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犯罪嫌疑单位在案件查办过程中主体消亡的法律后果及对策
单位犯罪是我国现阶段存在的客观社会现象,修订后的九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
及分则中对单位犯罪的构成和处罚作了明确的规定,确立了追究单位犯
罪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之后,全国人大及“两高”又对查处单位犯罪案件中的一些具体
情况作了司法解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会出现疑难问题。现在我们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一是犯罪嫌疑单位在公安机关立案后移送审查起诉前,
请后注销。我院在审查该案有关证据材料时发现该犯罪嫌疑单位已消亡,
经申
遂建议
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单位撤回起诉。二是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单位经申请后注销,
我院只得对犯罪嫌疑单位作出不诉的决定,单独将该案的直接责任人员起诉至法院。三是
在审判阶段,被告单位经申请后注销,法院只得裁定终止审理,或对被告单位判决无罪。
以上的情形阻断了刑事诉讼进程,给刑事责任追究的法律实施带来困难,造成单位犯罪规
避法律制裁的漏洞。笔者认为,这是一个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及其立法精神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单位非法利益,经单位决策
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
由于单位犯罪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从而严重扰乱和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使国民经济的发展受到严重影响,对国有、集体、个人财产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应采用“双罚制”,即对犯罪单位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刑罚。
该规定的立法精神一是为了大力打击单位犯罪;二是为了减少和降低犯罪所造成的经
济损失及社会危害;三是为了有力遏制和预防单位犯罪的发生,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管理法规的尊严,确保国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犯罪嫌疑单位在查处过程中消亡及其法律后果
犯罪嫌疑单位消亡,笔者认为,是指在查处犯罪嫌疑单位过程中,即在侦查、起诉、
审判阶段(包括立案前),因故被工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而丧失单位犯罪主体资格。
(一)。犯罪嫌疑单位消亡的主要情形
1.犯罪嫌疑单位因经营管理不善,难以为继,或因案发经营者被采取强制措施而无
法经营,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导致犯罪嫌疑单位消亡。
2.犯罪嫌疑单位为逃避法律制裁而恶意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或故意违反工商管理
条例而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致犯罪嫌疑单位消亡,逃避法律处罚。
(二)。法律后果
犯罪嫌疑单位的消亡虽有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但是,法律后果是一致的。那就是犯
罪嫌疑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丧失,刑事责任因罪责承担者的消亡而终结追诉。法律又不允
许因犯罪嫌疑单位消亡无从追究犯罪嫌疑单位的刑事责任,
与立法精神相悖。
此外,犯罪嫌疑单位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还导致了很多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一方面,
会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阻碍国民经济的发展,给国家、集体、个人和社会造成无
法弥补的损失。另一方面,一旦此类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愈演愈烈,将会极大地挑战我国
法律的严肃性,造成法律的不平等适用。
三。对策
如何预防及应对犯罪嫌疑单位在查处过程中消亡,使法定的“双罚制”得以实施,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解决。
(一)。加强合作,联手办案。
有关的办案机关在查处单位犯罪的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沟通,从而有效预防规避法
律行为的发生。
首先,有关的办案机关在查处单位犯罪的过程中,应当及时与工商、税务等有关部
门沟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审判机关等有关的办案机关都应当与工商、税务等有关部
门保持密切的。公安机关一旦对犯罪嫌疑单位进行初查、立案后,就应当及时地通知工商、
税务等有关的部门。检察机关及审判机关在收到案件后也应当在第一时间使工商、税务等
有关部门知晓此情况。办案机关应当告知工商、税务机关已经着手调查该犯罪嫌疑单位,
且该单位可能存在为逃避法律责任而恶意申请注销等规避法律的行为,提出希望有关部门
注意该单位的动向,一旦有规避法律的倾向发生时,应及时通知有关办案机关的要求。
其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大力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审判机关协助调
查的要求。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应办案机关的要求,密切注意犯罪嫌疑单位银行帐
户的资金流向,审查其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资金,隐瞒实际支付能力的行为,如有必要,还
应当冻结该单位的银行帐户。对于犯罪嫌疑单位没有出现资不抵债,难以为继等情况,而
突然申请注销该单位,就应当着重审查其申请注销的目的是否为恶意逃避法律制裁。此外,
有的犯罪嫌疑单位采用恶意违反有关的工商管理规定,期待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的手
法,从而达到其规避法律的目的。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针对此种情况,也应当引起足够
的警惕,以防止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发生。一旦发生上述规避法律的情况,工商、税务等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办案机关。
而
加重同案直接责任人员罪责的做法。法定的“双罚制”变成了尴尬的“单罚制”,这根本
最后,办案机关应当协同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相关立法,采取切实、有
效的措施,预防规避法律行为的发生。在我国刑法自然人犯罪中,有关于在犯罪的查处期
间不允许其离境的规定。那么可以考虑在相关的法律中制定关于因违法和犯罪嫌疑被执法
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侦查的单位(、公司等),
工商及有关主管国家机关应暂缓核准、批准该单位注销、歇业及变更,待调查和刑事诉讼
完结后再恢复审查其注销、歇业及变更申请的法律规定,从而防止其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
得逞。
(二)。完善立法,填补漏洞。
犯罪嫌疑单位的消亡,导致其丧失了犯罪主体资格,而刑事责任又具有不可转嫁性,
最终无法追究犯罪嫌疑单位的刑事责任。法恢恢,疏而不漏,必须使法定的“双罚制”得
到落实,令单位犯罪无法规避应有的法律制裁。根据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必须从立法上加以完善,以填补我国单位犯罪法律规定的漏洞,使得对单位犯罪规避法律
行为的定罪与处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1.制订关于确认法律规避行为无效,且一旦查证属实从重处罚的规定。
规避法律的行为,是一种有预谋的故意犯罪行为,旨在逃避本应由实施犯罪者承担法
律后果。因此,应当从立法上确定该注销行为无效。不难看出此类行为的主观恶性、刑事
违法性及刑罚当罚性,所以刑事法律的立法中应针对此类行为做出从重处罚的规定。一旦
犯罪嫌疑单位实施了为逃避法律制裁而恶意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或故意违反工商管理条例
而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的规避法律行为,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就应当从重处罚,
加大打击力度。应体现在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处罚上,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2.制订有关追究实施法律规避行为者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除在刑事法律的立法中,应当制订有关追究法律规避行为的刑事责任规定。
任。建议将实施法律规避行为者,根据其具体实施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定罪处罚。
3.
追究犯罪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外,还应当追究实施法律规避行为者的刑事责
制定有关由犯罪嫌疑单位消亡后的继受单位或组织承担原单位犯罪主体的刑事
责任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单位恶意注销或恶意违反工商管理条例被有关部门吊销
营业执照后,一般会出现一个新的单位或组织。此单位或组织与消亡的犯罪嫌疑单位有着
千丝万缕的,有的甚至就是该单位的“原班人马”,实质上新单位或组织就是犯罪嫌疑单
位消亡后的继受单位或组织。虽然刑事责任具有不可转
嫁性,必须由实施犯罪者承担法律后果,但是制定有关由犯罪嫌疑单位消亡后的继受单位
或组织承担原单位犯罪主体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参考书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精解》曹子丹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2•《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本文发布于:2022-08-15 15:06: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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