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词解释
1、民法学:是指以研究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2、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4、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5、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6、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7、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8、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9、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10、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规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11、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12、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
13、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1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15、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16、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17、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8、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9、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0、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21、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而形成的、满足人们的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22、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因人身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23、绝对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24、相对法津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具体的即特定的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25、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
26、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7、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8、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9、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30、事实构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合。
31、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32、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
33、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
34、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
35、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
36、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
37、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8、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
39、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40、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41、既得权与期待权: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42、公民:指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4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44、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处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45、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所具有的完全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4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只具有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47、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48、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49、住所:指公民长期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处所。
50、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51、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
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52、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53、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5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5、社团法人:以两个以上成员的结合而取得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为社团法人。
56、财团法人:由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而取得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为财团法人。
57、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的是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58、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是的是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
59、法人的机关: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能够对外代表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60、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61、法人的独立财产:指的是由法人享有的,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法人的创立人以及法人成员的财产。
62、法人的变更:指的是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上的变更或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事项的变化。
63、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后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64、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系。
65、法人型联营:指联营各方组成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的联营。
66、合伙型联营:指联营各方组成的具有合伙性质的联营。
67、物:指能够为民事主体所直接支配和利用,并能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
68、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69、流通物: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依照交易程序自由流转的物。
70、限制流通物: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民事流转中受到一定限制或被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71、特定物:是指具有独具的特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72、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度量及品种规格相统一并能互相替代的物。
73、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是经分割后不改变效用及价值的物,反之,经分割后改变效用或价值的,即为不可分物。
74、主物与从物:在须共同使用的二物或数物中起主导作用的为主物,需依赖于主物而起配合辅助作用的为从物。
75、原物与孳息:原物是作为
本体的、能产生出收益的物,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即为孳息。
76、消耗物:指经过一次使用就归于消灭或改变原状的物。
77、不可消耗物:指可就同一目的反复多次使用而不改变状态,经过逐渐消耗而实现其经济价值的物。
78、有价证券:指能够实现财产价值的某些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
79、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80、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81、单方法律行为: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82、多方法律行为:指依两个以上当事人彼此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83、诺成性法律行为:指不须交付标的物,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84、实践性法律行为: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85、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86、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形式成立的法律行为。
87、单务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88、双务法律行为:指当事人双方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法律行为。
89、推定形式:指当事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表达于外部,从而使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
90、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91、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
92、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9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94、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的,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95、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是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96、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97、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
98、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
99、指定代理:是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100、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
101、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102、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103、代理权终止:指代理人享有的代理资格消灭。
104、期限: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发生、存续、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包括期日和期间。
105、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106、取得时效:因一定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而发生取得权利的法律后果的,为取得时效。
107、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108、除斥期间: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若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
109、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
110、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指法律规定仅适用于某些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
111、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依法予以适当延长。
112、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律事由的发生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
113、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114、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的权利。
115、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116、自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权利主体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物权,又称为自物权。
117、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118、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119、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
120、物权的自我保护:是指
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以后,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121、物权的诉讼保护:是指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以后,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物权的存在,责令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122、物权的保护方法:是指除各种物上请求权外,还包括确认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诉讼。
123、债权的保护方法:是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它适用于民法关于债的规定,主要是指损害赔偿的方法。
124、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25、占有权:是民事主体对于财产的实际控制权。
126、使用权:是民事主体对于财产的利用权。
127、收益权:是民事主体取得基于财产所产生的物质利益的权利。
128、处分权:是民事主体对财产的依法处置权。
129、合法占有:是指非所有人根据法律、行政命令、财产所有权人的意愿或者其他合法原因而占有他人的财产。
130、不法占有:是指非所有人没有法律根据或者合同依据或者财产所有人的同意而占有他人的财产。
131、善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占有是非法的。
132、恶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明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行为属于非法但仍然继续占有。
133、天然孳息:指按照物质的自然生长规律而产生的收益。
134、法定孳息:指依照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
135、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136、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137、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
138、国家所有权:是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所有权本质上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139、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140、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141、共同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142、夫妻共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所得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43、家庭共有财产: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
144、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
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45、其他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财产上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依法享有的处分权。
146、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47、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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