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论西方法律思想中的人本主义

更新时间:2024-11-14 10:53:3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自住商品房申请条件)

论西方法律思想中的人本主义

班级:14级法学本科三班

姓名:***

学号:***********

任课老师:徐战辉

论西方法律思想中的人本主义

摘要:西方法律思想中人本主义的提出,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是西

法律中的一种重要思想。本文从刑事法律的角度,阐述西方法律人

本主义对西方法律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人本主义;人性,人的需要和利益;人道;刑法

人本主义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核心世界观,它主要强调了人的价

值,需求和独立的人格,现如今人本主义已成为大部分国家的核心主

义,即所谓的“以人为本”。跟随着人类自身的进化和社会发展的需

求,“以人为本”的思想渐渐的深入人心,而人本主义的体现,也深

入到了各个部门法的立法当中。从"个人"的发现,到"个

人"形象逐渐形成,再到个人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成为法律的目

的,人本主义对法律的影响越来越大。

刑法是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法律规范。从刑法的角度来

看,任何刑罚的实施者和承受者都是是形形之人。但是刑法对人

的认知,却有所差异。

一、人本主义的认知

作为人本主义核心的人性问题,是哲学家们所不得不深入探讨的

主题。不同时期的哲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对人性予以阐释,并提出自己

独特的观点。西方哲学在人性问题上充满着人是理性的描述和论断。

从古代苏格拉底提出“认识你自己”开始,人性问题成为哲学研究的

重要内容。柏拉图认为,人是由可见与不可见的两部分组成的,可见

的是人的形体,不可见的是蕴于形体之中的“内在的人”,就是说前

者只是供给人生理活动需求的身体,而后者是人的灵魂。而人性又是

灵魂的首要组成因素,即人性是理性的,它控制着人的思维活动,控

制着人的激情和欲望。康德在前人的基础上给人的理性到了一种

新的表现形式——自由的意志。他曾说:“我主张,我们必须承认每

一个具有意志的有理性的东西都是自由的,并且依从自由观念而行

动。”

二、人本主义对刑法的影响

黑格尔认为,人是理性的动物,犯人也是因意志的自由而实施犯

罪行为的。每一个人都是他的命运的主宰者,即使是犯罪之人,也不

能把责任全部归结为环境的因素,犯罪也是其自由意志的体现。【1】

刑罚既包含着犯人自己法意志的体现,所以用法律去处罚他,正是尊

敬他是理性的存在。由此可见,黑格尔的刑法理论是建立在对人的本

性的理性假设基础之上的,是理性主义法律思想在刑法之中的体现。

人性论是对人本性的客观认识。休谟认为:"所有各种科学都或多或

少的与人类本性有关,而且无论其中的某几种科学从表面看来距离人

类本性有多遥远,它们也都仍然要通过某种途径回到这种本性上来。

【2】因此关于人性的研究也必然是刑法学的研究起点。

但事无绝对,菲利就是一位坚决的意志自由的反对者。他认为,

意志自由论是不可靠的,因为各种物质现象都是事前存在的决定该现

象的原因的必然结果,这就是因果关系规律。菲利指出,实证派犯罪

学主张,犯罪人犯罪并非出于自愿。一个人要成为罪犯,就必须使自

己永久地或暂时地置身于这样一种人的物质和精神状态,并生活在从

内部和外部促使他走向犯罪的那种因果关系链条的环境中。【3】归根

到底,犯罪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一定的物质和精神的条件所决定的。

人的经验性就表现在犯罪意识与犯罪行为的被决定性。

在这种情况下,经验人的形象便粉墨登场出现在刑法学的舞台。

“经验人”论的主张者认为,任何一个人都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的

行为受各种社会的和自然的因素的制约与影响。人的行为,包括犯罪

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是被决定的。因为,刑事责任从其本质上来说,

应该是社会责任。

所以我们可以看出,在刑法中,关注点不再仅仅是那些“理性

的人”,重点也渐渐的转移到了“有血有肉的人”上面。

(一)人本主义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由人性论中的人的需要和利益论可引申出尊重人的需要和利

益原则。该原则对刑法提出了如下要求:第一,尊重个人的利益。第

二,认识到人的追求利益与价值体现,是人生来具有的本性。

三,尊重人的正当利益。第四,承认并认可社会当中弱势体的正当

利益。第五,树立宽容、协商、妥协合作的思想。

人本主义刑法要求重点保护刑事诉讼中的弱者--犯罪人的权益,尊重

人的需要和利益是人本主义对刑法的要求,刑罚个别化正是这一原则

的重要体现。

首先,犯罪人有个别化对待的需求。每个犯罪人也有避免成为刑

法和刑事诉讼客体的需求。刑法非为报应而施以刑罚,预防犯罪、使

犯罪人不再危害社会并回归社会乃终极目的。特殊预防的实现是首

位,一般预防是次位。犯罪人不应成为震慑社会、加强刑法一般预防

功能的工具,更不应成为国家为表明严厉打击犯罪的态度所树立起的

标榜。

刑法对人权的保障,当属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罪刑法定原则是

由德国学者费尔巴哈提出的“无法律即无犯罪,无法律即刑罚”法

律格言来表现出来的。其提出是针对罪刑擅断言的。而罪刑擅断,则

是犯罪和刑罚不是预先用法律加以规定,或法律在已有规定,国王和

裁判官亦不受其约束和限制,而是可以恣意、自由地斟酌决定。在这

种情形下,法学家们提出了罪刑法定这一原则,一方面要求犯罪与刑

罚应由法律加以明文规定,也为公民提供了一种行为模式,使公民对

自己的行为能够加以预测,从而保障了自身人身与财产安全;另一方

面也避免了以主观意思为借口对公民随意定罪量刑。

鉴于罪刑法定原则对人权的极大保障功能,使之成为判决刑法现

代化的标志,成为刑法的灵魂,成为世界多数国家的人权保障的核心

精神。1966年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明文规定:

“任何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在其发生时依照国家法均不构成犯罪

者,不得据以认为犯有刑事罪,所加之刑罚也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

规定。如果在犯罪之后依法规定了应予较轻的刑罚,犯罪者应予减

刑”。

(二)恢复性司法

恢复性司法是以修补被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为目的的司人

治。在众运动中,具有极高威望与权威的领袖个人可以决定、指挥

一切,要求众按照领导人意旨行事,实际上既不民主,也不讲法制。

这种"治"同'"人治"结合并受"人治"操纵。因此治是人治的一种

新形式。"治"方式的根本性缺陷表现于两方面:一是它用众的

自发性削弱党的领导;二是它否定法律的作用,以"众专政"导致无

法无天的混乱局面,使人民众的根本利益和人民权利得不到应有的

法律保障,最终否弃了民主法制本身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成果。

人本思想的诞生,到适用,最后到全面的推广,是一个漫长的过

程。人本主义的以人为本,人权在当代社会已经很好的得到了体现。

从西方的法律思想中,我们仍能得到我国现代所需要的法律精神与法

律体制,是不得多得的宝贵财富。

参考文献

【1】墨格尔.[M].法哲学原理.1961

【2】休谟:《人性论》.[M].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3】西方伦理名著选辑.[J]

【4】刘亚平.[C].论罪刑法定的人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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