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查院的“提前介入”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更新时间:2024-11-08 14:46:1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净资产报酬率)

作者:李志华

出版物刊名:法学评论

页码:74-75页

主题词: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监督;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社会治安;明确规定;重大刑

事案件;检察权;检察人员

摘要:<正>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公安机关提前批捕、移送起诉的重大刑事案件前,必要时派

人参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熟悉案情,发现并共同研究解决问题,为审查批捕、起诉做好准备,是

在一九八二年整顿社会治安中总结出来的一条经验,简称“提前介入”。四年多来的司法实践证

明,“提前介入”有利于公安、检察机关依法及时办理案件,有利于检察机关依法更好地行使检察

权。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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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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