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见义勇为行为中的民法学问题

更新时间:2024-11-09 09:54:5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劳动合同法实施时间)

浅析见义勇为行为中的民法学问题

摘要:见义勇为行径在道德公然层面来讲,其属于被众人认

可的高尚行为,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常常会出现见义勇为者的利益难

以得到保障要的情况,甚至其还会受到受益者或第三方的反咬,因此

自尊导致众在生活中对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抵触心理。因此我国工业

部门需要注重通过法律维护见义勇为的行为,帮助者让见义勇为者能

够免除后顾之忧。本文主要分析了见义勇为行为的定义及特征,并针

对见义勇为者的费用求偿权和帮助者报酬请求权,以及第三的赔偿责

任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见义勇为行为;民法学;法律性质

见义勇为这些行为在民法学中,属于紧急无因管理行为。在

如今的社会发展中,虽然有少部分人存在良心问题,而不是没有见义

勇为行为,但更多的人主要包括与及是由于利益得不到保障,而对见

义勇为产生造成抵触心理。如今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没有法学理

论的支撑,主要是属于无因管理。

一、见义勇为行为描述的定义及特征

见义勇为在文意方面的解释为“挺身看到正义的时间奋勇地

去做”,其在民法学视野下,主要是指自然人在没有义务的情况,为

了保护国家、社会及他人的自身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危难救

助行为。见义勇为具有而非义务性的特征,虽然见义勇为行为在法律

问题上存在一定的难题争议,但其非义务的特征却受到高度认同。美

国学者富勒将愿望道德和义务道德作为人类对道德的最高境界和对地

限度,其中义务道德是维护社会秩序典型的主要因素。因此见义勇为

属于道德素养的表现,难以采用需要进行法律进行见义勇为的强制。

带有见义勇为行为还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其与普通的助人不同,其是

危难救助行为,因此在行为中所存在一定的中总危险性。

二、见义勇为者的费用求偿权和报酬请求权

由于见义勇为行为具有革命烈士而非义务性的特征,致使见

义勇为者的利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障。如见义勇为者在救人过程中,

失去了自己生命,该种会引发费用求偿权和报酬请求权的问题。

对于见义勇为者的费用求偿权,目前我国有法律提供支持。

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向权对其在管理活动中所指出必要费用见义

勇为者受益人请求偿付。不同的人能对费用求偿权责任意识的责任和

范围具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第三人在侵权行为中会,见义勇

为者对其或进行制止,此时见义勇为者出现战损,则需要第三人成功

进行见义勇为者的赔偿,如果第三人不具备赔偿能力,或者无法第三

人的存在,债务人则需要结合受益人的收益范围和实际中国经济情况,

对见义勇为者成功进行补偿。另外还有学者认为,对于贫困者的补偿,

应当以受益人的收益范围为标准。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要求,见义勇为

者实行人道救助这些行为后,受益人如果成功进行相应的补偿,则可

以体现道德与法律的良好结合。然而在实际见义勇为行为中,如果没

有出现救助行为没有达到效果的异常情况,则会有人拒绝补助,然而

见义勇为并非这类的助人行为,其需要在一定危险情况下进行救助,

是否因此无论见义勇为是否救助如愿,都具有开支求偿权。目前我国

费用求偿权的请求权基础是基于民法理论中的公平原则,然而该原则

使见义勇为者不能得到全部的补偿,不过目前在我国法律中,依然主

张公平原则。

根据我国法律救济机制,见义勇为者具有必要费用请求权、

适当补助权及奖励申请权等,但并没有薪水请求权。根据见义勇为行

为的背景,见义勇为者在冒着人身危险的情况下,进行救助行为,此

时其是否具有报酬请求权存在争议。一部分学者认为,为了而令使见

义勇为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其第七十四条应当享受适当的报酬事由。

另外一部分学者则认为,见义勇为者享受报酬请求权需要满足相应的

条件,如其行为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和安全至少部分免于危害,

此时其具有报酬请求权。还有一部分学生认为见义勇为者不应当具有

报酬请求权,其主要是认为报酬请求权离开回到见义勇为行为变质,

其应当抱着没有任何自身利益的心理,进行救助行为,才能符合道德

的要求。本文主张报酬请求权是受益人对对见义勇为者的感激和鼓励,

代表着受益人的主观意识,如果将其法定化,则会使其变质。

三、第三人的求偿责任

当在第三人侵害下,见义勇为者产生援助行为,此时见义勇

为者出现利益损害,则需要第三人进行赔偿。在此种情况下,见义勇

为者的利益损害,主要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因此见义勇为者与第

三人第九在民法上,存在侵权关系,需要利用侵权之债进行适当调整。

如果见义勇为者在防止和制止第三人的请改行为之时,出现损害,且

第三人具有过错,需要责任第三人应该承担见义勇为者的全部赔偿责

任。在赔偿责任顺位中会,第三人属于第一顺位,受益人则属于第二

顺位,当之前第三人不具备赔偿能力时,需要受益人独自承担承担一

部分的罪责。本文认为,民事上的赔偿责任主要是针对财产损失,如

果见义勇为者出现人身安全,需要采用刑事法律进行追究。另外,如

果第三人存在下落不明情况的情况,则此时应当由受益人暂时垫付应

当索偿,待第三人出现后,向第三人追偿。

当在第三人伤害下,见义勇为者构成救助行为,此时见义勇

为者没有这时候出现利益损害,只有受益人出现了利益损害,此时见

义勇为者是够伤亡者具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认为

见义勇为行为使见义勇为者一定危险情况下,实行的救助行为,即当

见义勇为者在面对第三人侵害布季谢受益人中,实行救助行为时,此

时其财产、人身都具有危险性,第三人已经威胁到见义勇为者,因此

帮助者即使见义勇为者没有遭遇损失,但其权利受到侵犯,因此见义

勇为者具备请求赔偿损失见义勇为者的权利。因为第三人的赔付责任,

是以是否技术规范具备侵害行为为标准。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见义勇为不良行为行为在道德层面中属于情操行

为,然而在实际见义勇为行为中,见义勇为者的利益难以得到全面的

保障,因此可能需要从法律层面保障其的利益。通过上述分析可知,

见义勇为者应当具有费用求偿权,而不具有报酬请求权,另外无论第

三人是否对见义勇为造成利益损害,第三人都具有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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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蔚艺(1993~)女,汉族,内蒙古通辽市人,

辽宁大学法学院2021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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