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方法律思想中的人本主义
班级:14级法学本科三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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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课老师:徐战辉
论西方法律思想中的人本主义
摘要:西方法律思想中人本主义的提出,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是西
方法律中的一种重要思想。本文从刑事法律的角度,阐述西方法律人
本主义对西方法律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人本主义;人性,人的需要和利益;人道;刑法
人本主义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核心世界观,它主要强调了人的价
值,需求和独立的人格,现如今人本主义已成为大部分国家的核心主
义,即所谓的“以人为本”。跟随着人类自身的进化和社会发展的需
求,“以人为本”的思想渐渐的深入人心,而人本主义的体现,也深
入到了各个部门法的立法当中。从"个人"的发现,到"个
人"形象逐渐形成,再到个人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成为法律的目
的,人本主义对法律的影响越来越大。
刑法是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法律规范。从刑法的角度来
看,任何刑罚的实施者和承受者都是是形形之人。但是刑法对人
的认知,却有所差异。
一、人本主义的认知
作为人本主义核心的人性问题,是哲学家们所不得不深入探讨的
主题。不同时期的哲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对人性予以阐释,并提出自己
独特的观点。西方哲学在人性问题上充满着人是理性的描述和论断。
从古代苏格拉底提出“认识你自己”开始,人性问题成为哲学研究的
重要内容。柏拉图认为,人是由可见与不可见的两部分组成的,可见
的是人的形体,不可见的是蕴于形体之中的“内在的人”,就是说前
者只是供给人生理活动需求的身体,而后者是人的灵魂。而人性又是
灵魂的首要组成因素,即人性是理性的,它控制着人的思维活动,控
制着人的激情和欲望。康德在前人的基础上给人的理性到了一种
新的表现形式——自由的意志。他曾说:“我主张,我们必须承认每
一个具有意志的有理性的东西都是自由的,并且依从自由观念而行
动。”
二、人本主义对刑法的影响
黑格尔认为,人是理性的动物,犯人也是因意志的自由而实施犯
罪行为的。每一个人都是他的命运的主宰者,即使是犯罪之人,也不
能把责任全部归结为环境的因素,犯罪也是其自由意志的体现。【1】
刑罚既包含着犯人自己法意志的体现,所以用法律去处罚他,正是尊
敬他是理性的存在。由此可见,黑格尔的刑法理论是建立在对人的本
性的理性假设基础之上的,是理性主义法律思想在刑法之中的体现。
人性论是对人本性的客观认识。休谟认为:"所有各种科学都或多或
少的与人类本性有关,而且无论其中的某几种科学从表面看来距离人
类本性有多遥远,它们也都仍然要通过某种途径回到这种本性上来。
【2】因此关于人性的研究也必然是刑法学的研究起点。
但事无绝对,菲利就是一位坚决的意志自由的反对者。他认为,
意志自由论是不可靠的,因为各种物质现象都是事前存在的决定该现
象的原因的必然结果,这就是因果关系规律。菲利指出,实证派犯罪
学主张,犯罪人犯罪并非出于自愿。一个人要成为罪犯,就必须使自
己永久地或暂时地置身于这样一种人的物质和精神状态,并生活在从
内部和外部促使他走向犯罪的那种因果关系链条的环境中。【3】归根
到底,犯罪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一定的物质和精神的条件所决定的。
人的经验性就表现在犯罪意识与犯罪行为的被决定性。
在这种情况下,经验人的形象便粉墨登场出现在刑法学的舞台。
“经验人”论的主张者认为,任何一个人都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的
行为受各种社会的和自然的因素的制约与影响。人的行为,包括犯罪
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是被决定的。因为,刑事责任从其本质上来说,
应该是社会责任。
所以我们可以看出,在刑法中,关注点不再仅仅是那些“理性
的人”,重点也渐渐的转移到了“有血有肉的人”上面。
(一)人本主义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由人性论中的人的需要和利益论可引申出尊重人的需要和利
益原则。该原则对刑法提出了如下要求:第一,尊重个人的利益。第
二,认识到人的追求利益与价值体现,是人生来具有的本性。
三,尊重人的正当利益。第四,承认并认可社会当中弱势体的正当
利益。第五,树立宽容、协商、妥协合作的思想。
人本主义刑法要求重点保护刑事诉讼中的弱者--犯罪人的权益,尊重
人的需要和利益是人本主义对刑法的要求,刑罚个别化正是这一原则
的重要体现。
首先,犯罪人有个别化对待的需求。每个犯罪人也有避免成为刑
法和刑事诉讼客体的需求。刑法非为报应而施以刑罚,预防犯罪、使
犯罪人不再危害社会并回归社会乃终极目的。特殊预防的实现是首
位,一般预防是次位。犯罪人不应成为震慑社会、加强刑法一般预防
功能的工具,更不应成为国家为表明严厉打击犯罪的态度所树立起的
标榜。
刑法对人权的保障,当属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罪刑法定原则是
由德国学者费尔巴哈提出的“无法律即无犯罪,无法律即刑罚”法
律格言来表现出来的。其提出是针对罪刑擅断言的。而罪刑擅断,则
是犯罪和刑罚不是预先用法律加以规定,或法律在已有规定,国王和
裁判官亦不受其约束和限制,而是可以恣意、自由地斟酌决定。在这
种情形下,法学家们提出了罪刑法定这一原则,一方面要求犯罪与刑
罚应由法律加以明文规定,也为公民提供了一种行为模式,使公民对
自己的行为能够加以预测,从而保障了自身人身与财产安全;另一方
面也避免了以主观意思为借口对公民随意定罪量刑。
鉴于罪刑法定原则对人权的极大保障功能,使之成为判决刑法现
代化的标志,成为刑法的灵魂,成为世界多数国家的人权保障的核心
精神。1966年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明文规定:
“任何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在其发生时依照国家法均不构成犯罪
者,不得据以认为犯有刑事罪,所加之刑罚也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
规定。如果在犯罪之后依法规定了应予较轻的刑罚,犯罪者应予减
刑”。
(二)恢复性司法
恢复性司法是以修补被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为目的的司人
治。在众运动中,具有极高威望与权威的领袖个人可以决定、指挥
一切,要求众按照领导人意旨行事,实际上既不民主,也不讲法制。
这种"治"同'"人治"结合并受"人治"操纵。因此治是人治的一种
新形式。"治"方式的根本性缺陷表现于两方面:一是它用众的
自发性削弱党的领导;二是它否定法律的作用,以"众专政"导致无
法无天的混乱局面,使人民众的根本利益和人民权利得不到应有的
法律保障,最终否弃了民主法制本身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成果。
人本思想的诞生,到适用,最后到全面的推广,是一个漫长的过
程。人本主义的以人为本,人权在当代社会已经很好的得到了体现。
从西方的法律思想中,我们仍能得到我国现代所需要的法律精神与法
律体制,是不得多得的宝贵财富。
参考文献
【1】墨格尔.[M].法哲学原理.1961
【2】休谟:《人性论》.[M].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3】西方伦理名著选辑.[J]
【4】刘亚平.[C].论罪刑法定的人权价值
本文发布于:2022-08-15 14:59: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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