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1)
商事法律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但在我国还是一项年
轻的法律制度。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也不可
能有商事法律制度。在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得益于改
革开放,特别是得益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
国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包括两个方面,即规范商事主体的商
事组织法律制度和规范商事行为的商事行为法律制度。
一、商事组织法律制度
规范的商事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
条件,因此,有关商事主体的法律规范是现行商事法律制度
的基本内容之一。而商事主体法律规范,除规定个人从事商
事活动外,无一例外地表现为商事组织法,即各种企业法律
制度。
1.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律制度集中体现为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
日通过,它是规范现代企业形式-公司的重要法律。该法规
定了公司种类、公司的设立、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
司的股份的发行与转让、公司债券、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
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公司法
的颁布使我国企业立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它标志着我国企
业立法从主要按照企业所有制的不同进行立法转向主要按
照企业出资人的责任和资金组成结构的不同进行立法。我国
公司法以建立规范的公司制度为其宗旨,摈弃了股份制试点
中定向募集等不规范的作法,明确规定公司设立的条件,吸
收国外通行的原则和作法,诸如股东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
任原则、公司组织机构合理分工与相互制约的原则、保护股
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等,都为我国公司法所采用。公
司法还突出了公司信用在市场交易安全中的地位,明确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强调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和不得任
意减资,注意维持相当于公司资本额的财产。这些,都为保
护公司债权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者信心,维护公
司稳定和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公司法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各国的通例,采用公司形式法
定的原则,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
同时,规定了公司设立和运营的规则。这些为投资者建立公
司和国有企业改建公司提供了制度框架,即公司法人制度的
结构:
第一,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公司法规定的公司
财产权利结构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不同。依公司法第四
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产享有所有
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
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这意味着,包括国有出资
人在内的公司的股东在出资后仅享有股东权,公司则对出资
人出资形成的财产享有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因此,公司可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
实现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分离。
第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依照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
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样,公司法就确认了股东有限责任
原则。其含义是:股东仅对公司负责;股东以出资额为限负
责;股东不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这一原则无一例
外地适用于所有股东,包括国家作为出资人的股东。由此,
调动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也以法律形式解除了实际存在的国
家对国有企业承担的连带责任。
第三,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依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
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又依公司法第
五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
亏。换言之,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
义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还依照合理分工、相互制约的原则,规定了包括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内的公司组织机构。
这些,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企
业提供了组织构造的模式。
2.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997年2月23日颁布的合伙企业法是我国第一个全面
系统调整合伙企业关系的法律。它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设立,
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
的关系,入伙、退伙,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等。合伙企业是
我国企业形态的一种,它是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
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
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
性组织。合伙企业虽然是多投资主体举办的企业,但它不同
于公司,其本质特征是出资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
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
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
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该财
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共同管理、共同使用。各合
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
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
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参加执
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
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合伙企业可以吸收新的入伙人,但新合
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
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其退伙前
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前不久才颁布的一部商事法律。它
的宗旨是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发展。个人独资企业是社会经济发展中最古老的一种企业
形态,它是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
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
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实
行准则主义,其设立体身不需经过审批。但是,某些领域个
人独资企业必要的营业审批是需要的。个人独资企业有两大
特点:一是出资人控制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
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和继承;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
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二
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其家
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
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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