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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戒律与现代法律的关系
巴藏乡宾格寺院寺管会副主任马阿孔
在中国的历史当中,佛教在宗教界中影响最大,其中宗教
的戒律尤以佛教的戒律最为完善和具有代表性。相对各种宗教
来说,佛教可能更能启发人们的智慧和善念,引导人们普爱世
界的情结或者说是精神。而法律是伴随社会的需要而产生,是
人类用以规范行为的共同准则。在原始时代的社会中,并无法
律的特别规范存在,端赖一种共遵的习惯来规范社会,包括宗
教、道德、礼仪等。宗教戒律和法律在最初上是同源的,是有
一个起点的,只不过法律是一种他律,而戒律是一种自律。
一、宗教戒律与现代法律的区别
首先,世间法律强调罪刑法定主义,只规范人们外在的行
为,因此对于心意犯罪的矫治和犯罪的根治,不生效用;佛教
则强调心为罪源,重视身口意三业的清净,从心源导正偏差行
为。其次,佛门的戒律很注重人性,而且因果之前,不会有疏
漏或侥幸;世间的法律则难免有不公正、冤狱,或顶罪等疏漏。
所以孙中山先生曾说:“佛教乃救世之仁,佛学是哲学之母佛法
可以补法律之不足。”又说:“法律防患于已然,佛法防患于未
然。”再次,世间的法律,随顺时代和需要,时有增订、废除,
种类繁复;佛教的戒律,则不外止持、作持二门,简约又统摄
善恶二法,含盖声闻戒与菩萨的三聚净戒,不仅消极地防非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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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更积极地奉行众善,这种自发性的清净受持,正是戒法的
根本精神。
总之,戒律作为僧团的法律制度,首重规范心意的起心动
念,以治心为要,与世间法律从组织规范、行为规范、犯罪治
裁等来约束人们的生活,在结构上虽有共通之处,但是法律仲
裁偏向治标,远不如佛法能够治本的究竟,甚至佛法的许多特
质,正可以补法律的不足。
二、宗教戒律与现代法律的联系
戒乃人类共处之宏规,古今中外,立名或有不同,而究其
社会、纲维人伦之条目,要不外此。如我国儒家之五常(仁、
义、礼、智、信)即大同佛教居家之五戒。所谓不杀生即是仁,
不偷盗即是义,不邪淫即是礼,不妄语即是信,不饮酒即是智。
佛灭度后,以戒为师。佛教徒的本份,可以用两个字来代
表那就是“持戒”。佛教的“持戒”与现代人的“守法”是完全
一致的。有人认为受戒要受很多束缚,其实,这是因为人们不
了解“戒”的意义。受戒是学最好的行为,就像佛教所讲的“断
一切恶,修一切善;更是佛教所提倡的:“诸恶莫作,众善奉行”。
如果每个人都能做到“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这个社会就变得
更加,人类也更加和平,如果每个人都像遵守戒律一样的
自觉遵守社会规范,伦理道理,法律就不再是一种约束了。
五戒为佛教最基本之戒条,凡是佛教徒都应该遵守,并终
身受持的,广义来说其实一切人亦应遵守。什么是五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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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杀生戒:佛教以慈悲为主,不忍杀害众生。不杀生
就是尊重生命,不单指不能杀人,也指避免杀害其他动物,因
为一切有情众生,都有贪生怕死之念。我们每个人应该与佛陀
一样有同等的慈悲心。不管是为了谋生,或是为了个人乐趣,
一个人在持不杀生时,应该培养对众生的慈悲心,希望众生得
乐,不再受到伤害。所以佛教中的不杀戒,目的就是为了拥护、
提倡我们的爱心,培养我们的慈念,因此我们对于一切众生,
都应以柔和爱心来爱护之,而法律的不能杀人,限于人类戒条
的不杀生,只是说得更为广泛。
(2)不偷盗戒:不偷盗是指避免犯上抢劫和盗窃等不良行
为,也指不能滥用公款或别人的钱财,这也是法律不允许的。
持不偷盗戒是表示尊重别人拥有财物的权力。人们为了生活赚
钱,也应该从事各种正当的事业,甚至要利益众生。有些人为
了自己利益,生活丰满,昧了良心,走私,偷税漏税等等
勾当,破坏别人的家庭,这些都是违反不偷盗戒的。佛陀教我
们要弃掉贪念,少欲知足,因为知足就会常乐,自然就不会犯
偷盗的行为了。而且又有积极的一面,在知足常乐的同时要积
极服务社会大众,在工作本位上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3)不邪淫戒:所谓“邪淫”,是指不正常的男女关系。
譬如男人金屋藏娇,女人红杏出墙等。“邪淫”只是戒不正常的
男女结合,并不是戒除正常夫妻的生活。有些人误解为持戒保
持了理智就失去了情感,冷落了自己的亲人。真正持戒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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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最冷静而具有理智的人,也是具足情感最丰富的人,就像是
佛教中的“菩萨”,就是“觉有情”的意思。“觉”就是“理智”,
“有情”就是感情,他对众生感情是超越一切的,牺牲自己成
全众生,使众生离苦得乐,这是一种多么伟大、超俗的感情。
(4)不妄语戒:也就是不说谎。佛教提倡我们要培养自己
高尚的人格,一个人言谈,关系一生的信誉。所以一个人立足
于社会上最重要的是要能取信于人,本着守信、诚实,言出必
行,守责尽职,就可以树立自己高尚的情操。目前社会上就有
许多这种人,他们为了达到目的,不择手段的用花言巧语来欺
骗他人,到头来只是伤身败德,损人害已,毫无利益。
(5)不饮酒戒:五戒中杀、盗、淫、妄四种为根本戒。至
于不饮酒为遮戒,是因为酒能乱性,前四种根本戒就容易犯,
为了四种戒持得清净,必须持不饮酒戒,所以酒也列为五戒之
一。所有佛教信徒都必须遵守这条戒酒的规范,因为佛教重视
智慧解脱,酒的本身是没有罪恶,很多人认为酒是米做的,酒
不是荤。为什么不能饮酒呢?其实最初的酒戒只是不麻醉戒,
包括服用、白粉、大量吸烟等影响人理智的活动,后才发
展成为不饮酒戒。因为酒可以让人乱性,为了饮酒而一失足成
千古恨的很多,家庭破裂、社会不安等等,都是饮酒乱性所引
起。
饮酒虽然不是犯罪,但是容易使人去犯罪,现在社会因为
喝酒乱性而犯罪的人,不计其数。因为喝酒破坏家庭而产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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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大的悲剧,最近四川人民法院院长曾经透露,被判刑坐牢的
原因有70%是因为酒。至于说酒能伤害身体那则是人尽皆知了。
所以不论是佛教徒或非佛教徒都应该戒酒,因为饮酒会产生社
会的不安。因饮酒乱性而产生家庭破裂的案例很多,举不胜数。
佛教戒律与现代法律的联系,可以从下列数点做进一步的
认识:
(一)五戒与刑法:五戒可以说是世间刑法的总摄,以目
前在监狱服刑的受刑人而言,大都是触犯五戒;在僧团中,犯
了杀、盗、淫、妄四重戒其中任何一条,则如同死刑,无法再
共住于僧团。
(二)清规与民法:“民法”指的是规范人民私人生活关系
的法律,佛教律法中也有“共住规约”,作为生活的规范。
(三)偷兰遮与未遂: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遂犯之处
罚得按既遂犯之刑减轻之。”这是刑法赋予法官减免刑责的自由
裁量权。这项政策,旨在鼓励犯罪行为人能即时回头,切莫一
错再错。佛教也有这样的慈悲方便,如道宣律师《四分律删繁
补阙行事钞》云:“偷兰遮,罪通正从,体兼轻重,律列七聚,
六聚并含偷兰。”主要是针对触犯将构成四波罗夷重罪而未遂的
诸罪所说,期能透过量刑的减轻,发露忏悔,还得身心清净。
两者的立意是相同的。
(四)心意与犯意:刑法对犯罪的构成要件,以犯罪行为
人行为当时的故意、过失来作为量刑的判断标准;佛教也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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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重视心意犯罪的轻重,故每一条戒相之中皆有开、遮、持、
犯的分别,犯同一条戒,因动机、方法、结果等的不同,导致
犯罪的轻重与忏悔的方式也不同。
(五)发露与自首:僧团每半月举行的“布萨”,类似刑法
中的自首;每年夏安居圆满日的“自恣”,类似检察官检发犯罪。
(六)羯磨法与诉讼法:国家法律的公信力,靠公权力来
维护,当个人权益或国家、社会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透过民事、
刑事、行政诉讼的程序来伸张正义。佛教为维护僧团的清净,
也有一套简单又公正的诉讼法,就是羯磨法的僧事僧决。
(七)佛性与平等:世间以法律来保障人的平等自由,而
佛教讲“众生皆有佛性”,这种真正的平等并非透过制约而来,
自然比世间法更彻底。
(八)业力与证据:世间的法律,事事讲究证据,有理无
证据还是不免被冤枉,但是佛教在业报的定义之下,大家受报
的机会均等,绝无特殊。
(九)佛法与国法:刑法中,对于藏匿犯人者,处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佛教虽然讲慈悲,却不
包庇犯罪者,因此,假使犯了国法,在没有宣判无罪前,僧团
不可以接受他出家。这是佛陀对国法的尊重,因为出家是出三
界之家,并未出国法之家,仍然受到国法的规范。
三、佛教戒律对于现代法律的弥补功能
(一)佛教戒律遵从法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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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要广泛传播至世界各地并被当地人民所接受,就必须
尊重当时当地的风土人情和法律条例。佛陀所制定的戒律当然
具备这样的特征。如沙弥求度出家,王法不许者不应度。圣严
法师在《戒律与人间净土的建立》一文中举出,另有一例,便
是《摩诃僧律》有关比丘戒中重戒的四波罗夷法第二条“偷盗
戒”的罚则,凡不与而取五钱或超过五钱者,便成重罪不可悔,
必须舍出家还俗家,然后接受王法的处置;那也是为了顺应当
时当地的王法而制的一条重戒。当时佛住王舍城,频沙王当政,
佛问:“大王,盗至几钱,应至死,乃至应罚?”王言:“十九
钱为一利沙盘,分一利沙盘以为四分,若盗一分,若一分值,
罪应至死。”佛陀即告诸比丘:“若盗一分,若一分值,犯波罗
夷。”把十九钱分作四等分,则每一等分相当于五钱稍不足,在
《四分律》中即说:“若以盗心取五钱,若过五钱,若牵挽取,
若埋藏,若举离本处,初离处,波罗夷。”波罗夷(parajika)
意译为极恶、重、弃、断头,因为依据当年摩羯陀国的国法,
凡偷盗约值五钱,便是死罪,佛陀就依王法作为制定戒律罚则
的标准。
(二)佛教戒律弥补法律条例之不足
“只有一个人做出了被人们看得见并报告了的违规行为
时,才容易受到反面的社会制裁。宗教能把控制扩大到那些未
被看到的未被报告的违规事件上,从而把人们扮演观察者或反
对者的需要缩小到最小程度”。法治只能对看得见的违法行为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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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惩罚与制裁,惩罚的后果具有及时性、确定性的特征,违法
者反而能坦然面对接受既成事实;与此相反,佛教戒律的实施
是与因果报应六道轮回相关联的,违戒的惩罚延至未来及后世,
惩罚的后果无时效限制且是不确定的,给违戒者带来的心理压
力要远大于前者,尤其是对虔诚的佛教徒而言。其次,法规重
他律,属外在控制,宗教重自律,属内在控制,成员遵守律法
是自愿的而不是被迫的。对佛教徒而言,佛教戒律的内在控制
力显然要大一些。
综上所述,佛教戒律与法律条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
之间有许多共同之处,所以能够共存;它们之间又有许多相异
之处,所以相互影响。佛教戒律具有平和性的特征,它不会与
法律条例冲突、相违背;相反地,佛教戒律顺从法律条例,在
法律条例不及之处,以因果报应说为基础的佛教戒律发挥着约
束信徒身心的作用。并通过因果轮回说,把犯戒的惩罚延至未
来及后世,威慑人心,从而实现对法律条例的弥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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