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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具病明的有关规定
病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出具病
明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的权力和义务。为
加强病明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
医疗机构病明管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1.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依法执业注册的专
业人员,可按照规定签署与自己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相关的
病明,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
相符的病明。
2.医师必须亲自诊查后,方可签署病明,并在患者
病历中记录相应的诊疗情况。病假时间必须同时记录在门
(急)诊病历中或者患者的出院记录中。
3.医师开具的病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盖章有
效。因疾病须建议休假的,原则上,急诊开具病假时间
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
情况不超过1个月(需经科主任审批、签字)。病明的病
休建议仅供患者及其单位参考。
4.各医疗机构设置专人负责审核、敲章、登记等工作。
在审核时必须同时查看门(急)诊病历或者出院记录,审核
通过后给予盖章确定。详细记录开具病明的医师姓名、
所在科室、患者姓名、所在单位以及年龄、性别、疾病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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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天数等情况,以备查询。
5.严禁不见患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出具病明。
对不按《执业医师法》规定要求出具证明,由医疗机构按医
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卫生局将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
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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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5 08:56: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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