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_民事诉讼法_中的诉权保护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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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贾桂武)

第5卷第4期湘潭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5o.4

            

2003年10月JournalofXiangtanPolytechnicUniversity

(

SocialScienceEdition

)

Oct.2003

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诉权保护缺陷

任瑞兴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52

)

Ξ

摘 要:作者通过考察诉权理论的历史沿革,提出诉权是公民平等享有的宪法上的基本人权。认为我国移植于前苏联

的二元诉权理论有悖于诉权的宗旨,这是造成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权保护存在缺陷的重要原因,应当对这一诉权理论进

行反思。

关键词:诉权;历史沿革;缺陷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57

(

2003

)

04-0047-04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4月9日由

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正式通过并颁布实施的。

应当承认该法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诉权行使。但是,该法

仍存在着国家职权干预彩浓厚,公民的诉权行使

受到严格限制的不足之处。其形成的重要原因是

长期以来我国坚持移植于前苏联的二元诉权理论。

而前苏联的二元诉权理论又来源于大陆法系的诉

权学说。基于此,本文试图通过考察诉权理论的历

史沿革,厘定诉权的内涵,进而出我国《民事诉讼

法》对诉权保护不足的原因。

一 诉权理论的历史沿革

诉权理论是民事诉讼法学的基石,尤其是大陆

法系传统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之一,历来受到

民诉法学界的重视。由于诉权理论的复杂性,人们

对诉权的认识极不统一,长期争论,绵延至今,形成

了多种诉权学说。

诉权的词义源于罗马法中的actio,actio一词。

在罗马法中,原意是指某人诉诸官厅,不论他处于

原告或被告的地位。随后又指诉诸官厅的权利即

[1]诉权,或指进行诉讼采用的程序。根据著名的《优

士丁尼法学阶梯》的解释,所谓诉权是指“向法院主

(

actioautennihillaiudest,张自己应得之物的权利”

[2]quamiuspersequendijudicioquodsibidebetur.

)。可

见,在罗马法时代,由于实体法和诉讼法处于合体

状态,请求权与诉权也尚未分化,诉权实际上包含

着现代法理上的实体法的请求权和诉讼上的诉权

Ξ收稿日期:2003-07-07

的双重性质。但是,在罗马时代,actio只不过是根

据不同性质的案件采取的不同诉讼形式,具有开始

诉讼的机能而已,并没有作为实质上的诉权赋予权

[4]利人以何种地位。

现代的诉权概念是近代西欧国家法典化运动

和司法权不断扩大和强化的产物,是在罗马法诉的

制度解体的基础上,实体法和诉讼法达到一定分离

程度后而形成的;其目的在于确定实体法和诉讼法

的关系以及诉讼法是否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

(一)私法诉权说

19世纪上叶,德国初期资本主义迅速发展,资

产阶级要求推行经济上的自由主义政策,强调市民

的权利,德国市民法学兴旺起来。在这一背景下,

私法诉权说产生了。该说的代表人物有萨维尼和

温德塞德。这一学说主张,诉权是私法上权利的延

伸和变形,原告在对被告享有的私法上的权利得不

到满足时,即产生诉权。诉权是私法上的权利的作

[5]用或效果,是裁判上的手段。显然,私法诉权说将

诉讼程序视为实体法的工具,漠视了诉讼法的独立

价值。

(二)公法诉权说

19世纪后半叶,法治国家的思想逐渐渗透于

国民,国民滋生将权利请求指向国家的观念,诉权

随之被视为公法上的权利。公法诉权说由此产生。

该说主张,法院和当事人在诉讼法中的法律关系不

是私法性质的关系,而是当事人对国家发生的公法

性质的关系;引起这种公法关系发生的依据是当事

[3]

作者简介:任瑞兴(

1974-

)

,男,郑州大学法学院2001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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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对国家的公法上的请求权即诉权。自此,诉权开

始独立于实体私权,诉讼法学真正摆脱了对实体法

学的依附而走向独立。公法诉权说经历了从抽象

诉权说向具体诉权说发展的过程。此外,本案判决

请求权说和司法行为请求权说亦可归属于公法诉

[6]权说范畴。

1.抽象诉权说。该说主张,诉权是个人对国家

的一种自由权,它和诉讼中争议的私法上的权利或

诉讼标的没有关系,认为诉权本身不具有任何具体

内容,只是当事人请求国家进行审判的权利。该说

旨在将诉权概念与私法上的权利概念彻底决裂,从

原告与国家及法院的程序关系面立场把握诉权。

但是,该说只回答了“为何可以提起诉讼”这一问

题,却未能回答“为何可以接受胜诉判决”的问题。

2.具体诉权说(权利保护请求说)。针对抽象

诉权说的缺陷,德国宪法学者拉邦德(

Laband

)和民

事诉讼法学者瓦希(

Wach

)提出了具体诉权说。该

说在承认诉权是公法性质的权利的同时,将原告的

具体权利主张作为诉权的内容,并针对个案来解释

诉权的具体化。但由于该说无法解释被告是否也

拥有该项权利,所以后来被权利保护请求权说所吸

[7]收合成一说。权利保护请求权说将诉权解释为当

事人请求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的权利。

诉权可以存在于原告或被告中的任何一方;并认

为,原告起诉行为仅仅是主张判决请求权存在于自

己一方,判决诉讼的功能是通过判决程序审理判决

请求权究竟存在于原告或被告中的哪一方。该说

虽弥补了私法诉权说的不足,但是其本身难以解开

的疑问是,原告提起诉讼,被告既未到场也未请求

驳回原告之诉时,原告的请求因无理由被驳回,被

告是否存在有诉权的问题。因为原告的起诉一旦

被驳回,则判决可以保护被告的权利,然而被告实

质上并未行使诉权。

3.本案判决请求权说。此说是针对权利保护

请求权说的疑问而产生的,由布拉伊(

Bley

)在两次

世界大战的间隔期间提出。该说主张:诉权是要求

法院为本案判决的权利,具体说,就是当事人要求

[8]法院就自己的请求是否正当作出判决的权利。

4.司法行为请求权说.。司法行为请求权说为

[9]德国目前通说。该说认为,抽象诉讼权说,具体诉

权说和本案判决请求权说将诉权与现实的诉讼程

序分离,诉权系存在于诉讼外的权利,这是不合理

的。主张诉权为诉讼开始后实施诉讼的权能,由于

诉讼中诉权的行使,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才赖以形

成。这一学说也存在局限,有学者提出此说没有涉

及运用诉权所应具备的实体上和诉讼上的要件,所

以诉权仅仅具有形式上的抽象意义,因而也就具有

[10]抽象诉权说的抽象和空虚的缺点。

(三)宪法诉权说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学者根据日本宪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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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条“任何人在法院接受审判的权利不得剥夺”,

开始提出“宪法诉权论”。该说基本上是从宪法的

高度或角度为其提供立论根据,将宪法上所规定的

公法性质的人民享有接受审判的权利与诉权相结

合,主张应将宪法上所保障的诉讼受益权性质引进

诉权理论。宪法诉权说在将宪法权利纳入到诉权

内容中去这一点上有其优秀的实质内容,在宪法权

利也包含着程序保障内容这一点上可以将诉权理

解为包含着丰富的内容。纵观诉权理论的演进历

程,诉权理论的发展始终伴随着如何理解民事实体

法和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问题,不同的诉权学说

反映着不同的诉讼法观。在私法诉权说下,诉讼法

只是私法的从属物;在公法诉权说下,诉讼法获得

了独立地位,最终成为与实体法相对应的独立的法

律部门。可以说,诉权在法律体系的构建上发挥了

重要作用,体现了诉权理论本身的重要目的即揭示

实体法与诉讼法的关系以及确立诉讼法的独立地

位。同时在这一历史过程中,随着国家权力对市民

社会生活的干预和渗透,人们希望能借助国家司法

权保障其实定法上的私权的实现,并要求司法权能

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治意志,以实定法为依据作出

判决。在此背景下,诉权的公法性质日趋凸显,宪

法诉权说就是典型例证。可以说随着社会法治化

程度的提高,诉权理论的发展历程也就是诉权不断

公法化,以不断充实和实现公民权利的过程。这清

楚地体现了诉权的根本价值功能即对公民权利的

公力救济。

二 诉权的内涵

笔者认为,诉权是公法上的权利,是公民基于

民事纠纷,要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以维护自身权益的

权利。诉权是公民向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

主张的权利,它体现的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公法上

的权利义务关系。诉权与审判权相对应并彼此制

约。诉权是公民享有的主动性的权利,审判权是法

院享有的消极性的权力。公民行使诉权是法院行

使审判权的前提“无诉即无审判”,;审判权的消极

性表现为“不告不理”。诉权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诉权与审判权相互制衡,以此达到

公正审判,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

更进一步说,诉权是公民平等享有的宪法上的

基本人权。这不仅是因为其有着如前所述的深刻

的历史原因,而且它符合现代社会法治理念的内在

要求。首先,诉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人权是人作为

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其根本的价值就在于通过现代

法治社会制度上的设计,使其能得到彻底的实

[11]现。法治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强调通过国家强

制力来保障法律规定的权利获得实现。这种国家

强制力表现为司法权的行使。而诉权作为公民寻

求公力救济的权利,正是司法权行使的起动者。其

务本位为创立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重实体轻程

序的传统法律观念的影响等等。笔者认为,长期以

来我国坚持移植于前苏联的二元诉权理论是其中

至为重要的原因。这一诉权理论在一定程度上符

合、甚至加强了国家本位主义的立法指导思想和重

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法律观念。因此,下面就二元诉

权理论展开分析。

(一)我国二元诉权理论的根源

我国的二元诉权理论,是几乎照搬了前苏联的

二元诉权说,而前苏联的二元诉权说是在对大陆法

系的诉权理论进行改造的产物。前苏联学者在力

图说明资本主义法学理论以及诉权理论所存在的

矛盾的基础上,根据苏维埃法律性质的要求,来建

立自己的诉权理论。当时的苏联以所有制形式作

为公、私法的划分标准,社会主义实行的是生产资三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诉权保护

料公有制,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法律体系只能是缺陷及其原因分析

[3]“公”

,也正如列宁的断言“:我们不承认任何‘私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公民的诉权保护不足,主

法’,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的

要是过于强调司法机关的职权干预,严格限制公民

[14]范围,而不属于私法的范围……”。在这一背景

诉权的行使。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起诉、应诉

下,前苏联学者以国家干预为基本指导思想,强化

和申诉程序的规定方面。关于起诉、应诉《民事诉,

了法院作为裁判者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作用,对大

讼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15]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陆法系的民事诉权理论进行了实质上的改造。

改造的结果是完全抽掉了辩论原则的内核,对处分

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

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原则予以实质上的否定,而这两项原则恰恰是旨在

拘束审判权,充分保护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重要原

可见,立法赋予法院自行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强

则。对当事人的诉权进行国家干预在前苏联的民

制当事人出庭应诉的职权。而起诉权、应诉权是当

事诉权理论中得以充分体现,最终形成了前苏联的

事人所享有的诉权的重要体现,是否起诉、应诉,当

二元诉权说。该说是指诉权具有程序意义和实体

事人有权自由处理。既然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起

意义的双重诉权。程序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进行

诉、应诉,那就必然会侵犯当事人的诉权,也违背了

诉讼,实施诉讼行为的权利;实体上的诉权,是指当

“不告不理”的司法权行使的基本原则。这无疑削

事人通过诉讼实现其诉讼请求的权利。由于新中

弱了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力,最终威胁到公民的正

当权益。关于申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181、

国刚成立时的特定的国际国内形势,中国与苏联的

特殊关系,这一诉权学说被我国全面引进,至今仍

182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诉的条件和启动程序受到

严格的限制;与此相对照《民事诉讼法》,第177、

为我国诉权理论之通说。

(二)二元诉权说的缺陷

185、186条,赋予了法院和检察院再审启动权,尤其

1.二元诉权说强调国家干预,损害了诉权的价是检察院的抗诉,成为启动再审程序的重要方式,

值功能。审视前苏联二元诉权说的形成过程,我们

而且只要抗诉,法院就必须受理。法院和检察院作

清楚地看到前苏联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基于法

为民事争议的裁判者和监督者,居然拥有了当事人

律阶级论的固识,忽视了私法与公法的划分,偏离

所应享有的民事诉权,这无疑是国家司法机关干

了诉权理论的目的即旨在揭示诉讼法与实体法的

预、侵犯了当事人的诉权。二是关于对无独立请求

关系以确立诉讼法的独立地位,对大陆法系的诉权

权人参加诉讼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

理论进行了人为而非理性的裁剪与改造,使其二元

定,对于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的

诉权说带有强烈的国家干预和诉讼工具论的彩。

第三人,法院有权通知其参加诉讼。也就是说,法

正如前苏联学者所言“诉讼就是通过查明并肯定主

院有权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这

[16]体民事权利而使它得到真正保护的一种手段”。

一规定显然是漠视无独立请求权人的诉权,具有强

这也就不难理解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国家

烈的国家干预倾向。

职权主义倾向,严格限制公民诉权行使的缺陷了。

那么,造成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诉权保护缺陷

强调国家对诉讼的干预,抬高法院在诉讼中的地

的原因是什么呢?其原因很多,如立法指导思想方

[12]面的国家本位主义,即将法律视为国家控制和位,必然导致对公民诉权的限制,削弱诉权对审判

管理社会的工具,以国家的权力本位和当事人的义权的制约作用,进而打破诉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制衡

49

次,诉权是宪法所赋予公民的最基本权利。现代社

会法治理念的核心要义,即在于国家行使一切权力

都必须以反映人民意志的法为唯一依据。宪法正

是集中体现人民意志的根本大法。因此,宪法是法

治的基础。宪法赋予公民享有广泛的人身权、财产

权和自由权,同时也当然地赋予公民相应的对这些

权利的公力救济权。因为“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

权利”。而诉权作为向国家的司法机关行使的要求

其进行裁决的权利,是唯一可以以从平等性和穷尽

性来保障公民法律上的权利的基础性权利。如果

诉权不能得以保障,那么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其它权

益就无从谈起,从这一意义上说,诉权是公民享有

的宪法上的最基本权利。

关系,最终危害到司法公正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这

就严重损害了诉权的对公民权益予以公力救济的

根本价值功能。

2.二元诉权说有悖于诉权是公民所享有的宪

法上的基本人权的法治理念。尽管二元诉权说从

表面看来,主张诉讼法和实体法是两个独立法律部

门,但在实质上,却是将诉讼法作为民法的救济法

即民法的延长,这种观点无非是强调起诉的权利

(程度意义上的诉权)是满足诉的权利(实体意义上

的诉权)的保障;而满足诉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

权)则是依实体法规定而产生的。归根结底,诉权

是依据实体法产生的权利。这显然是以实体法的

规定来框定诉权,背离了诉权是公民享有的宪法上

的基本人权的法治理念。由于民事实体法具有相

对滞后于现实生活的客观性,这决定了它不可能对

宪法保护的所有民事权益都适时的予以规定。如

果将公民的民事诉权的行使局限于现行民事实体

法的范围,那么公民在宪法上所享有的权益就会因

为现行民事实体法没有相应规定而得不到救济和

保护。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移植于前苏联

的二元诉权理论背离了诉权理论的初衷———对公

民权益的公力救济,不符合诉权理论发展的公法

化、宪法化的历史趋势,不利于对公民诉权的保护。

这一诉权理论是导致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权保

护存在缺陷的重要原因。

WTO,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深入发展和民主、法

治观念日益深化的今天,深刻反思与批判这一理

论,摒除情绪化的非理性心态,以平和、理性的态

度,全面、系统地研究大陆法系的诉权学说,立足我

国的实际,顺应诉权是属于公民的宪法上的基本人

权的现代法治理念之要求,重建我国的诉权理论,

则是新形势下的历史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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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回顾诉权理论的发展历史,探究我国民事诉权

理论的历史渊源,不能不承认我国移植于前苏联的

二元诉权说,已经偏离了诉权理论的本义,即确立

诉讼法的独立地位和对公民权利的公力救济。如

果说半个世纪以前我国移植苏联的二元诉权理论

具有某种历史必然性的话,那么在我国已经加入

OnDefectsofProtectionofSuitRightsinChina’sCivilProceduralLaw

RERui-xing

(

SchoolofLaw,ZhengzhouUniversity,Zhengzhou450052,China

)

Abstract:Throughexamininghistoryoftheoriesofsuitrights,theauthorthinkssuitrightsarefundamentalhu2

ingtotheopinion,Chinadualistictheoriesofsuitrightstrans2

plantedfromthefoanimportantfactor

resucessarytorethinkthetheoriesof

suitrightsincurrentsituation.

Keywords:suitrights;history;defects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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