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清末礼法之争中无夫奸问题的思考(一)
内容提要]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肇始于清末的变法修律活动。围绕着如
何对待外来的西方法律文化和本土的传统法律文化,“法理派”和“礼教
派”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在这场为后世名为“礼法之争”的大论战背后,
实质上反映的是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与碰撞。又因为中国传统法律深
深浸染了伦理道德的精神,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礼法之争”亦是法
律与道德之争。“无夫奸”问题是清末礼法之争中的一个焦点问题,贯穿
于整个变法修律的始终。它不仅涉及到法律变革中如何平衡协调西方
先进法律文化与本土传统法律文化的问题,更涉及到法律与道德这一
法理学经典问题。而近来有学者提出删除“无夫奸”无夫奸这一罪名乃是
“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失误”,进而提出要修改现行法律,增进“无夫奸”
这一罪名。1]对此,笔者实难苟同。在回顾清末礼教派与法理派关于“无
夫奸”问题的论战,以及考察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基础上,笔者提出,法
律与道德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应严格区分法律与道德,更不应当用法
律去推进道德——而设立“无夫奸”一类的罪名则无疑是历史的倒退。
关键词]无夫奸法律与道德弊端
引言
清末的变法修律开启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进程,而在变法修律过程中
所引发的激论,不但没有随着历史的远去而流逝,反而由于其所探讨
的法理问题的经典性而显得历久弥新。我们现在再次重温这段往事,
解读这段历史,审慎地反思这场礼法之争所引发的法理问题,或许能
在先哲极具思辨性的论述中获得灵感,在先贤的智慧中受到启发,并
期望由此寻到一条通往未来法治的变法之路。
一、法之争中的“无夫奸”之争
十九世纪末,中国民主革命风起云涌。清政府为了抵制革命,亦图自
强,挽救满清统治,不得已下诏“变法”,准备“立宪”,实行“新政”:“世
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无一成罔变之治法。大抵法久则弊,法弊则更”。
要求臣下“各就现在情况,参酌各国法律”,修订新律,“务期中外通行”,
“与各国法律改同一律”。清末的修律活动,正是从1902年沈家本和伍
廷芳奉命修订法律,总领修订法律馆工作开始的。在沈家本的主持下,
特别是1907年在他担任修律大臣兼资政院副总裁之后,修律工作进展
很快。除删削《大清律例》和废除酷刑外,主要是着手编订新法、新
律。2]
所谓“礼法之争”是在1906至1907年《刑事民事诉讼法》和《大清新
刑律草案》奏进后爆发的。据当时直接参加了这场争论的内阁学士陈
宝琛说:“《新刑律草案》于无夫奸罪之宜规定与否,或主礼教,或张
法理,互相非难,未有定论。”“礼教派”和“法理派”代表两种不同的法
律思想。“礼教派”维护三纲五常的纲常名教,坚持本土传统的法律文化。
而“法理派”以“人权”为号召,主张积极借鉴西方先进的法律文化,建立
近代法律制度。
1908年,《大清刑律草案》完成后,即遭到礼教派的攻击。在将《大清
刑律草案》转发各部门讨论的第二天,朝廷即以“上谕”的形式,要求任
何修律活动,不得违反纲常伦理的基本原则。礼教派具体提出,该草
案删除了中国传统法律中“干名犯义”、“无夫奸”、“子孙违犯教令”等规
定,背离了中国法律维护纲常礼教的基本精神。沈家本等法理派则重
点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刑事制裁与社会的危害性等方面,驳斥礼教
派的观点。3]
关于“无夫奸”,礼教派认为,中国旧律和奸无夫妇女杖八十,和奸有夫
妇女杖九十,分别治罪,前轻后重。现在的刑律草案只列有夫和奸罪,
无夫和奸不为罪,“失之大过”。中国风俗,特别重视处女和寡妇的和奸
罪,如果完全不以为罪,不符合中国人心。因此,应按照旧律分别无
夫与有夫进行定罪,“最为平允”,无夫和奸可稍轻于有妇和奸。
沈家本反驳说:“此最为外入着眼之处,如必欲增入此层,恐此律必多
指摘”。此外,无夫妇女与人和奸,主要是道德风化问题,应从教育方
面另想办法,“不必编人刑律之中”。他还指出:“孔子曰'齐之以礼',又
曰'齐之以刑',自是两事”,不能完全等同。“齐礼中有许多设施,非空
颁文告遂能收效也。后世教育之不讲,而惟刑是务,岂圣人之意哉”?
针对沈家本的观点,劳乃宣反驳道,第一、法律与道德应相为表里,
无夫奸必须治罪。他说:“夫法律与道德教化诚非一事,然实相为表里,
必谓法律与道德教化毫不相关,实谬妄之论。”法律与道德教化紧密相
连,离开道德教化来讲法律,势必造成道德败坏,国家难以治理。第
二、无夫奸不治罪,有碍中国社会治安。第三、中国立法应以国内治
安为主旨,不应随外人的指责为转移。第四、增入这一条款不会妨碍
收回治外法权(指领事裁判权)。
此外,对于“无夫奸,中国社会普遍的心理,都认为应当有罪”,谁也不
愿意听任无夫妇女与人和奸。因此,“国家要是没有刑律保证”,死不甘
心。伦理道德“是刑法上的根本。舍伦理道德而讲刑法,还算什么刑法
呢”
法理派则一针见血地指出,“无夫奸”虽然可以亲告罪而写入刑法,用国
家法律来维护社会风化,但实不如他的父兄以教训子弟之方法禁止之
为愈。保全风化,责任全在家庭和社会教育,并不在国家有无这条法
律。再从司法看,这种罪既然是和奸,男女双方就一定同意。在审判
时,双方口供相同,难以判定,纵然口供不同,也很难到证人。
最为关键的是,“不能把礼教放在刑律里头维持就算了事”。礼教靠“放
在刑律里来维持,这个礼教就算亡了”。因此,“不能把道德与法律规定
在一起,就是说维持道德”。“道德的范围宽,法律的范围窄,法律是国
家的制裁,道德是生于人心的。所以关系道德的事,法律并包括不住”。
他们还认为,中国“自有法律以来,这个礼教就算亡了”。因为自三代以
后刑名之学兴,“刑法既参杂于道德之内,则所谓道德者不过姑息而已。
所以后来中国只有法律,并没有礼教”。现在你们要提倡礼教,最好的
办法就是不要把礼教规定在法律之内。4]
由上可见,“礼教派”的根本论点为:法律与道德教化紧密相连,应相为
表里;伦理道德是刑法上的根本,法律应当推进道德,所以无夫奸必
须治罪。而法理派则指出,“无夫奸”主要是道德风化问题,应当与法律
区分开来,更不能用法律去维护礼教,推进道德。
在探讨是礼教派还是法理派的主张更合理之前,我们有必要明晰法律
与道德之间的关系。那么,法律与道德究竟是什么关系呢,是否为劳
乃宣所言,是“相为表里”的关系呢?还有,能否用法律去推进道德呢?
如果能,法律推进道德的限度是什么呢?
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是法理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法学史上,围绕这一问题曾
展开过许多讨论和争论。一般而言,任何法学流派都承认法与道德是
两种联系最为紧密的社会规范,但法律与道德既不合一,也非完全分
离,两者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在社会调整中具有同样的重要意义。
中外法学家都承认法律与道德存在诸多共同点:第一,在关于人类共
同生活的基本价值中,法律与道德拥有共同的基础。第二,法律与道
德均起源于风俗习惯。原始社会的道德与原始社会的风俗基本上是相
通的,而人类最初的法律是由风俗习惯转化而来。第三,从社会学的
角度来看,法律与道德对生活中的人都有约束作用,从而使人们的行
为符合这一社会的特定需求。因此,法律与道德都是调整社会,使得
社会有序化运行的规范性工具,所以在其规范性、目的性上两者又有
相同之处。第四,法律与道德都离不开民众的认可。
法律与道德有上述的相同之处,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与道德是同一的。
笔者赞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主张应当严格区分法律与道德。
这是因为法律与道德有着巨大的差别:第一,从两者的调整对象上来
看,法律偏向于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除了行为之外,法律不调整其
他。而道德却恰恰相反,它不仅要求人们的外部行为,更重要的是偏
向于意向、动机和良心。它要求人们摈弃恶习,首先从心灵上作个高
尚的人。对于思想上的邪恶是应当受到谴责的。第二,在法律调整的
过程中,权利义务是相伴而生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同样也没有无
权利的义务。但是在道德中则更多的要求人们去遵守道德规范,人们
却不会因而获得道德上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道德是没有权利只有
义务的。第三,法律的背后是国家的强制力,它意味着违背之后的制
裁,“法律总体上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道德却恰恰相反,它被遵
守的力量源于主体对道德的信仰,源于内心的信念,而非外在的现实
强制力。第四,法律除了在社会环境中自发产生并被国家认可外,还
有很大一部分是被人为制定出来的;而道德则纯粹是社会的产物,它
往往不是朝夕之间的结果,更多的是时间的积淀,是历史的结晶。第
五,法律要求明确一致,不可能含混与模棱两可。而道德却因个体的
差异,所受教育的不同,所处社会环境的区别等等原因而产生巨大的
差别。第六,法律操作的过程也就是法律程序进行的过程,法谚“程序
先于实体”就是对其很好的反映。道德则不同,它只是要求凭借情感的
好恶进行简单的评判,没有所谓的程序要求。因此,在评判过程中则
多有流变以及个体、时间的差异,自然缺少了明确的预期。5]
《牛津法律大辞典》关于法与道德的关系是如此表述的:“法律与道德
的区别非常明显:法律由国家制定和实施,道德则通过认得内心信念、
信仰及社会舆论来实现。法律具有确定的、强制性的制裁力,道德的
惩罚方式则主要依据公共舆论,不赞成嘲笑和摒弃反道德者于某一特
定的社会团体之外。
在现代发达社会,法律规范和道德信条之间的区别也非常明显,道德
通过人们的内心信念起作用,法律则由国家颁布或发展,法律与道德
的客观性及执行方面的区别表现在:法律着眼于行为,而道德则着眼
于意志和感情;法律规则的效力具有普遍性和绝对性,道德准则则因
人、因环境而异。“6]
著名法学家哈特认为:“在任何法律体系中,一个给定的规范是否在法
律上是有效的,并且它是否成为这个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取决于它的
渊源,而不是它的价值。法固然会有与道德共通的元素,但这些元素
一旦上升为法,就成为与道德有着质的不同的规范。换言之,这些元
素之所以成为法,不是因为它们本身是道德。固然有很多的法律规范
是善的,但一个规范不能仅仅因为它本身是善的就成为法律规范,它
只有由合法的机关通过合法的程序承认才能成为法律规范。而且还有
许多法律规范本身并无所谓道德的善恶。
关于法律的道德的讨论,实际上已经证明,有一些基本道德原则是要
被法律强制实施的,因为这是社会共同体能够存在的底线的要求。但
对这些底线道德准则予以强制的目的是防止人们互相伤害,保证生存
的基本需求,而不是为了强行灌输一种道德观念。法律与道德有联系,
但没有必然的联系。正如哈特指出,任何法律均会受到一定社会集团
的传统道德的影响,也会受到少数人超过流行道德水平道德的影响。
但他同时认为,不能因此而说法律制度必须符合正义或道德,或法律
制度必须服从某种道德或其效力来自符合某种道德。7]
本文发布于:2022-08-15 15:16: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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