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有
手续的法律依据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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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有关手续的法律依据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
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
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
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市场供地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第四条商
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
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
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
挂牌方式出让。
第二十条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
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
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三条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
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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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地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
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
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
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
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
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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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
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
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规划条件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
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
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
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六、土地征、转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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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28号)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
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
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
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
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
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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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5 08:38: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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