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读后感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稳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
制定的,中国古代法律也不例外。它与风俗习惯有着密切的联系,
维护当时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反映了一定时期、一定
社会的社会构造,竭力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瞿同祖先生在其大作
《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中详细地阐述了产生这一法律的社会背
景,研究并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根本精神和主要特征,提醒了法
律的意义和作用。通过他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古代法
律的开展脉络,了解其演变的规律和不同阶段的根本特,由表及
里,由现象到本质,深入了解其实质。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这两
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根底,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
维护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中国历代法制都明确限定了人们在社
会以及家族内的身份等级,并且无论刑事、民事、诉讼、行政诸多
方面都与这种身份等级密切相关。瞿先生花费了大量笔墨分析了家
族、婚姻和社会阶级,提醒了其和法律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突
出了儒家思想对法律的深刻影响,我个人觉得这一局部写得最为精
彩,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让我看到了古代中国社会法律的开展
轨迹,了解了古代中国家国一体的牢固格局,明白了当代中国某些
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缘由……
与欧洲社会早期国家产生不同,在中国国家的形成过程中,血
缘的联系非但没有被打破,反而愈加严密,宗族成为政治构造的主
要单位,稳固宗族关系是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早在西周时期就确
定了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制血缘关系网并根据了尊卑、亲疏、远近
程度不同,确定了“五服”制度,因此丧服不仅是简单的服丧衣
饰,更主要是确定亲属之间关系和等级的标志。中国家族主义的主
要特点表达在其父权本位上。“父为子纲”,父对子孙拥有至高无
上的绝对权力,对子孙有支配和惩罚的权力,不仅对子孙的日常生
活加以严格限制(如婚姻等大事也要由父所决定),甚至对子孙有
生杀予夺的权力,正所谓“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法律对此种
行为一般都会网开一面,从轻甚至不用追究责任。子孙对父母要绝
对服从,不许忤逆、违背父母,不然会被法律、社会当成罪人。
“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五刑之属三千,最莫大于不孝”,
对于父母等至亲尊长的不孝行为,历来被当作罪大恶极的事情,法
律都要对其加以严厉惩罚,隋朝确立的“十恶”中有一类是被认为
严重侵犯家长权的,如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局部),内乱
等,这些罪行都要受到严厉打击,一律不得被普通的大赦所赦免,
所谓“常赦所不原”。而且贵族官员犯有这些罪行,也不得援引八
议、收赎之类的特权来逃避刑罚,从中可以看出父的绝对权威。
“为亲者讳”,儒家认为父子之间应该互相隐瞒犯罪,不应互相揭
露,这才算“直”,这种“直”当然是超乎法律之上,是以家族为
本位的宗法制原那么为准绳的。不过,在法律上,父告子是可以从
轻甚至不用承当责任的,而子一般是不能告父的,不然会受到严厉
惩罚,就算所告是实情,也要承受惩罚。……讲到家族,不可防止
地要谈到婚姻,因为婚姻是家族的前提和根底,“婚礼者,礼之本
也。”而婚姻的目的那么被认为是“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
下以继后世也”,婚姻主要是被作为可以祭祀祖先、延续后代的手
段。婚姻一般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且基于血缘、等级和
特殊事件等设定了许多限制,如同姓不婚等,婚姻的缔结一般都要
经过繁缛的程序。“夫为妻纲”,夫就如同是妻的家长,对其行为
负责,要求妻对夫百依百从,决不能有半点怠慢,夫也可以纳妾,
甚至可以以“七出”单方面解除婚姻,休弃妻子(虽然有“三不
去”对夫单方面休妻的限制,但是夫休妻的权利还是很大)。妻对
夫的殴打等侵害行为,只能默默忍受,不能付诸诉讼,更不能加以
对抗,否那么会受到严厉惩罚,就算侵害严重甚至造成死亡等,夫
也会照凡人有所减罪;而妻对夫的侵害行为却要受到更为严厉的惩
罚,妾那么会受到更加严重的惩罚。总之,妻妾对夫要绝对服从,
勤恳祭祀祖先,延续后代,才可以免遭被休弃的命运——随着社会
的开展和法律的健全,父子、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有了一步一步
的改变,当代社会不会再强调父权、夫权的绝对权威,也不会在法
律里规定“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父子、夫妻更多是平等、互相
扶助。但是,家族主义、父权夫权思想在当代还是有一定影响。在
许多农村,重男轻女、暴力干预婚姻等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都是几
千年来家族主义、父权夫权思想的痕迹。为此,有关法律规定了男
女平等、婚姻自由等条文,以次来削弱家族主义、父权夫权思想的
势力。
欧洲社会早期国家权力的形成主要是循着经济开展的路径,而
中国的国家权力是通过政治性的集权方式得以形成的,所以统治阶
级更加注重王权的稳固,建立了君主专制制度。儒家便是维护这一
制度的“忠实奴仆”,儒家向往礼制,“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
嫌疑、别异同、明是非也。”(《礼记曲礼》)“名位不同,礼亦
异数”(《左传》庄公十八年)荀子说得更明白:“故先王案为
之,制礼义以分之,使贵贱之等、长幼之差、能不能之分,皆使人
载其事而得其宜。”(《荀子礼论》),礼成为早期国家划分并确
定社会成员尊卑贵贱地位及其相应权利义务关系的根本依据。“序
上下,正人道也”(《白虎通德论》卷一,《礼乐》)统治阶级通
过法律在政治、经济、军事、宗教、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一切重
要领域建构了一套贵贱有等、上下有序,极具严肃性和威严性的标
准体系。统治者将社会成员划分为天子、诸侯、各级贵族、平民以
至贱民等阶级,不同阶级在社会中有不同的地位,各异的权利义
务,权利从天子递减,义务那么是从天子递增,权利义务并不对
等。不同等级的人应遵循不同的生活方式规定,服装、饮食、房
舍、舆马等都有严格的限制,"见其物而知贵贱。"(《新书》卷
一,《服疑》。君主在整个社会中处于最高地位,对臣民拥有根本
性权威,“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君主对臣民生杀予夺的权利
是毋庸质疑的。臣民对君主要绝对服从,任何时候都要为君主着
想,不得侵犯君主的权威,否那么会成为“十恶不赦”的罪人,逃
不了严厉的刑罚。地位高的阶级一般都能享受特权(如“八议”制
度等),而且能支配、统治地位低的阶级,对地位低的阶级的侵害
行为一般也能较凡人减等,而且可以以赎官法、官当法等逃避法律
的惩罚,而地位低的阶级承当了大量的义务,对地位高的阶级惟命
是从,不得侵害他们的权利,不然等待他们的只能是严刑竣法。不
同阶级一般也不允许通婚,所谓“门当户对”是根本准那么,特别
是地位高的女方不得嫁给地位低的男方,不然会受到社会的唾弃。
等级一般是世袭的,特权阶级永远是特权阶级,而贱民阶级只能世
世代代做牛做马,不可能成为特权阶级,而且,不同种族中也有不平
等,特别是在少数民族统治中国时,这种不平等的情形异常显著,
人民都被划分为层次井然的阶级,无论政治、法律及社会各种待遇
都依其顺序而定其上下……几千年过去了,中国法律得到了健全和
完善,许多不合时宜的法律制度都已剔除,法律向着平等、公平的
方向开展,但是,儒家思想在中国还是根深蒂固,阶级观念还是在
不少人心目中存在,有些官员自以为是特权阶级,整天鱼肉百姓,
凌驾于百姓之上,而且官官相卫,形成了新时期的官僚集团,而百
姓竟以为自己是弱者,不敢加以对抗,更不用说维护自己的利益。
而且,“世袭制”也没有完全消失,市长的儿子再差也能当个官,
而百姓想当官却要费力周折,这样,真正的英雄只能无用武之地。
悲哀!法律终究应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怎样才能真正做到“平
之如水”呢?我想最重要的是在执法过程中和社会活动中都要剔除
阶级观念,真正做到法律、社会面前人人平等,给以公平的时机,
那么真正的平等指日可待。
儒家成功地将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统一起来,在儒家心目中,
家族和社会身份是礼的核心,也是儒家所鼓吹的社会秩序的根底。
家是国的根底,国是家的延伸,建立了以“亲亲”、“尊尊”为中
心的不平等但有序列的社会格局,强调了君父的绝对权威,构建了
家国一体的牢固格局,这种格局维系了几千年,成为各个朝代的社
会根底。直到现在,我们似乎还可以窥见其痕迹,国人的家国观念
还是很浓重,这或许也是一件好事。
法律反映着社会,也深刻影响着社会。可以说,法律和社会的
开展脚步是一致的。故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一部中国法律史,便
是一部中国社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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