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道德与法律》教案之《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第一课时

更新时间:2024-11-07 08:43:0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出生证什么时候办)

象山县石浦中学《职业道德与法律》教案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第一课时

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一、教学目标

1.认知

(1)理解民事关系的概念

(2)理解并识记民法的基本原则

2.情感态度观念

(1)、充分认识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并树立在民事活动中自觉遵守民法基

本原则的意识。

(2)、自觉运用民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3)、树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民事权益的意识。

3.运用

(1)、能举出生活中的实例,说明什么是民事关系。

(2)、能判断身边的人是否具备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二、教材分析

1.教学重点

1)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民法的始终,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民事主体进行

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准则。因此,这个内容在

民法部分的教学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

2)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民法是用来调节民事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利益关系的法

律,而任何一种民事活动都是通过民事主体来完成的。民事活动是否有效往往与

民事主体的资格状况有密切关系。因此,使学生通过学习,形成判断民事主体资格

的能力,对于他们正确进行民事活动,正确行使民事权利、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有

重要作用。

3)依法处理民事关系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正确判断民事主体的资格,都是

为了使学生在民事活动中依法处理民事关系,尊重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正确地

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法处理民事关系”应该是本节课全

部教学内容的落脚点。

象山县石浦中学《职业道德与法律》教案

2.教学难点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教材上只列出了五点,但这些原则却渗透于生活中的各种民事

活动之中。中职生的生活经历主要是从家到校园,民事活动的经验并不丰富,因

此,这些简单的原则表述对于学生来讲会显得过于抽象,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中

要做到使学生充分认识和把握这些原则有一定的难度。解决这个难点,需要在教学

过程中调动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或加入适当的案例素材,帮助学生降低理解难

度。

3.结构线索

本课的内容以民法与我们日常生活的联系为起点,使学生在理解民事关系这一

概念的基础上进入民法基本原则的学习。然后,教材内容过渡到“成为民事主体的

资格”最后落脚到“依法处理民事关系”这部分内容。全部内容从日常生活出发,

最后又回归到了日常生活的需要。

三、学情分析

学生对于生活中的民事行为和一些民事关系并不陌生,自己也进行过一些民事

活动,但要把这些常见的活动上升到概念和原则的层面上来,就存在一定的难度。

因此,在教学中,最好设法调动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把这些经验作为本节课知识

学习的感性认识基础,使学生在这些感性经验的基础上比较顺畅地领悟和接受新的

内容。

四、教学方法

案例法、讲授法、讨论法、谈话法

五、教学过程

创境激趣】

案例1:2010年初,仙山市工商局在春节前夕开展了涉及行业安全的大检查活

动。

1月20日来到了本市从事办公家具生产的龙头企业“万家用”家具厂,对该企业

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两个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

案例2:2010年3月20日,仙山市工商局由于新的办公大楼落成,需要购

进一批新的办公家具,于是,派人到“万家用”家具厂并购买了价值20万元的

办公家具。【引思明理】

思考问题:2010年1月20日和3月20日,仙山市工商局两次派人到“万家

用”家具厂。这两次接触在这两个单位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什么不同?

学生思考交流:老师点拨总结:第一次,工商局到家具厂检查工作,工商局的身

份是行政领导部门,工商局与家具厂是检查与被检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法律

关系,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工商局第二次派人到家具厂是采购办公家具,双

方进行的是买卖交易方面的民事活动,是平等的主体,形成的是民事关系。

老师在学生思考了以上两个案例的基础上,引导他们学习教材124页中关于“民

事关系”的概念,并强调民事活动要由民法来调整。

1.民法是调整民事活动的法律

象山县石浦中学《职业道德与法律》教案

老师提出问题:在学习了民事关系的概念之后,我们对民事活动和民事关系应该

有了一些初步的了解。那么,你在生活中进行过哪些民事活动呢?

学生自由回答:(答案多为‘买东西'等等)老师尽可能地帮助学生拓展思路。

老师选出学生举出的某个民事活动,如到附近的某个超市买东西,通过这个活动引

学生分析:在买东西的时候,学生和那间超市都在进行民事活动,双方都成了民事

主体,并构成了民事关系,二者都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并且要承担必要的民事义

务。老师:在买东西的时候,我们和超市都是民事主体,我们是公民,超市是企

业。那么,我们学校可不可以到超市买东西呢?

学生回答,师生对话,共同完成对‘民事主体'的概念这部分内容的学习。老师

提出问题:通过学习民事主体的概念,我们知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

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就是民事主体。那么,是不是所

有的公民和组织都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呢?学生分组讨论,进入下一部分内容的学

习。

2.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老师引导学生看教材126页上的漫画,并提出问题引发

学生思考:

1)、李某的父母去世后,遗产应该归谁?

2)、李某现在可以作为民事主体继承遗产吗?

3)、李某不能自己办理遗产继承,是因为他不具备继承遗产的资格吗?他缺少什

么条件?

4)、法院指定李某的舅舅做了李某的监护人。假设现在李某12岁了,他不想上

学了,想把父母留下的两间房变成蚕房来养蚕,舅舅应该怎么做?

5)、李某18岁了,舅舅仍然不同意李某把父母留下的房屋变成蚕房,舅舅的做

法是否还可以获得法律的支持?

老师在引导学生分析回答上述问题的同时,可以完成关于民事主体的资格这部分内

容的教学任务。

师生在完成上一部分讨论学习的基础上,一起总结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的三种情

形: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

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

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

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

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

课堂巩固练习:

▲1、某甲现年17岁,初中毕业后没有升高中,主要靠自己在工厂做工维持生

活,应视其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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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D.相对民事行为能力人▲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

民事活动要具有法律效力,应(C)

A.与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B.通过委托代理人

C.通过法定代理人

D.通过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

老师提出问题:除了自然人以外,法人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那么,法人的成立需

要哪些条件呢?

学生阅读教材中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老师:根据我们刚才学习了解的法人条件,我们学校

是不是法人呢?你还能出哪些法人组织?

学生小组讨论并派人回答:老师总结法人成立的条件,并简单交代,除了法人,

其它非法人的社会组织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3.民法的基本原则:案例:张女士几次晾衣服把水滴到楼下邻居的玻璃上,引起楼

下邻居的不满,张女士给楼下擦了玻璃并道了谦。自此以后,张女士不再往外晾

带水的衣服,以为这事就算结了,可没想到两家人却因此结下了疙瘩,更没想到

楼下这位想出了个绝招,在自来水管道上安个阀门,不满意就断水,再往后,楼下

的邻居就隔三差五就茬说张女士家噪音大,给她家断水。张女士觉着委屈,可为

了解除邻居的心疑,张女士都按照楼下的要求做,在自己家东西都要请拿轻放,像

做贼一样。元旦前几天,楼下又说张女士家有噪音给她断了水。张女士曾过居委

会,但调解无效。想打110报警,但这又不是治安问题。老师提出问题:你认为

张女士应该谁解决问题?

学生讨论:案例:一万八千年的债款

2003年8月,家住东安县某镇的黄某因急需筹集学费,到邻村的蒋某借到

6000元钱,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到了2004年8月,蒋某要求黄某归还借款。

蒋某在出示借据时却发现,还款日期当时竟写成了20004年8月,形成了要等

18000年之后才到债务清偿期的债务。黄某见此,竟然也以没到还款期限和没钱还

款为由拒绝还款。蒋某无奈,只好将黄某告到法院。

老师提出问题:你认为法院应该怎么判决?学生参照教材中‘民法的基本原则'这

部分内容进行讨论:老师点拨:上面的案例让我们看到了民事案件的复杂性。这

也决定了民法不同于刑法,它不可能详尽地规定生活中的各种民事活动和民事纠纷

的具体情形,因此,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民法的制定和民事案件的判决方面都具有重

要的意义。上述两个案例,按照‘保护自然人、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如果

张女士诉诸法律,她的权益应该获得法律支持。而蒋某的钱,按照‘保护自然人、

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法官判决黄某必须在限定的期限

内全部归还蒋某的借款。你知道民法还有哪些基本原则吗?

学生:

师生共同总结民法的基本原则:五点(略)

4.依法处理民事关系:

案例:张三有房屋一处,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出租给李四。李四签订房屋合同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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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6个月租金后,张三在第3个月又以月租金1500元的价格将该屋出租给王

五,并通知李四立即搬出。李四不满张三的行为,虽然同意搬出,却在离开前故意

将屋内电话线剪断、下水道堵塞,并在墙角留言:“房客小心,此屋曾住过传染

病人!”学生分组讨论,对张三的做法进行评价。

老师加入学生的讨论,并进行总结:生活中,每位公民都会与他人发生民事关系。

作为中职生,我们也要认真学习民法,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自觉用民法规范自己

的言行,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并自觉尊重他人的民事权利,否则,就要承担相

应的民事责任。

学生学习教材129页《民法通则》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并分析,在张三和

李四的租房纠纷案中,双方各应以什么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体验导行】

案例分析1:去年9月13日,李某经朋友介绍搭乘陈某的汽车回老家探亲,汽

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突然爆胎,汽车撞上路边的护栏,导致李某重伤并致残,花

去医疗费5万余元。李某要求陈某赔偿损失。陈某认为这次事故属于意外事件,而

且是无偿搭载李某,拒绝做出赔偿。

思考:陈某要承担赔偿义务吗?对于本案,陈某和李某对本次损害的发生均无过

错,应适用公平原则,由陈某对李某进行适当补偿,也就是由陈某和李某分担损

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公平原则的适用情况,即在不具备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情况

下,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案例分析2:王某晚上骑自行车去上夜班,经过A工厂门前的公路时,突然发现前

面路上的井盖已经塌落,但因距离太近来不及躲避而摔倒,造成下颌骨粉碎性骨

折、鼻骨骨折,花去医疗费4500元。经调查,该井盖是市政公司于1个月前更

换的。更换时该井盖有不明显裂纹,但因井盖已用完,施工人员认为一般不会影

响使用,就没有再换新的。出事当天上午,A工厂的一辆超载汽车进厂时将该井

盖压塌,但A工厂既未告知市政公司,也未设置示警标志。

思考:王某所受到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案例中,A工厂与市政公司应当对王某所受到的损害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市政

公司装置井盖质量不合格,主观上有过错,是造成王某摔伤的原因之一,A工厂

超载汽车压塌井盖,但A工厂既未告知市政公司,又不设置示警标志,是造成

王某摔伤的主要原因。板书设计

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1.民法是调整民事活动的法律

(1)民事关系

(2)民法与我们的生活2.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1)民事主体的概念

(2)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的三种情形

(3)法人成立的条件3.民法的基本原则4.依法处理民事关系

5.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六、教学反思

本节课的教学内容与学生的日常生活联系密切且知识容量大,涉及到了民法、

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民事责任等多个概念。按照新教学大纲的要求,这些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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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不用中职生进行识记,但如果对这些基本概念不能做到基本理解,学生就很难理

解和接受本节课的其它内容。因此,在本节课的具体教学过程中,计划把这些内容

拆分成两个课时来进行。为了使学生便于理解基本概念,举出了几个学生容易感兴

趣的相关案例。

另外,中职法律课教学的任务不仅仅是让学生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知道

一些法律规定,更重要的是对学生进行法制观念的教育。本节课在这个方面也做

了很多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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