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
方针、政策
第一部份法律摘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一般话和规范汉字为大体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还
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一般话和规范汉字。利用
的汉语文课程教授一般话和规范汉字。利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
文字的规范标准。
第十八条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以一般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话水平,应当别离达到国家规定的品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
定的一般话品级标准的,别离情形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一般话和规范汉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二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行利用全国通用的一般话和规范
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六条学校应当推行利用全国通用的一般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能够
用少数民话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三十七条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取少数民族文字的讲义,并用少
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中学设汉文课程,推行全国通用的一般话。
(五)《扫除文盲条例》:
第六条扫除文盲教学应当利用全国通用的一般话。
(六)《幼儿园治理条例》: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利用全国通用的一般话。
(七)《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民族乡的中小学能够利用本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推行全
国通用的一般话。
第二部份文件摘录
(一)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动素养教育的决定》:
重视培育学生搜集处置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
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
(二)全面推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各级种类学校专门是中小学、师范院校要继续
把说好一般话、写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能力作为素养教育的重要内容。
(三)《国务院要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进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
27.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进一步增强中小学推
行一般话、用字规范化工作,推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把普及一般话、用字规
范化纳入教育教学要求,提高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规范意识。
(三)转国家语委《关于当前语言文字工作的请示》(国发[1992]63号):
实现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是普及教育、提高文化水平、进展科学技术的
一项基础工程,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推行一般话,学校是基础。学校用语一概利用一般话。学校和社会的推行一般
话工作要相互结合,相互增进。
学校推行一般话,必需列入学校工作打算,提出明确的目标和要求,成立必析
规章制度。学校推行一般话的重点是各级师范院校,初等和中等学校
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和职业高中的幼师类、文秘类、公共服务类专业都要开设一
般话课程,要把一般话作为一项重要大体功,认真训练,严格考核;一般话不合格
的毕业生必需进行补课和补考,补考合格后方可发给毕业证书。用一般话教学是合
格教师的一项必备条件,应当做为评估教学质量、评选优秀教师、评聘教师职务的
一个内容。对语文教师说一般话的能力和水平应有理高的要求。
少数民族地域要增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教育和语言文字大体功训练。初
等、中等学校语文学科和大专院校中文系的有关课程,要教学新时期国家语言文字
工作的方针、政策、任务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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