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商法适用关系的方法论诠释——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25条为例

更新时间:2024-11-07 06:43:5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怎么要钱)

作者:钱玉林

作者机构: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法学

页码:88-96页

年卷期:2017年第2期

主题词:民商关系;法律适用;公司法解释;法律漏洞填补

摘要: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依照“特别法优先”的原则,在商事法律

没有就相关问题作出特别规定时相关纠纷适用民事基本法的一般规则。但当出现商事特别法漏

洞时,是适用民事基本法的一般规则,还是作为商事法上的漏洞去填补,这一问题常常被忽略。以名

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的关系为例,《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和第25条即未能很好地处理

好这个问题。隐名投资合同包含了债权债务的财产关系和股权变动的身份关系,第24条应当对二

法律关系.别加以解释,以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使其具有方法论的基础。第25条确立的裁判规

则在内在逻辑和法理上是有待商榷的,对股东资格的认定未能优先适用《公司法》的规定,而《物

权法》第106条不宜完全适用于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行为。对于商事纠纷,应充分认识到商法漏

洞的存在以及司法填补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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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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