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招商引资的规定
一、土地政策 《习水县促进招商引资实施办法》第四章 优惠及鼓励政策第十六条 规定:外来投资企业用地,属国有土地的根据投资项目性质采取一事一 议方式办理,属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土地征用及有 关手续办理。投资旅游产业、农业产业化、新型工业化项目用地,所交 的土地出让金在扣除支付农民和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及地上附作物赔 偿和上交省、市的费用外,县级部分可全额返还。投资农业产业化项目 涉及到的土地可采取租赁的形式或按土地流转政策办理,有关税费除上 交省、市部分按规定执行外,县级部分一律按下限标准征收。 二、税收政策 1、 习水县促进招商引资实施办法第四章 优惠及鼓励政策第六条规 定:投资符合我县旅游发展规划项目(含三星级以上酒店) ,投资额度 在100万元以上,在项目建成经旅游部门评审认定后,从正式营业第一 年起至第五年,由财政按企业当年实缴所得税县级部分的40%比例,其 他税收县级部分的15%返还企业作为基础设施建设或扩大再生产资金。 2、 《习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二条税收政策中规定:凡投资兴 办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生产性工业企业、乡镇企 业及旅游开发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所得税三年。增值税中县 级收入部分,从产品销售之日起,两年内由县级财政返还企业。
三、其他优惠及鼓励政策 《习水县促进招商引资实施办法》第四章 优惠及鼓励政策第五章优 化投资环境、 提高服务质量 第22条规定: 对外来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 目,县人民政府颁发“招商引资企业绿卡” ,企业凭绿卡享受一切优惠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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