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典法体系中婚姻法律制度的特性和完善建议【论文】

更新时间:2024-11-15 00:19:2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清明节2021年几月几号放假)

民典法体系中婚姻法律制度的特性和完善建议

摘要:伴随我国婚姻法的日益完善,新婚姻法

在立法和内容上进行调整,重点突出对众的社会保障。为方

便管理,婚姻家庭法回归到民法典体系。本文首先指出婚姻法

的不足,介绍民法典体系下婚姻法律制度的特性,并探讨在此

背景下如何完善婚姻法律制度,以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

度,灵活应对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构建文明家庭,推动

社会文明发展,共建共享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关键词:民法典体系;婚姻法律制度;修改与完善;

社会主要由家庭构成,而婚姻又构建组成家庭,实现家

庭的衍生。婚姻法律制度隶属于民法,在民法典体系下占据

着重要的地位。完善婚姻法律制度,有助于完善司法体系,

实现婚姻法律制度的平等性、公正性。

一、当前婚姻法律制度的现状

(一)婚姻财产制度不明确

在新婚姻法律制度中,对夫妻财产的划分主要运用列举

式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不过,在

实际应用中并不能够解决问题。在法律上针对夫妻分居期间

的财产归属认定不明确。如若夫妻分居是双方自愿行为,那

么夫妻双方各自获得的财产就属于他们单独的财产,在离婚

时再将这份财产归入共同财产处理并不合理。关于财产所有

权的划分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当前新婚姻法律制度中财产制

度的应用存在不足。

(二)生育制度体系不健全

首先,婚姻法律制度中,关于公民生育权的保护,并不

包括计划生育政策;其次,随着科学医疗技术的发展,越来

越多的家庭采用试管婴儿、人工授精等生殖技术,但是在婚

姻法律制度上对这些辅助生殖技术缺少明确规定;最后,婚

姻法律制度中,夫妻之间一旦出现任何伤害夫妻双方生育权

的行为,都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夫妻双方中,

有一方发生故意与他人通奸生育的行为,受伤一方便可以向

对方提出诉讼。

(三)对女性权益的保护不足

在新婚姻法律制度中,并没有对妇女权益进行补充,尤

其是财产保护方面。新婚姻法律制度强调保护生产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对家庭中妇女的权益地位不重视,忽略了妇女在

家庭中所有的劳动报酬。传统婚恋观影响下,婚姻关系中的

女性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

民法典体系下婚姻法律制度的完善,应更多关注和保护

妇女的权益,并以对家庭的贡献作为依据,女性除了工作生

产所得的报酬外,还要涉及家庭劳动和生育子女。

二、婚姻法律制度在民法典体系中的特性

(一)婚姻法律制度调整对象具有伦理性

婚姻法律制度具有伦理价值,主要由家庭关系的属性决

定,我们认知中的婚姻关系、家庭关系都是婚姻法律制度调

整的对象。婚姻家庭关系具有社会性,主要由人的社会属性

决定和影响,正是人的社会属性的不断变化发展,推动婚姻

法律制度从低级向高级的发展蜕变。

目前,婚姻法律制度主要调整夫妻、父母子女、兄弟

妹、祖孙等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属身份关系。婚姻法律制度调

整对象的伦理性,决定了法律具有人文关怀及人本主义的伦

理特征。婚姻法律制度与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的一致性,婚姻

法律是法律化的道德,道德化的法律,两者在内容上互相渗

透,在功能上互相辅助,共同发挥调整社会关系。

未来,强化修改和完善婚姻法律制度,维护婚姻家庭关

系,并运用伦理道德对法律的执行进行监督,提高人们坚守

道德底线的意识。

(二)婚姻法律制度与其他法律的差异性

婚姻法律制度与民法中其他法律的区别:

首先,调整对象的主体不同,适用原则也不同。婚姻法

律制度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有亲属身份关系的人,他们彼此存

在身份关系、财产关系。例如,在夫妻财产制度的基础上建

立夫妻关系,当夫妻关系解除时,那么随之关系的结束夫妻

财产制度也必然终止。

其次,法律制度的社会功能、社会性质不同。婚姻法律

制度与其他财产法律关系相比具有稳定性,前者是追求一种

长期伦理关系的结合,并不是为了利益而短暂的结合,因而

受到道德观念、民族习惯及文化传统等诸多因素影响,具有

深刻的精神内涵和人本主义伦理彩。

最后,婚姻法律制度中,权力关系设立的目的不同于其

他法律。婚姻法律制度中的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等,反映了

家庭生活中成员之间的需求。因此,在婚姻法律制度中,权

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具有统一性,权力义务关系不具有对

价性、均衡性。

婚姻法律制度与其他法律属于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婚姻

法律制度应根据其特性,与民法典体系的逻辑完整性保持一

致,创建符合婚姻法律特性的基本原则、身份法和财产法规

则。

三、民法典体系下如何完善婚姻法律制度

(一)调整结婚制度

首先,民法典体系下,法律制度强调以人为本,由此婚

姻法律制度重视和尊重公民意志。在民法典体系下对婚姻法

律制度的完善,强调婚姻自由,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新法律

制度中保留“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内容,

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内容删除,将结婚

与不结婚的选择权交给当事人自主决定。民法典体系下,对

结婚制度的调整和完善,有效拓宽了人们结婚自由权力的范

围,体现了对民事主体的尊敬。民法典体系下的婚姻法律制

度对当事人的诚信提出要求,指明如若夫妻双方有一方对患

重大疾病故意隐瞒,不能如实相告,那么另一方就有权利向

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

其次,修改结婚生效的时间,以往婚姻法律制度规定,

夫妻关系在领取结婚证起开始确立。但民法典体系下,修改

婚姻法律制度指出夫妻关系是在结婚登记后才确立。因为颁

证和登记两者不同,前者属于一项国家公权力的行为,后者

则是当事人双方出于各自本愿的行为。

最后,胁迫婚姻撤销规则的修改与完善。旧的婚姻法中,

因胁迫确立的夫妻关系,受胁迫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人民

法院申请离婚,撤销婚姻关系。民法典体系下的新婚姻法律

制度,删除“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的内容,最后调整为“统一

由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这一修改不仅更加合理,还保护受

胁迫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婚姻法律制度,也增加了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

方当事人权利的救济帮助,当婚姻关系被撤销或者处于无效

时,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有权利向另一方申请损失赔偿。

(二)完善婚姻关系

民法典体系下,对婚姻法律制度中的家庭关系不断完

善。第一,倡导夫妻平等,明确夫妻的家事代理权,夫妻双

方对日常家务事都有决定权;第二,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

定规则,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本着“共债共签”的原则,

在离婚时双方应共同偿还债务;第三,确认婚内析产的法律

规则,为保证婚姻关系、财产共有关系的稳定,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不允许分割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第四,增加亲子确

认规范,父母、子女就亲子关系都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优化离婚制度

民法典体系下,婚姻法律制度中增加“离婚冷静期”的内

容,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减少冲动离婚现

象;其次,将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延长,当法院判决不

准离婚,在半年内没有新情况和新理由,对再次离婚诉讼不

予受理;再者,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最后,适当

放宽“家务贡献补偿原则”,离婚时,夫妻当事人在子女抚育、

老人赡养方面付出多的一方可向另一方申请补偿。这些法律

制度的完善,使得离婚财产的分割更加公平、合理。

四、结论

伴随社会的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婚姻法律制度有助于保

障婚姻家庭关系中弱者的利益。在民法典体系下,婚姻法律

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应着重于身份法、财产法。本文通过介绍

婚姻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婚姻法律制度的特性,探究民法

典体系下如何完善婚姻法律制度,加强婚姻法的法律作用,

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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