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

更新时间:2024-11-07 18:47:2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公司开除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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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重点

1.民法的性质: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私法;是权利法

2.民法的基本原则:公平;意思自治;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公序良俗

3.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

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平等性;主要依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其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5.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

织,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的民事主体

6.非法人团体: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组织体。

7.民事能力: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果冻时唆应具备的地位或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

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8.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为实现民事利益而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行为界限,是民法的中心概

9.民事权利的特征:体现了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其本质上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利益;

是一种受法律保障的权利

10.民事法律事实: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

灭的客观情况

11.民事法律事实的特征:是一种客观情况;必须是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客观情况;必

须是依据民法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客观情况

12.意思表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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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无权代理的概念:无代理权的人以他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效力: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

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14.表见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人有可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之理由,而使本人对于

第三人负授权人责任的无权代理行为

15.

16.

现实支付:指动产事实管理力的转移,使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直接占有

抵押权:指债权人队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17.质权: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8.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9.要约的概念及构成: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做的意思表示;

要件:要约需时特定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要约人须具有与对方签订合同的主观愿望

并表明一经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旨;内容须为具体确定;须为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

的特定相对人发出

20.承诺的概念及其构成:受要约人同样要约的内容,并向要约人明确表示愿意与要约

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件: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应当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21.违约责任的概念: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

义务不符合约定而承担的责任。

特征:其承担主体是当事人;是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是违约方向相对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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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的具有补偿性的财产责任

22.

23.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

公平原则: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不能按过错责任处理,则根

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24.

25.

精神损害赔偿

诉讼时效的概念: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

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26.

27.

公司的概念:具有法人资格的盈利性团体,为各国的公司法所规范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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