行了调解,
但双方当事人分歧过大,无法达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当:
A.对于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另行起诉
B.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C.查明事实,对当事人原来的诉讼请求和增加的诉讼请求一同作出判决
D.驳回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二审中调解的有关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在第二
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
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
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2题:
下列关于原物和孳息的说法正确的是:
A.某甲花2元钱买中了500万元大奖,该500万元为孳息
B.某甲承包本单位办学项目,得承包金2万元。该2万元是孳息
C.鸡是鸡蛋的孳息
D.房屋租金是房屋的孳息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1)孳息须与原物相对应。A项中的2元钱不是500万元相对应的原物,因此该
500万元不是孳息,而是由偶然因素产生的由发行者支付的对价。对价不能
成为孳息。比如你花了2元钱买了一支铅笔,该铅笔无论如何不能成为孳息。该
铅笔不是2元钱派生出来的,而是交换过来的。(2)同理,B项中的2万元不是
孳息,而是劳务报酬,可以反推:如果该2万元是孳息,那么原物是什么?(3)C
项中的小鸡是母鸡孳息,是鸡蛋的转化物。但孳息与原物相对应。小鸡产生后,
鸡蛋不存在了,因此鸡蛋不能成为小鸡的原物。鸡蛋是原物与孳息的媒介物。(4)
孳息不仅包括天然孳息,还包括法定孳息,房屋租金是房屋的法定孳息。
第3题:
合伙企业从法律上讲,属人合性质。现黄某、赵某和何某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
则该企业自何时起方视为成立?
A.合伙人协商一致
B.三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C.三人按照协议履行了出资义务时
D.工商登记注册并签发营业执照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1
本题考查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法》第17条规定:“合伙企业的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
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故选项D正确。
第4题:
李某夫妇外出旅游,不幸遭遇车祸,李某当场死亡,李某之妻在被救后不久亦抢
救无效死亡。李某夫妇有子女甲、乙、丙三人,其中甲已于3年前死亡,仅遗一
子丁。乙在得知父母双亡后病情急剧加重不久就死亡,留有一子一女戊、、己。
李某生前立有遗嘱将其财产的1/2归其孙丁继承,请问,李某夫妇的遗产(一栋
房屋)应如何继承:
A.丙、丁各继承1/3,戊、己各继承1/6
B.丙、丁、戊、己各继承1/4
C.丁继承2/3,丙继承1/6,戊、己各1/2
D.丙继承1/4,丁继承1/2,戊、己各1/8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遗产的确定、遗嘱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婚姻法》第26条
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
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
人的遗产。”根据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
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
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券;(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
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是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在分割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处理。根据上述规定,该栋房屋属
于李某夫妇的共同财产,在李某死亡时,只有1/2是李某的遗产,另1/2是李某
之妻的财产。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李某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
括李某之妻和甲、乙、丙三人。李某之子甲先于李某夫妇死亡,其子丁可依据代
位继承的规定,继承李某夫妇的遗产,代位继承规定于《继承法》第11条,即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
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乙后
于李某夫妇死亡,留有子女戊、和己,戊和己可依转继承之规定,继承乙的份额。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在尚未实际分得遗产或接受遗产之前死亡,
其应继承份额转归他的继承人继承的一种制度。《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
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
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李某生前所立遗嘱具有优先效力。综上所述,
可获得李某遗产的人包括:李某之妻、丁、丙、戊、己,其中戊和己的总份额与
其他3人相同,李某遗产的1/2级房屋的1/4由他们等份额继承,即李某之妻和
丙各继承1/16,戊和己各继承1/32,丁继承5/16。李某之妻的遗产是房屋的
1/2+1/16,继承人是丁、丙、戊和己4人,丁和丙各继承1/3,即3/16,戊和
己各继承1/6,即3/32。最后李某夫妇遗产的份额是:丁,1/2;丙,1/4;戊,
1/8,己,1/8。因此D项为正确答案。
第5题:
甲公司取得了一张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其行使票据权利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
2
题,如果你是律师,甲公司向你咨询,下列哪些意见可以提供:
A.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无须提示承兑,可以直接向付款人付款
B.甲公司应当在该汇票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C.如果甲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提示承兑,甲公司还可以向其前手行使
追索权
D.付款人要求甲公司履行义务后付款,可以认为是付款人承兑汇票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此题考查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承兑问题。《票据法》第39条规定,定期付款
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第
40条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提
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
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第43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
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第6题:
原告有一子一女。2002年,原告和被告因房屋所有权纠纷而诉至法院。在诉讼
期间,原告因病住院,几天后死于心肌梗塞。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依法:
A.缺席判决
B.延期审理
C.中止诉讼
D.终结诉讼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缺席判决、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几种情形的区别。缺席判决
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法庭审理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判
决,因此不能适用于原告死亡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
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
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
延期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
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
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依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
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
亡的。”从以上规定可知,如果原告死亡而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的,应当终结诉讼;如果原告死亡有继承人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则应当中止诉讼。
第7题:
某农资公司与某化肥厂签订了一份化肥购买合同,该化肥厂却将其生产的劣质化
肥冒充优质化肥卖给该农资公司,则二者之间买卖该化肥的合同属于:
3
A.无效合同
B.可撤销合同
C.可能为无效合同,也可能为可撤销合同
D.可变更合同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
第53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同时,该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
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是无效还是可变更或可撤
销,取决于合同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的,如损害国家利益,则为无效合同;如不损
害国家利益,则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本题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情节,故B
正确。
第8题:
下列民事诉讼案件中,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是:
A.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
B.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
C.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
D.因未实际履行的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
同约定的履行地的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民诉法意见》对案件地域管辖的具体规定。《民诉法意见》第
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1条第1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
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9条规定:“追
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可见,ABC选项的案件都应当或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民
诉法意见》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因此,答案为D。
第9题:
下列关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B.传唤证人、当事人的方式简便
C.审限仅为3个月,且不得延长
D.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得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简易程序的特点。《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第1款规定:“对简
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故A选项表述正确。《民事诉讼法》第
144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
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根据《民诉法意见》第17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
4
序审理案件,法院可以用口头或者其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因此,B选
项表述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根据《民诉法意见》第170条规定,适用简
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其审限不得延长。因此C选项表述正确。《民诉法意见》第
170条还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
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因此,使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可以转
为普通程序,但是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则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因
此,答案为D。
第10题:
刘某投资2000元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由于经营不善于导致其在经营的2
年期间共欠下外债30万元。当债权人纷纷向刘某索要欠款时,刘某称企业无力
偿还并于2003年1月解散该企业。此时,刘某刚与其妻离婚,并将双方的共有
财产全给与其妻。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A.如果刘某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则即
使刘某将该财产让与其妻,债权人仍有权要求以该共有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B.如果刘某未经与妻子商量,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
人出资的,则债权人无权要求刘某的妻子以共有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C.刘某于2001年1月以自己的名义向李某借款1万元,为该企业添购一辆
货车,并讲好2001年10月偿还。对该笔债务,李某如果在该企业解散后第四年
才提出偿债请求,刘某仍须承担偿还责任
D.刘某在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时,可申请企业破产,但即使企业破产后,刘某
仍要对该企业在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问题。《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
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即使投资人离
婚,也不能免除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的无限责任。选项A正确。《婚姻
法司法解释》第17条第2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
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
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可见,在本题中,债权人均为善意第三人,故其有权要求刘某的妻子以共有财产
对债务承担责任。选项B错误。选项C中,刘某是以自己的名义借钱,故该债务
不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依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7条
规定,该诉讼期限为2年,自其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时起算。据此,李某的债
务已过诉讼期限,为自己债务,刘某可不承担偿还责任。由于投资人对个人独资
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故不存在个人独资企业破产之说,所以刘某也不能申请企业
破产,选项D错误。
第11题:
根据《仲裁法》规定,下列地方不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是:
A.乌鲁木齐市
B.广东省深圳市
C.北京市海淀区
D.重庆市
5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原则。《仲裁法》第10条第1款规定:“仲裁
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与法院不同,法院按
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而仲裁委员会只在以下三类地
方设立:(1)直辖市;(2)各省省会所在市、各自治区的首府市;(3)设区的市。
省、自治区、区及县级市不设仲裁委员会。ABD选项分别为首府市、设区的市及
直辖市,因此,只有C选项不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
第12题:
某招领处将招领期已过的一块瑞士罗马表以拍卖的方式卖给公民甲,公民乙将该
表盗走并以较低价格卖与公民丙。公民丙又将表丢失,被人捡到送到招领处。经
查,该表原为公民丁所有。现公民甲、丙、丁都向招领处主张该表的所有权,该
表应归谁所有?
A.应归公民甲所有
B.应归公民丙所有
C.应归公民丁所有
D.应由公民甲、丙、丁共有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所有权归属问题。首先,招领期已过招领处已将表拍卖,甲就已
经合法取得表的所有权,即使丁原为该表的所有权人他也已丧失所有权。其次,
丙取得该表虽然也支付了对价,但是是以较低的价格,因此不能肯定丙就是善意
取得该表(善意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第三人,而该第三人并不知占有人
为非法转让,则该第三人称为善意第三人,他可以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
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再次,即使丙善意取得该表,却是从盗表的乙
那里取得,鉴于盗赃不适用于善意取得,丙因此不能取得表的所有权。所以表最
终还应归甲所有,A为正确答案。
第13题:
某街道居民马某与朱某因房屋租赁费用发生纠纷,在所在街道居委会主任和马某
的要求下,人民调解委员会不顾朱某的反对,对该纠纷进行了调解,要求朱某向
马某支付人民币500元。朱某拒绝履行。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调解违反了当事人自愿原则
B.朱某应当履行该协议
C.朱某不履行协议,马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D.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活动无权干预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及其调解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16
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
纠纷的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
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
纠正。”可见,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民间性组织,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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