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学习:事假和病假的区别及有关病假的法律依据
一、事假和病假的区别
1、概念不同:
事假:一般指因私事或者个人原因请假。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
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
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
2、待遇不同:
事假: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的,而病假期间,用
人单位应支付病假工资的。
病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
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保障不同
事假:事假是个人与单位协商的请假,不受法律保障。
病假:病假必须要有医院的病明,受劳动法保障。
二、有关病假及医疗期的法律依据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
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
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
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部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
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
四个月的医疗期:
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
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
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
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
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
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
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
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
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
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
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
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
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
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
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
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
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
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
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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