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学习:事假和病假的区别及有关病假的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24-11-06 20:32:4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档案所在地查询)

法务学习:事假和病假的区别及有关病假的法律依据

一、事假和病假的区别

1、概念不同:

事假:一般指因私事或者个人原因请假。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

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

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

2、待遇不同:

事假: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的,而病假期间,用

人单位应支付病假工资的。

病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

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保障不同

事假:事假是个人与单位协商的请假,不受法律保障。

病假:病假必须要有医院的病明,受劳动法保障。

二、有关病假及医疗期的法律依据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

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

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

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部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

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

四个月的医疗期:

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

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

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

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

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

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

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

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

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

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

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

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

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

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

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

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

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

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

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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