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犯罪的有关罪名
RevisedbyJackonDecember1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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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
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国家颁布
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2)企业、事
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
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
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3)虽无
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
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
等。
罪名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
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释义】企业、工厂、矿山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
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
企业的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
仍然不顾相关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强行命令
或者胁迫下属进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
罪名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第1款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
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
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释义】“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
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
罪名四:大型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第2款规定,举办大型众性活动违反安
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构成本罪要求在举办大型的体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
场所的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行相关的注
意、管理等义务,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罪名五:危险物品肇事罪
《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
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
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
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构成本罪要求能够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
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物品。如果行为人在生
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
定,未造成任何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本
罪。
罪名六: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
《刑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
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主要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
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
职责的人员。
本文发布于:2022-08-15 08:53: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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