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24-11-08 05:54:2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抵押车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航运业的健康发展,完善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制度,建

立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

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和1000总

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

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承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应

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全国船舶油污

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工作。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

保险工作。

第二章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及额度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投保油

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

(一)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其

保险标的应当包括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害;

(二)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

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应当包括非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害和燃油造成的

污染损害;

(三)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

险,其保险标的应当包括燃油造成的污染损害;

(四)1000总吨以下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

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应当包括非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害。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

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应当不低于以下额度:

(一)5000总吨以下的船舶为451万特别提款权;

(二)5000总吨以上的船舶,除前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增

加631特别提款权,但是,此总额度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8977万特别提款权。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

舶,以及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

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应当不低于以下额度:

(一)20总吨以上、21总吨以下的船舶,为27500特别提款权;

(二)21总吨以上、300总吨以下的船舶,除第(一)项所规定的数额

外,每增加一吨,增加500特别提款权;

(三)300总吨至500总吨的船舶,为167000特别提款权;

(四)501总吨至30000总吨的船舶,除第(三)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

增加一吨,增加167特别提款权;

(五)30001总吨至70000总吨的船舶,除第(四)项所规定的数额外,

每增加一吨,增加125特别提款权;

(六)7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除第(五)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

吨,增加83特别提款权。

第七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投保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其额度按照第六条所规定额度的

50%计算。

第三章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机构

第八条中国籍船舶应当向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的保险机构投保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的保险机

构以及境内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出具的保函、信用证等其他财务保证。

第九条承担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互助性保险机构应当符合

以下要求:

(一)在我国境内注册或者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代理机构;

(二)上一年度净基金超过1亿美元;

(三)保险条款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我国批准或者加入的

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承担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当符合以

下要求:

(一)应当依法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取得经营保险业务

许可证,并已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二)上一年度净资产超过7亿元人民币;

(三)上一年度偿付能力超过150%;

(四)保险条款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我国批准或者加入的

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从事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在每年10

月31日前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证明、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以及其他合法开业证明

等证明材料,互助性保险机构还应当提交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代理

机构的证明材料;互助保险机构所提供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明意见其他

合法开业证明为复印件的,应当经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公证

或者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上一年度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三)上一年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偿付能力;

(四)上一年度承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总吨位;

(五)上一年度承保的中国籍船舶名单;

(六)上一年度所承保中国籍船舶的理赔情况;

(七)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样本;

(八)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业务的负责人、联系人以及联络方法;境

外互助性保险机构还应当提交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代表机构或者代

理机构的负责人、联系人以及联络方法;。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背景材料。

第十二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对保险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核

实,在征求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意见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险机构予以

确定,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

第十三条中国籍船舶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

证之后,应当按以下规定向船籍港所在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应船舶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

(一)载运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办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

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二)1000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办理《燃油

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和《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

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三)1000总吨以下的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的船舶,应当办理《非持久性

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四)1000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办理《燃油污染损

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第十四条中国籍船舶申请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应向海事

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有效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

(三)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内,向船舶签发相应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

任保险证书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

保险合同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的期限。

第十六条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并应当随船携

带,以备海事管理机构查验。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遗失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

明文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七条在我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外国籍船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适用《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应当持有缔约国

主管机关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二)适用《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应当持有缔

约国主管机关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

证书》。

(三)未持有《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的载运

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还应当持有有效的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民事责任保险单

证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禁止进出港或者过境停留,并处5

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

(一)在我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其所有人未按照规定投保船舶油污

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的;

(二)船舶所有人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的额

度低于本办法规定的。

下列情形视为船舶未按照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

得其他财务保证:

(一)未取得相应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

(二)伪造、涂改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

(三)所持有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超过有效期;

(四)所持有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与船舶实际情况不相符。

船舶伪造、涂改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还应当

对已签发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从事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自发现之年次年起三年内海事管理机构对其不得予以确定和公布:

(一)在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生效后拒不执行,未向所

承保船舶赔付;

(二)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虚假材料。

第二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保险

单证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的查验以及建立保险机构的信誉档案。海事管理人员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

数。

第二十二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

动式平台、浮式储油装置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持久性油类”是指任何持久性烃类矿物油,例如原油、燃油、重柴油和

润滑油等。

“非持久性油类”是指持久性油类以外的任何油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清代红顶商人”胡雪岩说:做生意顶要紧的是眼光,看得到一省,就能做一省的生意;看得到天下,就能做天下的生意;看得到外国,就能做外国的生意。”可见,一个人的心胸和眼光,决定了他志向的短浅或高远;一个人的希望和梦想,决定了他的人生暗淡

或辉煌。

人生能有几回搏,有生不搏待何时!所有的机遇和成功,都在充满阳光,充满希望的大道之上我们走过了黑夜,就迎来了黎明;走过了荆棘,就迎来了花丛;走过了坎坷,就走出了泥泞;走过了失败,就走向了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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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想在,希望在,人就有奔头;愿奋斗,勇拼搏,事就能成功。前行途中,无论我们面对怎样的生活,无论我们遭遇怎样的挫折只要坚定执着地走在充满希望的路上,就能将逆境变为顺境将梦想变为现实。

实现人生的梦想,我们必须希望和拼搏同在,机遇和奋斗并存,要一如既往,永远走在充满希望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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