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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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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行政复议法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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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第一节行政复议概述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复议在性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利救济手段,行政复议的目
的是为了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同
时它本身也是一种准司法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的特征
1.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行政复议是一种依
申请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机关依照自己的职权主动进行的。
2.行政复议权只能由法定机关行使。
3.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同
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包括
规章级次以上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不能被审
查)。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1.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体应当合法。
2.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
3.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
(二)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履行复议职责时,应该平等地
对待当事人各方,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应当审查其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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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而且应当审查其合理性。
(三)公开原则
1.行政复议过程公开。
2.行政复议依据公开。
3.复议的结果和作出决定的理由公开。<行政复议法>规定:
申请人、第三人能够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四)及时原则
1.受理复议申请应当及时;
2.复议案件的审理要严格遵守审理期限的规定;
3.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及时;
4.对复议当事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情况,复议机关应当及时
处理。
(五)便民原则
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应当尽可能
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从而确保公民、法人或其它
组织充分行使复议申请权。如对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相对人,可
允许其以口头方式提出复议申请。受理口头申请时,行政复议机
关的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并请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另外,有条件
的行政复议机构能够接受以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补充】在行政复议管辖中规定的转送管辖也是便民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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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体现。遇到比较复杂的适用特殊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相对
人要准确的到合适的复议机关是比较困难的。因此法律规定,
对于这些适用特殊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能够直接向复议
申请提交到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再由县级人民
政府依法转送到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复议。
禁止不利变更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
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相对人对原行政机关作出的1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为不
服,提出行政复议,如果复议机关经过审理之后,对相对人作出处
罚16000元的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就违反了禁止不利变更原
则。
第二节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一、行政复议受理案件的范围
能够复议的行政行为要满足3个条件:
1.外部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依照职权做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受理案件的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
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行政许可管理案件,即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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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证颁发之后行政机关针对行政许可证件作出的管理行为)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
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登记等事项
的。(这里是指行政机关不依法颁发许可证件或不依法办理行政
许可登记、审批的行为。)
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
职责的。
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
生活保障费的。
11.认为行政机关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案
件,都能够申请行政复议;而凡是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
具体行政行为,都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不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它人事处理决定时,
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
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它处理,应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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