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复习资料

更新时间:2024-11-07 18:34:5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澡堂里直播被拘留)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法与民法

1、法与规则

2、法与民法

二、民法的含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平等

2.财产

3.人身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人格关系

2、身份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特点

一、民法为权利法

民法的一切制度都以权利为轴心建立;民法规

范多为授权性规范,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

二、民法的主要内容是私法

民法的大部分规定,属于为维护民事主体自己利

益的规定。

三、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四、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民法的任意性来源于其私的属性,但是为公

共利益的需要,其强制性仍大量存在.

五、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第五节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

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所制

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二、内容:

1、宪法2、民事法律3、行政法规

4、司法解释5、部门规章

6

(一)、法律人格平等原则

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实体的平等:通过民事活动产生的结果应是均等

的。

程序的平等:即机会的平等。

(二)、自愿原则

1、含义与功能

这一原则要求民法在可能的范围内保障当事人

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干

、地方性民事规

7、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习惯

预,且不受来自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但在当

事人不能作出正确决定的事项上,又承认国家作

出保护性干预措施的必要与合理

2、法律对自愿的限制

在适用法律行为制度的民法内容中,都适用

意思自治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最经常的

运用形式。

(三)、公平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1.要求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

过程中应维护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

2.民事主体应当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

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

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

平衡的原则。

1、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

2、不得以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

利益

诚信原则在两个方面发挥着作用:

1.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

的内心状态的要求,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起着

指导作用。

2.对法官衡平权的授予,意味着承认司法活动的

创造性与能动性。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的角度

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

俗。

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

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

济秩序。

(六)、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

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权利之

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其正当

界限则构成权利滥用,应当承担侵权的责任.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p>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所形成

的权利义务的总称,而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民事法

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所形成的民事权利与民事

义务的总称。与其他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相

比,民事法律关系主要的特点有: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表现为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以及内

容具有很强的任意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由三部分: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分类

(一)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

按照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否可以用物质衡

量的标准,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财产法律关系与

人身法律关系。

所谓财产法律关系是指调整财产的支配以

及财产的流转过程中所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如

所有权法律关系,担保物权法律关系,用益物权

法律关系均属于财产的支配领域中发生的法律

关系;而合同法律关系,侵权赔偿法律关系等均

属于财产流转领域中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所谓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

不可分离、其客体难以用物质进行衡量的民事法

律关系。如人格权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是人格利益

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且人格利益不能用物质进

行衡量。

(二)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按照民事法律关系中义务范围的不同,将民

事法律关系分为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所谓绝对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特定,而义务

人不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绝对法律关系的

主要有人格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物

权法律关系等。因为义务人不特定,所有其承担

的义务均为消极不作为义务,即对权利人负有不

得妨碍或者干预的义务,权利人权利的实现完全

靠自己,无需义务人的协助与配合。

所谓相对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与义务人均

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相对法律关系的主要

有合同法律关系,侵权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不当

得利之债法律关系以及无因管理之债法律关系

等。在相对法律关系中,民事权利的实现需要义

务人的积极配合和协助,如买卖合同订立后,买

者获得货物的权利就需要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

而得以实现。

第二节民事法律事实

一、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

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

二、分类:根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分

为事件和行为。

(一)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能够使民事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客观现象。如死

亡、失踪、地震等的发生就是与当事人的意志无

关的客观事实。

(二)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又

可分为: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以及事实行为三

类。

民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能够

发生民事主体希望发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是最

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主体实现意思自治

的最主要方法。

准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有助于确定

民事法律关系相关事实因素的意愿表达或通知

行为。

传统民法将准民事行为分为意思通知、观念

通知以及感情表达。所谓意思通知主要是指催

告,例如不知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

理人进行追认。所谓观念通知是指通告些已经发

生的客观事实,例如通告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了

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的事实等。所谓感情表达主

要是指宽恕等感情的表达。

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也无需行

为人将内心意愿表达于外部,行为人只要有一定

的动作,就能发生法律已经规定的法律后果。这

些动作就叫做事实行为。例如拾得遗失物、侵权

行为等。

第三节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概念

权利的本质是法律保护的利益,法律不保护

的利益,就不是权利。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绝对权与相对权

按照权利所及的人的范围,将权利分为绝对

权与相对权。所谓绝对权是指权利及于权利人之

外的任何人的权利,如所有权、人格权等。所谓

相对权是指权利仅及于特定义务人的权利,如合

同中的债权原则上仅可以对合同债务人行使。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按照民事权利的功能或者作用,可以将权利

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所谓支配权是指具有派出他人干涉,权利人

自己就可以实现权利,无需义务人积极协助的权

利,如所有权、人格权等。

所谓请求权是指要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

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所谓形成权是指仅凭权利人的意思就可以

使民事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者终止,也可以确

定民事行为的效力的权利。

抗辩权是指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3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按照权利的内容的标准,将民事权利分为财

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为可以,可以转移的民事

权利。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

利,其特点是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原则上不能

转让。知识产权是指以智力成果为标的的民事权

利。社员权是以在一个团体中的身份取得的综合

性权利。

4主权利与从权利

按照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有关联的权利是

否可以独立存在,可将民事权利分为主权利与从

权利。

主权利是指不依附别的权利而存在的权利,

反之为从权利。

5原权利和救济权

按照权利是否属于原生或者派生的标准,将

民事权利分为原权利和救济权。民事权利中的许

多权利属于原权利,即民事主体直接受法律保护

的权利,而救济权是指原权利受到侵害后,法律

赋予原权利人的救援性的权利。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

(一)私力救济

所谓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措施对

抗侵害人,以防止侵害的实际发生。主要表现为

两种:自卫行为与自助行为。

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

是指针对正在进行中的侵害自己或者他人

合法权利或者利益的非法行为而采取的必要防

卫行为。

2、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

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侵害较少他人

合法利益的行为。正所谓两害相权取其轻。

3、自助行为

请求权人在来不及到法院或者有关机构得

到援助,而不得不采取一定措施,否则其请求权

不能实现或者是想有困难的情形下,对义务人的

自由或者财产进行约束、扣押或者损害的行为,

称为自助行为。

第四节民事责任

一、事责任概述

民事主体违反约定或者法定民事义务所承担的

民事法律后果。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一)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及其他责任

按照民事责任的产生依据不同,可以将民事

责任主要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按照法

律规定直接产生的责任,其中合同责任与侵权责

任是最主要的分类。

合同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约定义务或者合同

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如违约责任、缔

约过失责任等。而侵权责任是指侵害民事权益而

承担的责任。

(二)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按照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范围,可以将责任

分为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三)单独责任与多数人责任

按照承担责任的人数是否一人,可以将民事

责任分为单独责任与多数人责任。

第四章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概念

(一)自然人:自然人是指按照自然规律出生的

人。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自然人

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三)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民事权利是依

据此资格取得的权利,是结果。

2、民事权利能力也包括民事义务能力在内,而

民事权利本身是不包括义务的。

3、民事权利能力是不能转让的,而民事权利却

是可以转让或者放弃。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一)普遍性与平等性

(二)不可转让性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一)开始:《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

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

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始于出生:“独立呼吸说”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规定,自然人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

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

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二)胎儿的保护问题

1、总括保护主义:只要活着出生,即享有民事权

利能力

2、个别保护主义:原则上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但

在若干情况下,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

3、给予特殊保护,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

力。

(三)终止:终于死亡

1、死亡的标准:呼吸、心跳、脉搏停止、瞳孔

放大、脑死亡等死亡标准;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于死亡,此处的

死亡一般是指生理死亡。生理死亡的时间标准在

司法实践中是心脏停止跳动。临床死亡:我国采

纳脑死亡说。

2、我国死亡的推定规定

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还对于自然人的死亡进

行推定,即宣告死亡。

3、死者仍保有名誉权方面及著作权方面的权利

能力

对于死者的民事权益全面规定的是2001年

2月26日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

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

3条规定: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

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

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

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

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

隐私的;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

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

体、遗骨。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

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为自己获得民事权利义务并

可以承担责任的资格。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一)划分标准确定自然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

标准

1、表面:年龄

2、实质:智力发育程度

(二)类型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

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可以独立进行

民事活动。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

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

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

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

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

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的民

事行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

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

(1)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进行民事行为。

三、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的宣告

(1)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

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

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

(2)精神病人的鉴定

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

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

参照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

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的概念

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开展民事活动的

中心处所,是法律关系的中心地。住所不同于居

所,居所是通俗意义上的居住地,一般不具有法

律意义,在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情况下,经常(在

我国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居所才可以视为是住

所。

二住所的确定

我国的住所原则上以户籍所在地确定自然

人的住所。《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

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

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民法

通则》司法解释第9条确认,公民离开住所地最

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

住医院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

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

住所。

第四节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

事法律制度。

二、监护人的设定

(一)、法定监护

1、概念: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设置的监护。

2、种类

(1)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

A、父母

B、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关系密切的

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

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对于精神病人的监护

A、配偶;

B、父母;

C、成年子女;

D、其他近亲属;

E、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

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指定监护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

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

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三)意定监护

1、协议监护

是指有监护资格的监护人之间通过协商确

定监护权归属的监护方式。

2、委托监护

接受监护人的委托而产生监护权的监护方

式。

四、监护权的内容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2、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3、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五、监护权的终止

1、未成年人成年,监护人的监护权自然终止。

2、监护资格被撤销

3、监护人或者被监护人一方死亡,或者监护人

成为无民事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五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总结——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1、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必经步骤

2、宣告失踪只结束下落不明者财产关系的不确

定状态;而宣告死亡同时结束下落不明者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的不确定状态

3、宣告失踪不是推定,而是对自然现实的确认;

而宣告死亡是推定,是从自然现实推导出法律现

第五章法律行为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基于意思表示,以设立

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

律事实之一种。

二、特征

1、其为法律事实。

2、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

3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为目的的法律事实。

三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行为人

不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

图,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在客观上引起民事法

律后果的行为。

第二节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民事行为、多方民事行为

以民事行为成立所需意思表示的数量为标

准,可以将民事行为分为单方民事行为和多方民

事行为。

单方民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的意思表示就

可以成立的民事行为。

多方民事行为是指通常需要两个以上的意

思表示方能成立的民事行为。

二、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指依据法律或者当事人的约定,

应当或者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行为。

不要式民事行为是指法律、法规或者当事人

对其形式并无特别要求的民事行为。

三、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有因行为是指财产给予的原因属于该法律

行为的组成部分的行为。

无因行为是指法律行为不存在给予的原因

或者与原因相分离的法律行为。

第三节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成立

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具备其构成要

件的状态。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一般成立要件

1、主体(当事人);

2、意思表示;

3、内容

(二)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

1、合同行为的成立: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

一致

2、要物行为的成立:交付标的物

3、要式行为的成立:采用特别表意形式或履行

特定程序

三、法律行为的生效

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产生

了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一)一般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特别生效要件

1、法定的特别生效要件

2、约定的特别生效要件

四、意思表示

(一)、含义

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

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二)、意思表示的类型

1、明示和默示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形式

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五、存在瑕疵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瑕疵,就是表意人所表达出的意思与其

内心真意不相符合。

1、欺诈

所谓欺诈,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编造

虚假情况,使他人陷于错误的认识。受欺诈而为

的意思表示就是在错误的认识之下所为的意思

表示。

2、胁迫

胁迫是威胁或者强迫他人,使其陷入恐惧的

行为。因他人的威胁或者强迫,陷于恐惧而作出

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即是受胁迫的行为。

3、乘人之危

因自己的危难处境被他人不正当利用,表意

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而作出对自己严重不利的

意思表示,即为乘人之危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4、重大误解

误解是错误的认识。重大误解就是重大的错

误认识。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就是重大误解的意思表示。

5显失公平

因无经验或者轻率被对方利用而作出的意

思表示。

第四节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概念

是指民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者终止取决于将来

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民事行为。

(二)条件的含义:是指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

条件具有以下要求:

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

2、是不确定的事实

3、必须合法

4、条件必须是当事人设定的

(三)条件的类型

1、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1)延缓条件,又称为停止条件,是限制民事法

律行为效力发生,一旦其成就即导致民事行为效

力发生的条件。

(2)解除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存续,

一旦其成就即导致已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终止的条件。

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1)积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2)消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

件。

(四)条件成就的拟制及其效力。

如果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促成或者

阻止作为条件的事实发生,法律拟制条件成就或

不成就的效力,《合同法》第45条第2款规定,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

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

为条件不成就。即当事人恶意促成条件实现的,

视为条件不实现;恶意阻止条件实现的,视为条

件已经实现。对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而言,该法

律行为的效力产生或者解除。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一)概念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来作

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二)期限的类型

1、始期和终期

始期,又称延缓期限,是指民事行为效力的

发生以特定期限的到来为条件,该特定期限即为

延缓期限。终期,又称为解除期限,是指届到后

已经生效的民事行为的效力终止的期限。

2、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确定期限是指作为期限内容的发生时期确定的,

为确定期限。不确定期限是指作为期限内容的事

实发生的时期不确定的,为不确定期限。

第五节无效法律行为

一、无效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无效法律行为指已经成立但由于欠缺法律

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

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法律行为。

二、类型

(一)全部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以及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

思的情况下为民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的。

4、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部分无效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无效法律行为的后果

(一)效力后果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

力。

(二)履行效果

1、对于尚未履行的无效法律行为,当事人解除

了履行的义务。

2、如果法律行为被确定为无效时,当事人的义

务正在履行中,对于尚未履行的义务需中止履

行。

3、对于已履行的部分,应按下面的原则去处理: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

第六节可撤销(可变更)法律行为

一、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可撤销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并生效的法

律行为,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可以

因意思表示存在瑕疵一方行使撤销权,使其自始

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种类(意思表示存在瑕疵)

1、重大误解的法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

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法律行为

第七节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一、概念

是指已经成立但是由于存在法律规定的情

况而导致其生效与否尚不确定的民事行为。

二、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

实施的多方民事行为

2、无权处分行为

3、无权代理行为

三、处理

1、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

的法律行为的处理

A、法定代理人享有追认权和拒绝追认权

B、相对人享有撤销权和催告权

2、无权处分行为的处理

A、权利人追认后效力确定有效

B、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则该无权处分行

为有效

3、无权代理行为的处理

A、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未追认的确定无效

B、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追认前享有撤销权,

第六章代理

第一节概念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一人以他人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

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

直接或者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

二、代理关系当事人

1、本人,即被代理人。

2、代理人。

3、相对人,又称第三人。

三、代理的类型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四、代理权行使的规则

1、为被代理人利益最大化

2、亲自代理,不能擅自转委托

3、不能违反法律

第二节无权代理

一、概念和类型

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所实

施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3、法律效果

中止的期间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待法定事

由消失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

由于发生法定的事由,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统

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

重新计算的制度。

1、法定事由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权利人主张权利

(3)义务人承诺

2、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3、与中止的区别

(1)发生的事由

(2)发生的时间不同

(3)法律效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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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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