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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
第一节汉朝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
:
掌握学习重点
1.了解汉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历史性转变;2.“独尊儒术”的原因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一)西汉初期黄老思想的盛行
黄,指传说中的黄帝;老,指老子。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
“汉兴,扫除烦苛,与民休息。至于孝文,加之以恭俭,孝景遵业,五六十载之间,至于移
风易俗,黎民醇厚。”(汉书·景帝纪》)
。
(二)西汉中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
以天人感应为哲学基础,以德主刑辅、三纲五常为主要内容的儒家学说自此成为我国封建社
会的正统思想
二、“独尊儒术”的原因
一方面,统治集团内部的争权夺利的事件时有发生;诸侯王的势力不断膨胀,称霸一方,甚
至对抗中央。最为激烈的时候上演了“七国之乱”的内战。
另一方面,漠北不断强盛和霸道的匈奴攻势凌厉,行动飘忽不定,严重威胁着汉边疆的安全,
而汉朝和亲政策的功效也日益趋于淡化,汉匈之间的矛盾已经严重威胁到汉帝国的进一步发
展。
三、法律的儒家化
(一)立法领域
“三纲”成为立法原则,而“五常”则成为社会行为准则。所谓“三纲”是指“君为臣纲”、
“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它以严格的封建等级秩序调整社会,是社会成为一个等级鲜明、
秩序井然的稳态可控体系。它知道了汉律的修订并成为汉律的基本内容,诸如“不孝”、“大
不敬”、“禽兽行”等罪名无不体现了“三纲”的要求。所谓“五常”则指仁、义、礼、智、
信五种儒家要求的品行。
(二)儒家思想也开始渗透到司法领域中
董仲舒,他以“天人感应”理论为基础,将以往的学说加以阐发,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
天人所同有也。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董仲舒的学说为“秋冬行刑”奠定了理
论基础,而且随着儒家正统地位的确立,“秋冬行刑”也被制度化;再就是“春秋决狱”
第二节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学习重点:
汉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一、汉初的主要立法及其成果
(一)刘邦与民“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
(二)《九章律》的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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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律的核心,《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增加《户律》、《兴律》、《厩律》
(三)“汉律六十篇”的形成
《九章律》《傍章》
《越宫律》《朝律》
二、法律形式
(一)律
是汉朝经常适用的就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的“法典”。它不是针对某一事项颁
布的,也不是随时修订的,所以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适用的普遍性。
(二)令
即皇帝的命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单行法规。它的法律效力高于律,可以
变更或替代律的有关规定。
(三)科
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
(四)比
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
(五)《春秋》经
《春秋》在汉代被尊为经典,在遇到律无正条或虽有正条却不合乎儒家道德的案子,司法官
依《春秋》经义断案,这样《春秋》经也就成了一种凌驾于现行法律之上的独特法律形式。
(六)法律解释著作。法律注释之风起于西汉,盛于东汉。
第三节汉朝的刑法制度及刑罚改革
学习重点:
1、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
2、西汉法律原则的发展
一、西汉初年对秦朝刑罚的继承与发展
西汉初年,基本采用秦朝的刑罚制度,继续使用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对死刑也仍保留
了残酷的执行方法,如夷三族、具五刑、枭首、腰斩、弃市等。文帝刑制改革之前,汉初统
治者也曾在立法中采取过系列措施,逐步“除秦苛法”,但这些措施并没有使汉初的刑罚体制
发生本质性的改变。
二、汉朝中期的刑罚改革
淳于缇萦上书救父
淳于意淳于缇萦汉文帝
淳于意:“生女不生男,缓急非有益”
淳于缇萦:“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
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由也。妾愿没入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
汉文帝:“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
善,而道亡由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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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为民父母之意哉?”
把黥(脸上刻墨并服无期刑)改为髡钳城旦(有期刑附加头发剃光、脖子上套铁圈),
把劓(割鼻子并服无期刑)改为笞三百(有期刑附加打三百板子),
把斩左趾(斩去左脚并服无期刑)改为笞五百(有期刑附加打五百板子),
把斩右趾(斩去右脚并服无期刑)改为弃市(死刑)。
,
一是把原先斩右趾的刑罚上升为死刑,这是从轻改重;二是斩左趾及劓刑分别改处笞五百和
笞三百,笞数既多,也难保活命,往往是笞未毕而人已死。因而班固评论说:"有轻刑之名,
内实杀人。"
(二)汉景帝时期
汉景帝时期曾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把笞五百减为笞三百,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第二次
把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笞二百减成笞一百。还规定:竹板长五尺,宽一寸,末稍薄半寸,并
削平竹节;笞打的部分是臀部,笞打过程中不得换人。这样就减轻了笞刑对身体的伤害程度,
也减少了受笞刑而死者的数量。从而使这一新的刑制逐渐完善。
意义:
1、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
2、废除肉刑使我国古代的刑罚手段由野蛮残酷变得相对文明。改革后的汉朝刑罚,除死刑外,
主要是劳役刑和笞刑,这就为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因此,文景二帝改革刑制,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是由奴隶制五刑向封
建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
三、刑事法律原则的发展
(一)尊老怜幼的恤刑原则
如汉律规定:“年未满八岁,八十以上,非手杀人,他皆不坐。”以生刑代替死刑,或以轻刑
代替重刑。
汉朝在监狱期间对老幼、孕妇等人给予免戴刑具的优遇。。"
(二)"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
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他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汉朝
儒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法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汉宣帝曾下诏:
"自今子自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
死,皆上请延尉以闻。"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
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原则为此后封建法律所继承。由此可见,孔
子的道德观念已经被转化为法律原则了
(三)上请
所谓上请制度,创于西汉,即对犯了法的贵族官僚,必须首先向皇帝报告,"请"其作出减免
的决定,以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这也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宗法道德的一种维护。"先请"所导
致的结果是贵族官僚犯法并不与百姓同罪同罚,这显然与法家"刑无等级"的主张相悖,而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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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肯定等级伦理的"礼"观念相一致。
第五节汉朝的司法制度
学习重点:
1、汉朝的诉讼制度
2、春秋决狱
3、秋冬行刑
4、录囚制度
一、汉朝的诉讼程序
1.告劾
告劾即起诉,它包括两种情况:其一为当事人直接到官府起诉,称为“告”,相当于今天的“自
诉”;其二为有关官员(主要是监察御史和司隶校尉等)代表国家纠举犯罪启动诉讼,称为“劾”,
相当于今天的“公诉”。
2、逮捕
司法机关在受理告劾之后,就必须立即依法逮捕嫌疑人。
3、鞠狱
鞠狱即审讯和判决,秦律称之为“治狱”。
4.覆案
覆案又称“覆治”、“覆考”,或单称“覆”,指对案件的复审。
5.执行
关于判决的执行,值得注意的是汉代死刑的执行情况。
二、春秋决狱
1产生原因:
促进法律儒家化
2定罪量刑的标准
“原心定罪”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春秋繁露》)
3代表人物
董仲舒
《春秋》是孔子修订过的一部鲁国编年史。据说孔子作《春秋》的目的,在于讨伐“乱臣贼
子”,恢复《周礼》所规定的社会等级秩序与伦理道德关系。
《春秋》决狱是由董仲舒首倡,在汉武帝时期法律制度开始儒家化的过程中产生的,是汉朝
司法制度开始儒家化的典型标志。
春秋决狱是指在审理和判决案件时,不是根据法律,而是根据儒家经典《春秋》一书中所表
达的儒家经义为准绳故称"春秋决狱"。《春秋》一书是"礼义之大宗",包含着礼的基本原则和
主要内容,故以此书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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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精华》篇中曾对"春秋决狱"基本原则作了解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
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盐铁论·刑德》中认为:"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
枭首。论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
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程树德《九朝律考》)
1、谈谈你对此案的看法
2、你如何看待春秋决狱?
影响:
积极方面:以《春秋》经义决狱不失为司法原则的发展和审判上的一种积极的补充。
消极方面:如果专以主观动机"心、志"的"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罪行轻重,也往往会成为
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可见春秋决狱这一审判原则从道德上至上的立场出发,
过分强调了犯罪者的主观动机而忽视了犯罪的客观事实,从而为酷吏任意出入人罪打开了方
便之门,颇多流弊。
三、录囚制度
录囚是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
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悬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西汉时尚限于州刺史或郡太守每年定期
巡视自己所管辖地区的狱囚,以平理冤狱为主要任务。
从东汉开始,皇帝亦亲录囚徒。东汉明帝时,侍御史寒朗在巡视楚狱中,发现冤狱,上奏皇
帝。于是,明帝"东驾自幸洛阳狱录囚狱,理出千余人"。
录囚制度对平反冤狱、改善狱政和统一法律的适用起了一定作用,也是古代实行审判监
督一个途径,因而被后世所沿用,对司法实践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四、秋冬行刑
秋冬行刑的观念由来已久。早在春秋时期,就有人提出了"赏以春夏,刑以秋冬"的主张。战
国中期的《黄帝四经》是道家黄老学派的代表作,该书系统探讨德刑与春夏秋之间的关系,
主张"春夏为德,秋冬为刑,先德后刑以养生",并认为"先德后刑,顺于天"。否则若逆天道
而在春夏行刑,就会给国家带来灾难。董仲舒也受黄老之学中的德刑观的影响,提出了"庆为
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的主张,这种主张受到统治者的重视,并被转化为可以操作的
具体制度。根据汉律规定,冬季执行重刑,而春季则赦免罪犯或允许罪犯出钱赎罪。秋冬行
刑的司法制度对后世封建法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思考题]
1.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及其意义。
2.春秋决狱制度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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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凤仪:《中国古代的家族与身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徐忠明:《思考与批评:解读中国法律文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闫晓君:《秦汉盗罪及其立法沿革》,《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
吕丽:《汉魏晋“故事”辨析》,《法学研究》2002年第6期。
侯欣一:《孝与汉代社会及法律》载前揭《法律史论集》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班固:《汉书·刑法志》。
司马迁:《史记·文帝本纪》。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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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5 13:46: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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