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法制史背诵表

更新时间:2024-11-07 04:40:1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法制史

1.夏朝的建立与中国法律的产生...............................................................................................................................2

2.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2

3.礼与刑的关系............................................................................................................................................................3

4.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3

5.《法经》的特点和历史地位...................................................................................................................................3

6.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3

7.《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和局限性.......................................................................................................................4

8.《大清新刑律》的特点(2006年简答)..............................................................................................................4

9.《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立法原则、特点和地位...........................................................................................5

10.清末商事立法的主要特点.....................................................................................................................................5

11.礼法之争的焦点、结局和意义.............................................................................................................................5

12.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2012年、2014年简答)...........................................................................6

13.领事裁判权的内容(2010年简答)....................................................................................................................6

14.清末司法机关的调整..............................................................................................................................................7

15.清末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7

16.《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内容、意义.................................................................................................7

17.《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主要内容、特点及其历史意义(2013年简答)........................................8

18.南京临时政府其他革命法令.................................................................................................................................8

19.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2007年简答)........................................................................................9

20.北洋政府立法活动的特点.....................................................................................................................................9

21.《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的内容(1913).....................................................................................9

22.《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的特点(1914).............................................................................................9

23.《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的特点(1923)...........................................................................................10

24.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特点...................................................................................................................................10

25.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指导思想...........................................................................................................................10

26.南京国民政府主要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权配置及立法阶段...............................................................................11

27.法律体系与《六法全书》(2009年简答)(行政法除外)..........................................................................11

28.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11

29.《中华民国宪法》(1946-1947)的内容和实质..............................................................................................12

30.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的特点(2008年简答)..........................................................................................12

31.《中华民国民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2005、2012年简答)......................................................................13

32.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13

3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内容和历史意义、局限性.......................................................................13

34.《井冈山土地法》的内容和错误.......................................................................................................................14

35.《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的内容...............................................................................................................14

36.《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的内容...............................................................................................................14

37.《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主要内容.......................................................................................................15

38.《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的主要原则和评价...........................................................................15

39.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内容、意义...............................................................................................................15

40.抗日民主政权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16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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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民主政权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16

抗日民主政权婚姻立法的主要内容...................................................................................................................17

抗日民主政权刑法原则的发展...........................................................................................................................17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产生和意义...............................................................................................................18

抗日民主政权的人民调解制度...........................................................................................................................18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的主要内容...............................................................................................................18

《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的主要内容...........................................................................................................19

《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19

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劳动立法.......................................................................................................................19

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婚姻立法.......................................................................................................................20

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20

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20

1.

夏朝的建立与中国法律的产生

一般认为,夏王朝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国家和法的最终形成。主要依据在于:

1、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世袭君主,从此王位世袭制取代了氏族社会的禅让制,并最终导致原始氏族制

度的解体。

2、夏朝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茫茫禹迹,划为九州”,逐渐形成新的国家行政区划,设“九牧”为

理九州的地方长官。

3、夏朝已建立了国家机构和公共权力系统,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4、夏朝统治者对原始社会的“礼”和其他氏族习惯加以改造,使之上升为习惯法,同时还颁布法令,惩处

违抗“王命”的行为和其他犯罪。

2.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1、第一,古代法的起源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具有明显的宗法伦理性质

各级宗主与大小贵族利用家族或宗族血缘关系,维护整个社会尊卑、贵贱的宗法等级秩序,使象

征国家政权的王权与族权高度统一,呈现出家国一体的格局

2、第二,古代法的起源主要是以“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的形式完成

古代法制由礼与刑两部分组成,并始终贯穿礼刑并用的原则:

一方面运用礼发挥其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职能;

另一方面又以刑实现其严刑峻罚的制裁功能。

3、第三,古代法的起源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结构为基础。

家庭是农业的基本生产单位,强调家族、宗族、国家利益和集体协作精神,早期的社会分工由宗

族组织内部统一调节,故其内部的社会分工比较发达,形成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结构,商品经济

不够发达。

3.礼与刑的关系

1、“礼”与“刑”的关系几乎贯穿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始终,西周时期两者的关系更为密切,可谓互为表里,

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上古法制的完整体系

2、但是礼和刑的作用并不相同,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积极规范,侧重于预防

刑则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

3、另一方面,礼与刑的适用原则不同。

①“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体现的是西周宗法体制下的等级特权制度,也是后世法律的重要原则。

②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日日忙于生产劳动,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

可能按贵族的礼仪行事,礼也主要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任何

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③所谓“刑不上大夫”,首先是指制定刑罚的目的主要不是针对贵族,而是防范和制裁庶人;

其次是指贵族犯罪在适用刑罚上可以享有某些特权,一般犯罪能够获得宽肴。

贵族若有严重犯罪,也可以被放逐乃至赐死,但不在市朝

4.

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是中国法律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其意义在于:

1、首先,公布成文法是对旧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

可测”的信条,结束了法律的秘密状态,使法律制度逐步走向公开化,开创了古代法制建设的新纪元。

2、其次,公布成文法在客观上为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为罪和刑对应的成文法典的出现提供了条件,

也为各种新型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保证。

3、最后,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开辟了一种全新的以法治世的统治模式,为“法治”取代“礼治’.拉

开了序幕,也为战国及其后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5.《法经》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1、《法经》作为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成文法典,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2、《法经》的特点是:

①内容上,以惩治盗贼为首要任务,反对旧贵族的等级特权,体现重刑主义精神。

②体例上,出现了先开列罪名再规定刑罚的罪刑法定倾向

相当于法典总则的《具法》列在最后且适用于其他各篇。

3、《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编纂奠定了重要基础。《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

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

6.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唐律的特点主要包括:

1、第一,“一准乎礼”。唐律内容“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2、第二,科条简要、繁简适中。秦汉法律向以繁杂著称,西晋、北齐修律得以精简。

唐朝在前律的基础上再行精简,定律12篇,共502条。凝练概括,又严密周详。

3、第三,用刑持平。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各代大为轻省,死刑、流刑大为减少。

4、第四,立法技术空前完善。唐律的篇章结构井然有序,法律形式相得益彰,概念精练明确,用语确切简

要,逻辑严谨填密,疏议得当精深,显示立法技术的高度成熟与发达。

唐律的历史地位表现为:

1、唐律是目前为止保存下来最早、最完整的传统法典。

①它产生于经济、政治和文化鼎盛发展的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表现

出高度的成熟性。

②因而成为传统法典的楷模,在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对宋、元、明、清法律

产生了深刻影响。

2、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远远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

①如朝鲜(高丽律》的篇章内容皆取法于唐律

②日本《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

③越南李太尊时期的《刑书》也大都参用唐律

7.

《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和局限性

1、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隶

30门

2、关于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3、设置了新的刑罚体系,删除了凌迟、集首、戮尸、刺字等残酷刑罚和缘坐制度,将主体刑罚确定为死刑

(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金等五种

4、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以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

5、对于律例合编的模式以及“十恶”重罪等内容未作更改。

6、可见《大清现行刑律》只是在局部和形式上对《大清律例》进行修改,无论在表现形式、法典结构以及

具体内容上都仍是一部传统性质的法典。

8.《大清新刑律》的特点(2006年简答)

1、第一,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将法典分为总

则与分则两部分。

2、第二,采用近代刑罚体系,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

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包括派夺公权和没收两种。

3、第三,引入了西方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学的通用术语。

①如罪刑法定主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取消了十恶、八议、官当以及按官秩、良贱、服制

刑律适用原则;

②采用西方国家通用的既遂、未遂、缓刑、假释、时效、正当防卫等制度和术语。在各省设感化院,对少

年犯改用惩治教育。

4、第四,调整了部分罪名。如将谋反罪改为内乱罪,新增有关国交、外患、电讯、交通、卫生等罪名。

《大清新刑律》是近现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是清末修律的代表作。其后,因“礼法之争”而作出妥

协,附录《暂行章程)5条,具有浓厚礼教彩。

9.

《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立法原则、特点和地位

1、清末在民商法的立法体例上采取民商分立的原则

2、《大清民律草案》遵循的立法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①采纳各国通行的民法原则

②以最新最合理的法律理论为指导

③充分考虑中国特定的国情民风,确定最适合中国风俗习惯的法则,并适应社会演进的需要。

3、其特点如下:

①第一,民律前三编以“模范列强”为主

②第二,民律后两编以“固守国粹”为主

在起草者松冈义正的影响下,以日、德、瑞士民法典为参照,

体例结构取自德国民法典

根据民律草案的起草原则,所有涉及亲属关系以及与亲属关系

相关联的财产关系,均以中国传统为主。

4、局限性:《大清民律草案》虽然不太成熟,但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对以后的民事立法产

生了重要影响

10.

清末商事立法的主要特点

清末商事立法的主要特点可概括为:

1、第一,以“模范列强”“博稽中外”为立法原则。商事法典的制定从体例到内容,皆模仿西方资本主义

国家的商法,同时在内容上注意吸收和反映中国传统

的商事习惯。

2、第二,在法典编纂结构和立法技术上,充分体现

了照顾商事活动简便性及敏捷性的要求,以宽为主

3、第三,带有半殖民地法律的烙印。

在吸收各国商法和中国商事习惯的基础上,采取了与

商为便的一系列规定,在客观上有利于鼓励私人投资

近代企业。

清政府企图利用法律发展买办经济,把民族工商业纳

入官办或半官办的轨道。

清末商法虽有种种不足之处,但客观上基本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是中国近代商事立法的开端。

11.

礼法之争的焦点、结局和意义

1、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

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原则产生的理论争执。

2、沈家本、杨度等人基于对清朝所面临的社会危机及对西方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深入理解,主张大力引进

西方近代法律理论与制度。

3、而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包括地方督抚在内的清廷上层官僚、贵族,认为修订新律应“浑道德与法

律于一体”,尤不应偏离中国数干年相传的“礼教民情”。

4、法理派与礼教派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

①其一,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

②其二,关于“存留养亲”。

③其三,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

④其四,关于“子孙违反教令”

⑤其五,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

5、礼法之争”的结局是法理派的退让和妥协。清廷在新刑律后附加五条《暂行章程》,规定了:

①无夫妇女通奸罪

②对尊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卫

③加重卑幼对尊长、妻对夫杀伤害等罪的刑罚

④减轻尊长对卑幼、夫对妻杀伤等罪的刑罚等。

6、礼法之争在客观上对传播近代法律思想和理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12.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2012年、2014年简答)

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是:

1、第一,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政府迫于激变的时局,不得不“改弦更张”“参酌各国法律”进行变法修

律,但在根本问题上又坚持修律应“不庚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因此,借用西方近现

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制度内容,即成为清朝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2、第二,在内容上,一方面,清末修律坚持君主专制及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新订的法律中

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

另一方面,又标榜“吸收世界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入西方法律理论、

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的内容与先进的近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于新订法律法规之中。

3、第三,在法典编纂形式上,修律改变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

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有关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

法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第四,在实质上,修律是在保持君主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既不能反映人民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

真正的民主形式。

清末修律活动在客观上仍产生了显著的影响:

1、首先,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不仅传统的“诸法

合体”的形式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

2、其次,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建立起来

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对后世特别是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近代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

了条件。

3、再次,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修律第一次全面而系统地向国

内介绍和传播了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

普及,从而促进近代法治观念的逐步形成。

4、最后,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法学教育的近代化。

13.

领事裁判权的内容(

2010

年简答)

领事裁判权,是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等对在另一国领土之内的本国国民按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

属于“治外法权”的一种。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正式确立于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中,并在其后签

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得以扩充。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是:

1、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民事和刑事诉讼案件,均依被告主义原则适用法律和实行司法

管辖

2、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在中国发生的诉讼案件,由所属国领事法院或相应机关审理,中国官员

一律不得过问

3、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一般均适用被告主义原则,由被告一方所属国的领事法院或相应机构审理,

中国官员亦不得过问

4、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案件,如前者是被告,则适用被

告主义原则,如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地方官府或司法机关管辖。

14.清末司法机关的调整

清末对传统的司法组织体制进行了较大调整:

1、其一,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以使行政与司法分立,并改省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

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监督。

2、其二,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地方设立高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

厅,形成新的司法系统。

3、其三,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实行审判

监督,并可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充当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

15.清末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清末引进了一系列西方近代诉讼审判原则和具体制度,包括:

1、第一,在诉讼程序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度。

2、第二,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及代理制度、证据制度、保

释制度等,并承认律师活动的合法性。

3、第三,在审判制度上,允许辩论,实行回避、审判公开等,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审等程序,

并吸收了西方国家一系列司法原则,如司法独立、辩护制度等,但并未能真正实施。

4、第四,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5、第五,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16.《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内容、意义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以下简称(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

2、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

实行三权分立原则:

①临时政府为总统制共和政体,临时大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统率军队并行使行政权力

②立法权由参议院行使,参议院由各省都督府委派3名参议员组成。在参议院成立以前,暂时由各省都督

府代表会议代行其职权

③临时中央裁判所作为行使最高司法权的机关,由临时大总统取得参议院同意后设立。

3、性质:《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4、其历史意义在于:

①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

②为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③《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虽然在形式上并不十分完备,但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共和政体的诞生,宣

告废除帝制,因而具有进步意义,并成为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17.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主要内容、特点及其历史意义(

2013

年简答)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下简称(临时约法》)是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在正式宪法实施以前,

具有与宪法相等的效力。

2、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其一,明确宣示中华民国为统一的民主共和国。

②其二,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国家制度。

实行三权分立的政府组织原则,采用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员行使行政权

力,参议院是立法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并规定了其他相应的组织与制度。

③其三,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及应尽之义务。

《临时约法》规定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迁徙、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教等

项自由和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讼等权利。

④其四,确认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以法律的形式破除清王朝束缚私人资本主义发展的各种桎梏。。

3、《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就是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主要表现在:

①其一,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政治权力。

②其二,扩大参议院的权力。

③其三,规定特别修改程序

4、意义:

①《临时约法)作为近代第一部全面的资产阶级宪法文件,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

来的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民主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共

和”的形象。

②它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当时条件下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

广大人民众的民主要求。

③但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临时约法》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和严重的缺陷,其中既有立宪观念的问题,也

具体条文和立法技术的问题,但这些并不影响其历史意义。

18.

南京临时政府其他革命法令

1、保障民权的法令

2、发展经济的法令

确认财产权,禁止买卖人口、废除各种贱民身份,切实保护海外华侨的利益

临时大总统发布的《慎重农事令》,实业部曾拟定《商业注册章程》和《商业银

行暂

行则例》等法规。

采取措施发展文化教育,奖励女学,实行男女同校,废止读经,禁用前清学部颁

行的教科书,并要求各种教科书的内容“务合乎共和民国宗旨”。有碍民国精神

的书籍,一律废止,要求废除有碍民国精神的科目,还明令各省筹办“共和宣讲

社”,宣传革新事实、共和国民之权利义务以及尚武、鼓励实业等新的社会风

尚,注重公民道德。

颁布了一系列社会改革法令,旨在革除社会陋习,移风易俗,振奋民族精神,提

倡近代文明,改进社会风尚。法令主要内容涉及禁烟、禁赌、剪辫、劝禁缠足、

改革称呼旧制等。

3、文化教育方面的法令

4、社会改革方面的法令

19.

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

2007

年简答)

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包括:

1、第一,确立司法独立的原则,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2、第二,禁止刑讯。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

3、第三,禁止体罚,不准再使用不法刑具

4、第四,试行公开审判及陪审制。

5、第五,试行律师制度。辛亥革命之后,苏、沪、杭等地区纷纷成立律师组织,并向政府申请领证注册。

20.

北洋政府立法活动的特点

1、第一,采用、删改清末新订之法律

2、第二,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立法原则。

3、第三,制定颁布众多单行法规

如《戒严法》(惩治盗匪法》《治安警察条例》《陆军刑事条例》《海军刑事条例》等;

民事、商事方面的,如《公司条例》(矿业条例)《商人通例)等。

4、第四,判例和解释例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所谓判例,就是大理院判决的典型案例

所谓解释例,是大理院对法律的解释,或者对各级法院提出的疑难问题的解释

21.《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的内容(1913)

1、《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由国会宪法委员会三读通过

2、“天坛宪草”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了民主共和制度,体现了国民党等在野派势力通

过制宪限制袁世凯权力的意图。

3、首先,在政权体制上,“天坛宪草”继续肯定责任内阁制,行政权力实际由总理和各部部长行使,总统

处于虚权的地位。

4、其次,“天坛宪草”规定了国会对总统行使诸如解散国会、任命总理等重大权力的牵制权,国会不仅

有立法权,而且有弹劫权和对被弹劫的大总统、副总统及国务员的审判权。

5、再次,严格限制总统任期,规定大总统任期5年,只能连选连任一次。

这部宪法草案,为一心独揽权力的袁世凯无法容忍,遂制造借口下令解散国民党,并最终于1914年1月解

散国会,“天坛宪草”因此而成具文。

22.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的特点(

1914

1、《中华民国约法》,因系袁世凯一手操纵和炮制,故又称“袁记约法”,共10章68条。

2、它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3、中华民国约法》与《临时约法》有着根本性的差别,主要表现在:

①其一,以根本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了《临时约法》所确立的民主共和制度,代之以袁世凯的个人独裁。

②其二,完全否定和取消了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独裁的政治体制,赋予总统形同专制帝王一样至高无上

的地位和权力。

③其三,取消了国会制,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在立法院成立前,由纯属总统咨询机关的参政院代行立

法院的职权。

④其四,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但无一例外地设定了.“于法律范围内”或“依法律所定”等前提

条件,有关人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际上成为一纸空文。

1914年12月,参政院炮制了(修正大总统选举法》。规定大总统的任期为10年,可连选连任;现任大总统可以推荐继承人,

不限制荐贤、荐子,实际上承认了总统可以世袭。

这部法律的制定公布为袁世凯复辟帝制提供了跳板。

23.《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的特点(1923)

1、北洋政府于1923年10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因系曹银为掩盖“贿选总统”丑名而授意炮制,

故又被称作“贿选宪法”,是中国近代宪政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

2、这部宪法共141条,分为13章:国体,主权,国土,国民,国权,国会,大总统,国务院,法院,法律,

会计,地方制度,宪法之修正解释及效力。

3、《中华民国宪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①其一,条文完备,形式民主。该宪法企图用漂亮的辞藻和虚伪的民主形式掩盖实行军阀统治的本质。

表面上仍肯定内阁制和议会制。但在这一切的背后,却是军阀政治制度的法律化。

②其二,名义上实行地方自治,实则确认国内军阀的势力范围。实际上宪法成了大小军阀实现利益分配的

账单。

24.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特点

1、诉讼制度原则上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并在形式上标榜所谓审判独立、公开审判、辩护原则、上诉

制度以及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等,但军阀统治决定了其有名无实。

2、北洋政府普遍设立”兼理司法法院”,即由县知事兼领司法审判权,并公布了《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

行条例》,恢复了传统社会基层行政官员兼理审判的制度。

以后虽略有调整,但在县一级所设司法公署中,县知事仍掌握检举、缉捕、勘验、递解、刑事执行等,

地位举足轻重。

3、司法的专横是北洋政府司法制度的一大弊病,滥施军事审判,利用军法审判干预司法,成为其诉讼审判

制度的突出特点。

25.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指导思想

1、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是南京国民政府立法指导思想的核心,以蒋介石为首的南京国民政府在形式上依照

“权能分治”“五权宪法”‘’建国三时期”等政治设想建立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

2、孙中山参照西方宪政理论和中国传统历史国情建构起其宪政思想体系。提出了权能分治理论:

①“权”即政权,是人民管理政府的力量,包括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项权力

②“能”即治权,是政府管理国家事务的权能,包括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权能。

③权能分治,就是要实现人民有权、政府有能的宪政体制,国家一切重要事项由人民来决断,然后由政府

在人民的监督下执行。

3、根据权能分治理论,孙中山设计出五权宪法的政府组织方案:

①人民选举的国民大会是全国最高政权机关,统一行使国家四项政权,组成并监督政府

②政府则由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组成,各院依照宪法行使不同的权能,互相制衡。

4、出于对革命形势和人民智识水平的判断,孙中山认为确立宪政体制,实现全民政治,要经由一个渐进的

过程,为此他提出“建国三时期”说

①第一阶段是军政时期,以革命武装力量扫荡反革命势力,实行军法之治

②第二阶段是训政时期,以国民党训练人民行使政权,并制定自治之法

③第三阶段是宪政时期,按照五权宪法的方案组织政府,行使国家各项权力。

5、1928年胡汉民依照”建国三时期”说又提出“训政保姆论”,将处于训政时期的人民比拟为婴儿,而国

民党则是人民的保姆。

训政时期,不成立国民大会,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替国民大会行使政权,由国民党中央督导五院政

府。

这也成为日后国民党长期实行训政的主要理论支撑。

26.南京国民政府主要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权配置及立法阶段

1、南京国民政府立法活动的主要原则是坚持“党治”,即由国民党垄断立法权。

2、立法院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行政院是国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此外还有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

3、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经历了三个阶段:

①第一阶段(1927-1936年),是国民党政权“法统”的形成时期。国民政府集中进行频繁的立法,确立“法

统”。这一时期的立法主要有两方面:

a、其一,建立起以基本法典为核心的“六法”体系,形成了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b、其二,制定了一系列单行法规等。

②第二阶段(1937-1945年),是国民党政权“法统”的发展时期。这一阶段的立法以制定颁布单行法规和法

令为主,表现出抗日战争时期特殊条件下立法活动的两面性:

a、一方面国民政府公开颁布了若干关于开展抗日斗争,惩治汉奸,保护抗属等单行法规

b、另一方面又秘密发布了一些旨在”防共、限共、溶共”的法令,

③第三阶段(1946-1949年),是国民党政权“法统”的完善和崩溃时期。

国民党力图用法律手段推行其内战时期的基本政策,除《中华民国宪法》外,还颁布了大量的法律和特别

法规

27.法律体系与《六法全书》(2009年简答)(行政法除外)

1、1928-1937年期间,国民政府先后公布实施了六个门类的法律法规:宪法(《训政时期约法》)、民法、民

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建立起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2、国民政府采取“以法典为纲、以相关法规为目”的方式,将法典及相关法规汇编成《六法全书》。

3、《六法全书》的编纂标志着国民政府六法体系的建构完成,实现了法律形式上的近代化。

4、六法体系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①其一,基本法典。构成六法体系核心的是宪法、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等基本法典(行政法例外)。

②其二,相关法规。即围绕基本法典而制定的低位阶法规,如条例、命令、细则、办法等。

这些相关法规作为补充,与各部门的基本法典一起构成了完整的法律部门。

③其三,判例、解释例。即最高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成的判例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的解释例和决议。

28.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1、以孙中山的“遗教”为立法的根本原则

2、特别法多于普通法,其效力往往也高于普通法。

国民政府鉴于制定特别法简单方便,因而大量颁行特别法,尤其是刑事特别法。

这些特别法破坏了国民党在普通成文法典立法中所树立的建设民主、法制国家的形象,使国家法律在实

质和形式意义上产生强烈的反差与冲突。

3、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标志的国家成文法律体系。六法体系的建立,标志着中国法律近代化在形式上达

到了顶点。

4、不成文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国民政府最高法院的判例、司法院的解释例、司法机关认可的习

惯以及法理,都可作为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的依据。

总之,南京国民政府延续了清末以来的法律改革,进一步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部分法律原则、法律体系

和法律制度引入中国,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加以吸收、发展,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代表的法律体系,从

而把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制度的建设推向顶峰。

29.《中华民国宪法》(1946-1947)的内容和实质

《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第一,依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确定国体与政体。

2、第二,规定国民大会为全国最高政权机关,但对其职权加以限制。

3、第三,形式上采用总统制,但总统的权力受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的制约。

4、第四,规定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及必要的宪法义务。

5、第五,采取中央与地方分权体制,形式上赋予省、县两级地方政府以自治权。

①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的颁行,标志着国民政府训政时期之结束,宪政正式肇始。

②由于这部宪法是在没有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参加的情况下制定的,因此在代表的广泛性和合法性方

面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③事实上,国民党之所以在这个时候颁布这部宪法,就是为了通过它改变其不良形象,证明其统治的合法

30.1935

年《中华民国刑法》的特点(

2008

年简答)

与旧刑法相比:

1、由“客观主义”改为“侧重于主观主义”,强调犯罪性质而非客观后果

2、由“报应主义”改为“侧重于防卫社会主义”,强调“保全与教育机能”,引进保安处分制度。

新刑法的主要特点是:

1、其一,继受西方国家通行的刑事法律原则,注重采纳与传统宗法伦理原则相适应的法律制度。

①在立法原则方面,继受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以及刑罚人道主义等原则

②在罪名体系和刑罚制度方面,一准西方国家通行良规。

③为适应传统的宗法伦理精神,刑法典还注重吸纳西方刑事立法中对亲属犯罪的特别规定,如对侵害直系

尊亲属的犯罪行为,采取加重处罚原则。

2、其二,在时间效力上取“从新从轻主义”,但保安处分取“从新主义”和裁判后的“附条件从新主义”。

在空间效力上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为辅,兼取特定犯罪的保护主义和世界主义。

3、其三,采取社会防卫主义,增设保安处分。

①保安处分是用来补充或替代刑罚以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强制性措施,其适用对象是未成年

的少年犯及有犯罪或妨碍社会秩序嫌疑之人。

②有拘禁(拘于一定场所实施感化教育)和非拘禁(监视、限制活动自由)两种方式。

③作为刑罚的补充,保安处分有其合理性。

④但南京国民政府实际上将这一制度演变成了惩治政治犯的工具。

31.

《中华民国民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2005

2012

年简答)

《中华民国民法》总则编1929年5月公布;债及物权两编于同年11月公布,亲属和继承两遍于1930年23

月公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主要内容和特点包括:

1、其一,采用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注重社会公共利益,对私人所有权、契约自由、遗产继承加以一定的

限制,同时确立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

2、其二,在具体制度上,将外国民法之最新学理、最新立法例加以吸纳、整合,萃成本国民法

3、其三,采取民商合一的编纂体例。只编纂民法典,不单独编纂商法典,凡适合编入民法典的商事法律规

范,一律订入民法债编;凡不宜于编入民法者

4、其四,重在维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及地主土地经营权。尤以物权编规定最详

5、其五,婚姻家庭制度体现浓厚的固有法彩。民法典肯定包办买卖婚姻及传统习惯,维护夫妻间的不平

等和家长制。

6、总括而言,民法典前三编引进了德国、日本、瑞士民法的大量条文,后两编带有较多的传统彩。

南京国民政府虽然制定了形式上先进的民法典,却并未真正解决民生问题。

32.

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国民政府的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采纳了资产阶级的诉讼原则,如公开审判原则、律师辩护原则、合议审判

原则等,具有进步意义。其诉讼审判制度还有如下之特点:

1、采取严密的侦查制度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国民政府中行使刑事侦查的机构很多,检

察官、司法警察、宪兵、军士、特务等都有刑事侦查权力。特别是检察官,权

力很大,几乎可以动用一切的人力物力,侦查或处分任何人或事。

诉讼过程中,证据的证明力及其是否被采用,由法官的内心信念,即依“心证”

来自由判断和取舍。

对于所谓“妨害公共秩序”的案件,即政治案件,实行秘密审判。

对于违反(战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的刑事案件,经秘密审理后作出的

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或抗告

国民政府通过颁布刑事特别法,在诉讼制度方面不断扩大和强化军事和军法机

关的审判。

国民政府颁行《处理在华美军人员刑事案件条例》,规定在华美军人员在中国

境内犯罪的刑事案件,归美军军事法庭及军事当局裁判。

从诉讼程序上为开脱美在华军队所犯罪责提供了方便。

2、实行“自由心证”的诉

讼原则

3、实行秘密审判制度和陪

审制度

4、扩大并强化军事和军法

机关的审判

5、维护帝国主义在华军队

的特权。

33.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内容和历史意义、局限性

内容:

1、规定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2、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原则

3、规定并保障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工农兵及一切劳苦民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及人身自由。

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供力所能及的物质保障条件

4、规定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宣布中华民族完全自由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和不平等条约。

对受迫害的世界革命者给予保护。

对居住在苏区从事劳动的外国人给予法定的政治权利。

历史意义:

1、《宪法大纲》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它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基本法,是中国

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纲领。

2、它确认了劳苦工农民众的各项基本权利,鼓舞了人民的革命斗志。

3、它是人民自己制宪的伟大尝试,为以后革命政权的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也为全国工农民众指明了革命

的方向

补充(背诵手册):

4、它同资产阶级的约法以及旧中国反动政府制定的宪法由本质的区别

5、它肯定了革命胜利成果,提出了斗争的方向。尽管受到“左”的影响,仍是划时代的宪法性文件

6、它的颁行调动了苏区劳动人民的积极性,为以后制定民主宪法提供了宝贵经验

局限性:

但由于缺乏宪政经验和受到’‘左”倾思想的影响,《宪法大纲》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如混淆民主革命与社会主义的界限;阶级路线上搞“左”倾关门主义和国家结构问题上照搬苏联经验等。

34.

《井冈山土地法》的内容和错误

1、《井冈山土地法),是工农民主政权的第一部土地立法。

2、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所有”

以乡为单位,以人口或劳动力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土地。

3、由于缺乏经验,该法的主要错误在于:

①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

②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农民只有使用权

③禁止土地买卖。

35.《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的内容

1、第一,规定没收一切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及农村公共土地,没收一切地主豪绅、军阀的所有财产,

宣布废除一切债务契约。

2、第二,规定对于没收来的土地财产的分配,按照最有利于贫雇农、中农利益的原则进行。具体方法是:

以乡为单位,贫雇农、中农按人口平均分配,或按人口与劳动力的混合标准平均分配。

富农如果不参加反革命活动,并且能够自食其力,可以分得较坏的田。

3、第三,规定了土地所有权问题

即现阶段不禁止土地的出租与买卖,同时规定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实行土地国有制。

4、但这部土地法仍有极其严重的“左”倾错误,如在土地分配上实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

36.《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的内容

1、废除包工制和工头、招工头

2、禁止私人开设失业劳动介绍所,取而代之的是苏维埃政府开设的劳动介绍所

3、工会享有宣布及领导罢工,有代表工人签订集体合同和成立特别机构监督私人企业的生产等权利

4、雇主对于工会机关的活动不得有任何阻碍,并负有支付工资总额3%的工会办事经费和文化教育经费的

义务

5、实行8小时工作制和工人的各种法定休假制度

6、工人享有各种法定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

37.《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1、规定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

废除一切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

2、关于结婚年龄

①规定男子须满20岁,女子须满18岁。

②禁止三代以内的血亲通婚

③禁止患传染病、神经病及疯瘫者结婚

④男女结婚须到苏维埃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

3、确定离婚自由的原则

①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或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即行离婚。

②规定离婚后孩子和财产的处理办法

③私生子女得享受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

④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的,须得其夫同意,在通信便利的地方经两年、通信困难地区经4年其夫无信

回家者,其妻可以请求登记离婚。

着重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是工农民主政权婚姻立法的一个核心内容。

1931年7月《鄂豫皖工农兵第二次代表大会婚姻问题决议案》特别规定,女子在怀孕期和产后4个月以内,

男子不得提出离婚。

38.《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的主要原则和评价

1、区分首犯、主犯和附和参与者,区别对待

2、对自首、自新者减免刑罚

3、罪行法定主义与类推原则相结合

4、废止肉刑,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

5、按阶级成分及功绩定罪量刑

评价:

1、尽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存在着一些缺陷,诸如死刑适用面过宽、定罪量刑上有“唯

成分论”的倾向等

2、但是它在同反革命犯罪的斗争中起到了重大作用,对于巩固红政权,保护工农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

3、该条例所规定的反革命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也为以后的刑事立法积累了经验。

39.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内容、意义

1941年11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抗日民主政权制定的最具代表性的宪法性文件。其主要内

容包括:

1、明确阐述抗日民主政权的主要任务,是《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确定的“抗日”“团结”“民主”:

发扬民主,团结边区各社会阶层、各抗日党派,发动一切人力、物力、财力、智力,为保卫边区、保卫

中国、驱逐日本帝国主义而战。

2、加强政权民主建设,规定根据地政权的人员构成实行“三三制”原则,即共产党员占1/3,非党左派进

步人士占1/3,中间派占1/3。

实行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制度,保障一切抗日人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及其他人权、

财权及各项自由。

3、改进司法制度,厉行廉洁政治

坚决废除肉刑,重证据不重口供;明确公务人员是人民公仆,严惩贪污和假公济私行为,实行以俸养廉等。

4、规定边区的基本文化经济政策

①从“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出发,发展农、林、牧、手工和工业,奖励扶助私人企业,保障

经营自由。

②贯彻统筹统支的财政制度,征收统一累进税,维护法币,巩固边币。

③建办各类学校,普及免费义务教育。尊重知识分子,提高边区人民的政治文化水平。

意义: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以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保护抗日人民,调节各抗日阶级利益,改善工农生活,镇

压汉奸反动派为基本出发点,全面、系统地反映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要求和抗战时期的宪政主张。

40.抗日民主政权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

1、保护土地所有权①明确宣布在已经过土改的地区,参加抗日的人员可以同等分配土地

②在未经土改的地区,保护私有土地所有权人在法定范围内自由使用、收益、处分(买

卖、典当、抵押、赠与、继承)的权利。

①按照“二五减租”原则,在未经土改的地区,地主出租土地的地租必须比抗战以前

原租额减轻25%。

②收租人不得多收、预收、收取押租及欠租作息;承租人不得短少租额。

除法定的收回租地的条件外,承认累世承租者有永佃权,出租人不得随意撤佃。

①现存债务付息过本一倍,停利还本

②过本两倍,本利停付

③规定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10%或15%

④禁止一切利息外剥削,以限制。

2、减租交租

3、保障佃权

4、减轻债务利息

41.抗日民主政权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

1、在工人结社权利方面①工人具有自由组织工会的权利。

②雇主应依照工资总额的2%负担工会经费。

③工会有权调解劳资纠纷,代表工人签订集体合同和向政府提出要求

实行10小时工作制(陕甘宁边区为8小时),雇主安排加班应征得工人的同意,并

支付加班工资。

按照各地的具体经济条件实行最低工资标准。

①实行安全生产防护。

②因工致伤由资方负责医疗费,因公致残需发放抚养金,因公致死应承担丧葬费

③禁止打骂、侮辱、虐待工人-

2、在工作时间方面

3、在工资方面

4、在劳动保护方面

42.

抗日民主政权婚姻立法的主要内容

1、规定了婚姻立法的基本

原则

2、规定法定最低婚龄

3、增加了“订婚”“解除

约”专章

4、列举离婚条件。

如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以及保护妇女儿童原则等。

基本上是男20周岁,女18周岁。

①订婚并非结婚的必经程序,但在有订婚习俗的地区,将订婚作为一种过渡办

法纳入法律调整。

②订婚不得索取钱物,婚约不得强制履行,双方或任一方都可在订婚后解除婚

约。

①规定男女双方愿意离婚者,只需向当地乡市政府登记即可解除婚约关系。

②1939年陕甘宁边区规定的十条离婚条件是:

a、有重婚行为者

b、感情意志根本不合,无法继续同居者

c、与他人通奸者;

d、虐待他方者

e、以恶意遗弃他方者

f、图谋陷害他方者

g、不能人道者

h、患不治之恶疾者

i、生死不明过一年者等。

①一般都规定婚后共同经营所得财产为共同财产,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应由

双方共同处理,离婚时平均分割。

②并对子女抚养、离婚补偿、非婚生子女权利进行规定:

a、离婚后女子生活困难的,男方应给予一定的赡养费至其再婚

b、离婚时无过失的一方可以向有过失的一方请求赔偿

c、女方在怀孕及哺乳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d、离婚时年幼的子女原则上归女方抚养,女方如有生活困难,男方应支付抚

养费

e、女方如再婚,归其抚养的子女由女方与后夫共同负责抚养

f、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5、规定离婚后的财产处理

和子女抚养问题。

43.

抗日民主政权刑法原则的发展

1、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①对汉奸分子除不愿悔改者外,不问过去行为如何,一律实行宽大政策,给

予政治上、生活上的出路。

②对不愿悔改者,依法严办,绝不放任。

③在实施中区分首要与胁从,惩办主要施于首要分子,宽大主要施于胁从分

子。

2、贯彻平等保障人权的原则

3、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

纠正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刑法适用上“唯成分论”的“左”倾错误,

不再因被告人的本人成分或家庭出身而加重或减轻处罚。

反对简单的惩办主义和报复主义,减少罪犯痛苦,以利于其安心守法、彻底

教育改造。

44.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产生和意义

特点:

1、贯彻众路线,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

2、依靠众,教育众,尊重众意见

3、方便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

产生

整风运动为其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众只会是其产生的力量源泉。

这一方式是在巡回审判基础上成长起来的,是司法工作的一面旗帜

意义:

1、马锡五审判方式把中国共产党众路线的工作方针创造性地运用到审判工作中去的司法民主的崭新形

式。

2、它的出现和推广,培养了大批优秀司法干部,解决了积年疑难案件,减少争讼,促进团结,利于生产,

保证抗日,使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落到实处

45.抗日民主政权的人民调解制度

以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司法审判工作的重要补充,是抗日民主政权司法工作的突出特点。

人民调解制度的主要内容:

1、调解方式

2、调解原则

3、调解范围

4、调解处理方式

5、调解一般须制作

和解书

有民间调解、众团体调解、政府调解、司法调解。

①双方自愿②以法律为准绳,照顾善良风俗③调解不是诉讼必经程序。

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

一般有赔礼道歉、认错、赔偿损失或抚慰金等

①通常包括双方争执的简要事由、调解方式、和解的原则及调解人姓名、签字、盖章

等。

②调解过程中调解人须奉公守法,尊重当事人人权

意义:

人民调解是新民主主义司法的一大特和补充,它促进了司法工作公正与高效的结合,对新中

国的司法工作产生了重大影响。

46.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的主要内容

1、采取人民代表会议制的政权组织形式,以保

证人

民管理政权机关

2、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

3、确立边区的人民司法原则

①规定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为人民管理政权机关

②各级政权形式上开始由参议会过渡为人民代表会议制

度,为新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础。

边区人民不分民族一律平等,少数民族聚居区享有民族区

域自治的权利。

①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

②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机关、团

体不得有逮捕审讯行为。

③人民有权以任何方式控告失职的公务员。

4、确立边区的经济文化政策①经济上采取公营、合作、私营三种方式,组织一切人力、

财力促进经济繁荣,为消灭贫穷而斗争。

②保障耕者有其田,劳动者有职业,企业者有发展机会。

③普及提高人民的文化水平。

47.《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的主要内容

1、确定华北人民政府的当前基本任务①即继续以人力、物力、财力支援前线,争取人民解放战争在全国

的胜利

②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建设,恢复和发展生产

③建设民主政治,培养干部人才。

①政治方面,要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及自由

与安全,破除迷信,保护守法的外国人及合法的文化宗教活动。

②经济方面,要发展农业,颁发土地证确认地权,建立农民生产合

作互助组织;

促进城乡经济交流;发展工商业,贯彻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方针。

③文化教育方面,要建立正规教育制度,提高大众文化水平

建立广泛的文化统一战线,团结知识分子为建设事业服务。

宣布对新解放区和新解放城市采取保护和建设的方针。

2、规定了实现当前基本任务的方针政

48.

《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1、宣布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

2、规定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

3、确定以乡村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一切土地的分配办法

4、确认人民对所分得土地的所有权

5、确定的执行机关为乡村农民大会、贫农团大会、区县省级农民代表大会

对一切违抗或破坏的罪犯,组成人民法庭予以审判。

6、确认保护工商业的原则。

意义:

《中国土地法大纲》总结了中国共产党二十多年土地革命基本经验教训,修正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

以来土地立法的错误,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对保证解放战争的胜利起了决定性作用。

49.

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劳动立法

1、确定解放区职工运动的任务

2、实行适合战时经济条件的劳动福利政策

3、确立劳动契约与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4、决定恢复中华全国总工会等。

50.

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婚姻立法

1、这一时期的婚姻立法中,突出强调依照婚姻自由、保障革命军人的婚姻以及干部离婚的处理原则等,处

理具体婚姻家庭纠纷。

2、解放区处理离婚问题时,在强调感情因素的同时,注重政治条件,规定夫妻一方是恶霸、地主、富农,

或有反革命活动者,他方可据此为理由提出离婚。

3、专门规定了干部离婚的原则,即坚持以“夫妻感情意志根本不合”为标准

4、凡以威胁、利诱、欺骗等手段制造离婚条件的,原则上不准离婚;对不得不离,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

婚,但在财产处理上照顾对方。

51.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

1、刑事立法在原则方面,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为“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

2、主要任务是:摧毁一切反动组织,镇压反革命分子,保证解放战争的胜利进行。

3、主要内容包括:

①惩办战争罪犯

②镇压地主恶霸与肃清政治土匪

③取缔反动党团及特务组织

④解散一切反动会道门迷信组织

52.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该指示的基本精神是:

1、宣布废除国民党颁布的全部法律制度

2、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

3、确定教育改造司法干部的指导思想

即废除国民党政府的法统和《六法全书》。

有规定从规定,无规定从新民主主义政策

即要以批判蔑视旧法律,学习掌握新法律的运动,来

提高司法干部的理论、政策、法律水平。

意义:

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的发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体系的建立扫清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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