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常规法律风险等级及识别要素库

更新时间:2024-11-07 02:42:2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今年中秋节放假安排表)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项目常规法律风险等级及识别要素库

(第一版)

法律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

使用说明

一、法律风险等级标准

一类风险: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可能导致法律行为无效并引发重大风险;或违反合同约定,可能承担重大违约责任。

目前风险库中一级风险为145个。

二类风险:违反地方法规或部门行政规章,可能导致受到相关行政处罚并引发较大风险;或违反合同约定,可能承担较大

违约责任。目前风险库中二级风险为199个。

三类风险:违法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可能影响项目的推进实施;或违反合同约定,可能承担一定违约责任。目前风险库

中三级风险为218个。

二、法律风险等级及识别要素库的适用

由于在不同的项目中,同一分表的风险等级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主体资格法律尽职调查分表,在需要参股项目公司的

项目中,对项目公司的主体调查很重要,风险等级会高一些,但在在建工程转让的项目中,对转让方的主体资格调查的风险实

际会降低。所以,各单位除参考各分表中的风险等级外,需要考虑各个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案确定。

三、法律风险等级及识别要素库的更新

目前风险识别要素库涉及的法律风险类型为融资建造、房地产、城市运营,主要参考股份公司已经实施的项目编制。随着

股份公司投资业务的发展,以及对法律风险要素的理解更加深入,未来法律风险等级及识别要素库还将不断增补和调整完善,

如BOT项目、海外并购等。

2

目录

一、通用要素库

1.签约主体风险:

1.1主体资格法律尽职调查分表…………………………………………………………………………………………………………………………………….………………………7

2.交易方式风险:

2.1国有资产交易分表………………………………………………………………………………………………………………………………………………………………….………13

2.2招投标分表…………………………………………………………………………………………..………………………………………………………………………………………..19

2.3担保分表……………………………………………………………………………………………..…………………………………………………………………………………………30

3.公司设立及清算风险

3.1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及清算分表……………………………………………………………………………………………………….…………………………………36

4.工程施工风险:

4.1工程施工分表…………………………………………………………………………………………………………………………………………………………………………….…..40

二、分类要素库

(一)融资建造类项目

1.建造-移交(BT)

3

1.1BT项目实施风险:BT项目(政府采购类)分表……………………………..…………………………………………………………………………………………44

2.参股带动工程总承包

2.1参股的项目公司的主体风险:主体资格法律尽职调查分表(见“通用要素库”)

2.2工程项目合法性风险:项目合法性分表…………………………………..…………………………………………………………………………………………………..50

2.3股权回购风险:担保分表(见“通用要素库”)

2.4项目公司设立及清算风险: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及清算分表(见“通用要素库”)

2.5工程获取风险:招投标分表(见“通用要素库”)

3.直接融资带动工程总承包

3.1融资方风险:主体资格法律尽职调查分表(见“通用要素库”)

3.2融资方式风险:委托贷款分表…………………………………..………………………………………………………………………………………………………………….56

3.3担保风险:担保分表(见“通用要素库”)

3.4工程项目合法性风险:项目合法性分表(见“参股带动工程总承包2.2”)

3.5工程获取风险:招投标分表(见“通用要素库”)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

1.招拍挂拿地

1.1招拍挂程序风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分表………..………………………………………………………………………………………………………….58

1.2项目实施过程合法性风险:项目合法性分表(见“参股带动工程总承包2.2”)

2.股权收购方式拿地

4

2.1股权转让方风险:股权转让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法律尽职调查分表………………………………………………………………………………………70

2.2目标公司主体风险:主体资格法律尽职调查分表(见“通用要素库”)

2.3目标公司所持目标地块风险:项目合法性分表(见“参股带动工程总承包2.2”)

3.在建工程收购方式拿地

3.1转让方主体风险:主体资格法律尽职调查分表(见“通用要素库”)

3.2转让方所持在建工程项目风险:项目合法性分表(见“参股带动工程总承包2.2”)

3.2在建工程转让的特殊风险:在建工程转让分表………………………………………………………………………………………………………………………….71

(三)城市综合运营(四位一体):

1.城市综合常规风险:城市综合运营类项目法律风险分表………………………………………………………………………………………………………………….75

2.一级土地风险:一级土地开发分表…………………………………………………………………………………………………………………………………………………….78

5

投资项目法律风险等级及识别要素库

通用要素库

通用要素库——主体资格法律尽职调查分表

风险源

风险识别要素

1最新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2最新经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如为外商投资企业)

4注册资本实缴证明/验资报告/出资证明书

5实物出资到位的证明文件

6国有产权登记证(如为国有企业)

7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

主体资格

8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及资质年检表

3

9外汇登记证

10海关登记证3

3

1

2

2

3

2

风险等级

1

3

1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条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八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

《外资企业法》第六条

《公司法》第二十九条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

法》第三条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77号)第三条、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商

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第五条

《海关法》第十一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商

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第六条、《国家外汇管

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和区

分外汇账户的通知》第三条

备注

11银行开户证明文件(人民币账户/外汇账户)

7

风险源

12

13

14

15

16

风险识别要素

社会保险登记证

其他资质证书或其他行政许可证书

分支机构(如有)最新经年检的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如有)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

分支机构(如有)经营许可资质证书

风险等级

3

3

1

3

2

3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

《公司法》第十四条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

年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

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第

九条第三项;“限制外商投资产业

目录”第八条

《公司法》第十六条

备注

外商投资比例

应符合中方控

股、仅限于合资

合作等相关法

律规定

17股权结构图(外商投资企业)

现行有效的经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

程(加盖工商查询章)

最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合

19

同、协议(加盖工商查询章)

18

产权持有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同意企业改制的

批复文件(如系国有企业改制设立)

1

3

3

20

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如系国有企

业改制设立)

拥有的或正在使用的所有自有房产和土地使用

权以及租赁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清单,包括面

22

积、权属证号、座落、土地性质、抵押状况等;

地、

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应予以说明

房屋

23全部《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与土地使用权相关的

21

8

3

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

例》第二十条、《国务院办公厅转

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

见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

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

——

1《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风险源

风险识别要素

其他权属证明(含附记页)

风险等级

2

法律依据备注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附件、红线图)和出让

24

金缴付凭证

25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转让价款支付凭证

2

1

26划拨地(如有)用地批复及使用情况说明

27全部《房屋所有权证》

28房屋、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以房屋、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涉及的主债务合

29同、抵押合同、他项权利证书或者其他抵押登记

证明文件

以房屋、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涉及的资产评估报

30

告(如有)

在建

工程

31工程立项文件

1

2

1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五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

让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

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

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土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抵押划拨土地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应先经市、县人

法》第五条、第六条民政府土地管

理部门批准并

办理土地使用

权出让手续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

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担保法》第三十八条、《物权法》

第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

3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三条、《国家发改委关于实行企

业投资项目备案指导意见的通

知》第一条

9

风险源

风险识别要素

3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

36房屋预售许可证

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涉及的主债务合同、抵押合

同及抵押登记证明文件

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如

38

有)

37

风险等级

1

1

1

1

1

1

2

1

1

1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

法》第二条、第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

六条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五款、

第一百八十七条

——

《商标法》第四条、《中文域名注

册暂行管理办法》第七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第二条

——

——

备注

知识

39商标、域名注册证书

产权

40专利证书

41著作权登记证书(包括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

尚在进行中的专利、商标或版权登记申请的受

理、授权通知或其他证明文件

所有商标、专利、著作权、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

43

产权转让合同和许可使用合同

42

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押涉及的主债务合同、质押合

44

同及出质登记证明

45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押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如

10

1

1

2

3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

第七十九条;《物权法》第二百二

十三条第五项、第二百二十七条

——

风险源

风险识别要素

有)

对外投资情况一览表及对外投资企业股权结构

图(含全资、控股和参股)

对外投资企业最新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对外投资企业现行有效的经工商登记管理部门

备案的章程(加盖工商查询章)

对外投资企业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

对外投资企业生产经营资质证书或其他行政许

以所投资企业的股权设定质押涉及的主债务合

同、质押合同及股权出质登记证明

风险等级

2

2

2

3

3

2

法律依据备注

对外

46

投资

47

48

49

50

——

《公司法》第七条

《公司法》第十六条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

51

以所投资企业的股权设定质押涉及的资产评估

报告(如有)

其他53车辆行驶证及其净值清单

资产

54船舶登记证书及其净值清单

52

55生产设备净值清单

以车辆、船舶或生产设备等资产设定抵押涉及的

56

主债务合同、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记证明文件

以车辆、船舶或生产设备等资产设定抵押涉及的

57

资产评估报告(如有)

财务、业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如未经审计,请提供近三年

58

务状况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11

3

3

1

3

2

3

3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四

项、第二百二十六条,《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

三条、第七条

——

《机动车登记规定》

《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第十

三条

——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

——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企

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七条

风险源

59

60

61

62

63

64

风险识别要素

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

现金流量表)

尚未履行完毕的借款合同和相关担保合同(根据

本表资产状况的调查要求已提供相关资料的除

外)

近三年金融债务借贷和归还情况的说明

为其他方提供担保涉及的主债务合同、担保合

同、登记证明文件(根据本表资产状况的调查要

求已提供相关资料的除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

对外提供担保的决议或决定

借款资金详细使用计划

正在审理的企业作为原告、被告、第三人或与企

业有关的诉讼、仲裁案件材料及相关司法文书

正在执行的判决、裁定、裁决、调解书等相关司

法文书

近三年受到的包括环保、土地、税收、工商、劳

动、社保等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即将面临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或者将来可能

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其他情况

企业将要实施的重大项目或经营规划相关资料

对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实资料

风险等级

3

1

——

3

2

——

——

3

1

1

3

2

3

3

——

——

——

——

——

——

——

法律依据备注

请关注净资产

诉讼、仲

裁、

行政处罚

情况

65

66

67

其他情况

68

69

注:本表格适用于以房地产业务为主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国有企业。

12

通用要素库——国有资产交易分表

风险源

1

国有产

权转让

2

的限制

性条件

3

4

风险识别要素

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应当权属清晰,权属不明确的产权

不得转让。

存在权属纠纷的产权不得转让。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时应当符合《担保法》

的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

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隶属关系的限制。

风险等级

1

法律依据备注

1

1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

暂行办法》1第六条

3

3

《转让管理办法》第四条

5向外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进行。

应当在

产权交

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易所交

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国有

易的资

6

产权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

其他有关规定。

中央企业转让国有资产的,除按照规定可以采取协议转让

7的外,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并采取公

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产权交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

8

易机构易的政策规定。

1

3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

一款

《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

四条

《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

3

以下简称:《转让管理办法》

13

风险源

风险识别要素风险等级

3

3

3

3

2

2

2

法律依据备注

应符合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严格审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

9

的条件体的资格和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定期向

10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

11

足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

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连续3年没有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

12

连续交易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13采取竞价方式确定。

14

在产权

交易所

15

进行交

易的定

16

17

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核

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

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

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

续进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有关费

用,不得在评估作价前从拟转让的国有净资产中先行扣

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抵扣。

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形成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不

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转让方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

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纸和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

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2

2

3

《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3

产权交

18

易所交

易的信

在进行拍卖和招投标以及网络竞价的过程中,也应依据相

息披露

19

关规定进行信息的追踪披露,直至交易完成。

14

风险源

20

风险识别要素风险等级

3

法律依据

《转让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备注

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

3

转让价

21

款的支

22

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

的方式。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

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

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

年。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

让。

2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

有产权的转让。

2

2

23

《转让管理办法》第二十五

条、第二十六条

转让的

24

审批

25

15

风险源

26

风险识别要素

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

风险等级

2

法律依据备注

2

27

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

关部门审批。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实

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同时遵守《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

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的规定。

2

28

《转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

2

挂牌期

29

间成交

挂牌期间不得成交。

3

——

可采取

协议转

让的交

30

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

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协议转让。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内

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可采取协议转

让方式。

《转让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3

31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16

风险源

32

风险识别要素

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

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

构调整的总体规划。

受让方的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限

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且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

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

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内

部的资产重组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

股企业。

如果在产权交易市场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

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也可以

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协

议转让事项的批准权限,按照转让方的隶属关系,中央

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地方企业由省级国资监管机

构批准。

17

风险等级

3

法律依据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

一款

备注

3

33

3

34

3

35

3《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36

2

协议转

让的批37

准权限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

二款

风险源

38

风险识别要素

相关批准机构不得自行扩大协议转让范围,不得下放或

分解批准权限。

风险等级

2

法律依据备注

2

39

协议转

让的价

40

协议转让项目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

产评估结果。

2

以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而采取协议转让的,转

让价格应按本次挂牌价格确定。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

三款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五条第

二款

18

通用要素库——招投标分表

风险源

风险识别要素风险等级

1

法律依据备注

必须招

标的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等的采购),在合同估算价达到本分表第2项规定的标准时,必

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

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

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1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

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19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

模标准规定》(2000年)第

二条至第七条

风险源

风险识别要素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

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

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风险等级法律依据备注

20

风险源

风险识别要素风险等级

1

法律依据备注

前款所列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

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

3

依照其规定。

可不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

标的项4其建立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

目进行招标。

公开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

5

标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

可不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

6

开招标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

行邀请招标。

各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

自治7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

区、直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21

1

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

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

年)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

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

年)第九条、招投标法第十

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

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

年)第十条

1

3

2

风险源

辖市的

特殊规

风险识别要素风险等级法律依据备注

规避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

8

标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

9

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

10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

标活动。

限制投

标人资

11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

12

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

13

之间的竞争。

投标人

数最低14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限制

招标项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

目前置15

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审批

2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

3

3

《招标投标法》第六条、第

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

一条

3

3

3

2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2

《招标投标法》第九条

22

风险源

风险识别要素风险等级

3

法律依据备注

招标人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

16

资金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17

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招标代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理机构18(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资格(三)有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

19

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

公开招

20

媒介发布。

标的招

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

21

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

邀请招

22

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标的投

标邀请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

23

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文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

24

件的内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23

3

3

《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3

3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

3

3

3

3

《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风险源

风险识别要素

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

合同的主要条款。

风险等级法律依据备注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

25

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

26

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

27

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28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29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保密信

30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

31

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

32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

他情况。

招标文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

件的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

33

清和修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

改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文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

件制作3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

期间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24

3

3

2

2

2

2

2

2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

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

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

修订)》第十条

2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2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风险源

风险识别要素风险等级

2

2

法律依据备注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

35

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

投标文

36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

件内容

目的机械设备等。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

37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

件中载明。

投标文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

件的澄38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

清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

39

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投标文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

件提交40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

期限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41

招标人应当拒收。

联合体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

42

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

条、第三十条

2

2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

条、第三十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

修订)》第十三条

2

2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

条、第二十九条

2

2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条

25

风险源

43

风险识别要素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

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

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

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

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

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

标。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

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风险等级

2

法律依据备注

44

45

46

47

48

2

2

2

2

2

2

2

2

2

3

3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

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

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

公平招

投标及

49

评标

5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

51

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

52

或者其他好处。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开标时

53

公开进行

间及地

54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6

风险源

风险识别要素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

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

的其他主要内容。

风险等级

3

3

法律依据备注

开标程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

55

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56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评标主

57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

58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

评标委

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

员会的

59

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

组成

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

60

标人直接确定。

27

3

3

3

3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

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

修订)》第十三条

3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

条、《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第二

3

风险源

风险识别要素风险等级

3

法律依据备注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

61

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62

不得担任评标专家,不得参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

评标工作。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

中标人

63价标准;

条件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

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

64

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

65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知书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

66

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按中标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

67

文件签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8

3

3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

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2007修订)》第十四条

3

2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

2

3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房屋建筑和市政

风险源

署合同

风险识别要素风险等级

2

法律依据

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备注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

68

议。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

转让中

69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

标项目

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

70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

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项

目的分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

71

目承担连带责任。

2

2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3

29

通用要素库——担保分表

风险源

风险识别要素风险等级

1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十条、《担保法解

释》第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

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

《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2第五条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五)

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物权

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城市房

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九条、第

四十六条

备注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

1法人的职能部门、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不应作

为担保人(法律法规另外规定的除外)。

担保人

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符合房地产

2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抵押权人应取得生

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不得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3

设定担保

2

1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

权【但下列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

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

抵地使用权以及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

押4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物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

2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

30

1

风险源

风险识别要素

物;

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

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以经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

无效。

以存在留置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的,留置权人优先于抵

押权人受偿。

抵押人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

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为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

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

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

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风险等级法律依据备注

5

6

7

8

9

10

11

12

1

1

1

3

2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担保法解释》第五十二条

《担保法解释》第四十八条

《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1

3

1

2

3

质13

发放土地储备贷款,主要是以土地储备公司(中心)土地

14

使用权质押,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为未来还款保障。

15

应当订立书面保证合同

保证合

明确约定保证期间或最高额保证。

同的订

16存在最高额保证时,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

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保证人仅对通知到债

31

《物权法》第二百零九条

《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

《关于加强土地储备贷款和城

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风险提示

的通知》第一条

《担保法》第十三条

《担保法》第二十七条

1

1

风险源

17

18

19

风险识别要素

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对以新还旧的主合

同,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主合同当事人不得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

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除保证合同另有约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

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

证责任。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应申报债权并通

知保证人,否则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

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

证责任。

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

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

所有。

抵押合同应明确约定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

否则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

抵押不成立。

抵押人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已经该企业董事会通过。

抵押人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

的,应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

有经营期限的抵押人以其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

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32

风险等级

1

1

1

1

法律依据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

《担保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担保法》第二十三条

《担保法》第二十四条

备注

保证合20

同的履

21

22

23

2

《担保法解释》第四十五条

1

3

《担保法》第三十八条

《担保法》第四十条

1

抵押合24

同的订

25

26

27

《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

3

3

2

风险源

风险识别要素风险等级

1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

百八十七条、《担保法》第四十

二条、《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

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

通知》第一条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

百八十七条、《担保法》第四十

二条、《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

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

百八十七条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

百八十七条、《城市房地产抵押

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

百八十八条

备注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取得《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28

办理抵押登记的主管部门为土地管理部门。抵押权自登

记时设立。

29

30

以城市房地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房屋

他项权证》,办理抵押登记的主管部门为房地产管理部

门;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当

办理抵押登记,登记部门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

门。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

经营权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

立。

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办理

抵押登记的主管部门为房地产管理部门。抵押权自登记

时设立。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抵押权自

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登记部门为运输

工具登记部门。

以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

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

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抵押登

记部门为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经登

33

1

1

1

31

32

33

34

动35

2

2

2

2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百八十九条

风险源

36

37

风险识别要素

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

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

的担保。

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应经抵

押人书面同意,否则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

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

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

知共有人或承租人。

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

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

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权

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

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

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

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

立。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

34

风险等级

1

3

1

1

法律依据

《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一条

《担保法》第五十条

《担保法》第六十一条

《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二条

备注

抵押合38

同的履

行39

3

40

41

质权合

42

同的订

立43

44

45

质押物

的交付

46

47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

四十二条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七条

《担保法》第七十六条;《物权

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1

3

1

1

1

1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1

《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

风险源

风险识别要素

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

生效。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

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

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

质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

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

押”字样,不得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

以存款单出质的,由签发银行核押。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

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以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质押向国内银

行申请抵押贷款,应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作

为公路收费权的权力证书,并在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

门登记。

风险等级法律依据备注

1

48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

《担保法解释》第九十七条

1

49

50

51

52

2

1

1

2

《担保法解释》第九十九条

《担保法解释》第一百条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

款担保有关问题的批复》

53

35

通用要素库——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及清算分表

风险

风险识别要素风险等级

2

2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备注

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为隔离风险,不建议

1

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三万元

3

项目

(有

限责

任)

公司

设立

条件

4

5

6

出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

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

注册

产作价出资)

资本

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应经评估,不得高估或低

要求

估作价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取得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

告》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1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2

1

1

2

3

3

3

3

3

3

3

3

36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公司法》第二十九条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

7

公司应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

8

9

公司

10

章程

11

应载

12

明事

13

14

15

风险

风险识别要素

16

全体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17

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8

有公司名称并经工商机构预核准

设立股东会(一人有限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

除外)

设立董事会(三人至十三人)/执行董事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国有独资公司以及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

20

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

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

司职工代表

组织

设立监事会(不得少于三人,国有独资公司

21机构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监事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

22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三分之一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23

产生

2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5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19

26

有公司住所

风险等级

2

2

2

2

2

2

2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公司法》第六十六条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备注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2

2

《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2

2

2

3

1

37

《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五款

《公司法》第六条第二款

设立

的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

27

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风险

准与

登记

项目

公司

清算

的审

成立

清算

风险识别要素风险等级

1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

备注

28

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29

取得相关批准/股东会决议

1

《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九款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0解散,或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由股

东组成的清算组

2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理

清算组应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公司31

财产

清算

方案

的制32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定与

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并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

通知33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行登记

公告

债权

在申报债权期间(债权人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人34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2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1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2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二款

1

38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二款

风险

与清

算无

关的

清算

活动

剩余

财产

分配

清算

报告

与注

销登

财产

不足

清偿

债务

风险识别要素风险等级法律依据备注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

35

营活动。

2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

36

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

37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38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39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3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

3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3

1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

39

通用要素库——工程施工分表

风险

1

2

3

项目

合法

4

5

6

7

8

9

风险识别要素

工程立项文件

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批复

用地许可及拆迁手续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

项目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批复

其他部门的审批手续(节能等)

风险等级

1

1

3

1

1

1

3

3

3

3

1

3

40

法律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三条、

《国家发改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

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

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三条

《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

——

——

《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

知》第三条

备注

10

公开招投标情况下的获取风险

工程

施工

11

地方立项主体与施工发包主体不一致

合同

获取

12

基础设施施工合同内容须包括明确的质量要

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风险

13

14

风险识别要素

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

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

招标人应当在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向中标人提

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均应按政企分开的

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

质和组织能力,具备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

施工单位要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负责,严

禁使用不合格的产品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

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

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

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风险等级

3

1

3

3

3

3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第四十七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

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

知》第一条第二款

《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

知》第一条第二款

《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

知》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

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备注

15

基础

设施

16

工程

质量

17

18

工程

竣工

19验收

前,

竣工

施工

验收

方须

20完成

的工

21作

22

3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

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3

3

3

41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

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五款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

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款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

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八款

风险

23

24

25

风险识别要素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

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

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

全部整改完毕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风险等级

2

2

3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

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九款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

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款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

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十

一款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

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备注

262

42

投资项目法律风险等级及识别要素库

分类要素库

43

分类要素库——BT项目(政府采购类)分表

风险序

源号

1

2

3

风险识别要素

工程立项文件

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批复

用地许可及拆迁手续

风险等级

1

1

3

1

1

1

3

3

3

1

1

1

44

法律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三

条、《国家发改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

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

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

条、第三条

《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第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

——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

备注

BT

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项目

项目应当具

合法5备的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7

8

9

BT

10

项目

应具备的文

政府

11

采购

合法12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

项目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批复

其他部门的审批手续(节能等)

地方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关于BT项目纳入

政府采购的决议

地方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地方财政部门出具将BT项目采购款列入

风险序

源号

风险识别要素

未来年度财政预算的承诺函

风险等级法律依据备注

13

采购人应为政府职能部门或政府平台公司

1

——

投资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项目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主体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合法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

有重大违法记录

(6)采购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45

风险序

源号

风险识别要素风险等级法律依据备注

15

投资人+施工人一次性招标

3

——

项目

16

投资人与施工人分别招标

获取

方式

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

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17(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

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经审

18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批,

可不

19

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进行

施工

20

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投标

46

3

——

3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

2

3

3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二条第三款

风险序

风险识别要素

源号

的项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

21

工程要求的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

22

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

23

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废标

24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的情

25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6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BT项目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

合同

27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

备案

案,并提供备案文件。

28

采购人拟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工程的

签订

补充

29

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

合同

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

30

之十

合同

31

BT项目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的变

更、重大的项目变更应当按照项目决策和概预算控制的有

32

中止

关程序和要求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及终

因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

33

的,应当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对工

风险等级

3

3

2

2

2

2

3

3

2

2

3

2

3

47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二条第四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二条第五款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

——

——

备注

风险序

源号

风险识别要素

程变更价款的支付进行严格审核

风险等级法律依据备注

34

开展竣工决算审计

35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

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

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

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

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

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

可文件

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

题全部整改完毕

48

3

3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363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工程竣工验收

竣工

前,

验收38

施工方须完成

的工作

39

40

41

42

373

3

2

2

2

2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五款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款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八款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九款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款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一

风险序

源号

风险识别要素风险等级

2

2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

备注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

43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

移交

44

BT项目到期不能移交的风险

风险

BT

项目

移交45

开具项目移交环节营业税发票

环节

税费

2

——

49

分类要素库——项目合法性分表

风险源

风险识别要素风险等级

1

3

2

1

1

1

1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1

——

法律依据备注

项目投

1

项目涉及的重要证件、批文是否均为同一交易对方。

资主体

2

具有房地产开发相应的资质

3

4

5

项目投6

资主体

合法性

7

如果为国有企业,则应当为国资委确定的21家房地产企

禁止外商投资高尔夫球场的建设、经营

土地成片开发限于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方式进行

外商投资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

纪公司为限制类投资产业

铁路干线路网、城市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的建设

及经营应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方式进行,且中方应当控股

支线铁路、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和站场

设施的建设、经营应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方式进行

大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和经营为限制类外商投

资产业,应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

业方式进行,且需中方控股。

政府部门对该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含规划用途)

土地利用要求

※包括该主体建筑物的性质、附属建筑物的性质及平面

布局、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物层数、高度、建筑

50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

理规定》第三条、第五条

国资委确定的21家房地产

央企名单

8

1

9

土地利

用及规

10

11

1

1

《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


本文发布于:2022-08-15 10:03: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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