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司法解释有关具体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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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离婚请律师多少钱)

(五)司法解释有关具体问题的

思考

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急待规范

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急待规范

——目前最好的一个关于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

的地方法院司法文件——关于[法释(2003)

13号]司法解释有关具体问题的思考(五)

作者

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何宁湘律师

[问题的由来]

自2003年9月5日生效施行的法释

[2003]13号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

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使人事案件的

处理进入司法程序至今已过去整整一年了。在这一年中,

人事争议案件诉讼司法实践也不可避免的遇到了仲裁前

置、法院管辖、受理、仲裁委的不受理、仲裁决定与仲裁

裁决、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人事政策文件与劳动法律法

规的适用等诸多问题,其中表现最为普遍是审理人事争议

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此期间,由于法释[2003]13号司法解释的起草者们

并未估计到上述问题大量出现以及基层人民法院与人民

众的强烈反映,更不可能在该司法解释中对上述问题规定,

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率先出台了《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

议案件受理和管辖问题的通知》。对法律适用问题这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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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出台了法函[2004]30号《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四

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也相继出台地

方法院司法文件。但从北京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司

法文件规定中,仅仅是解决管辖、受理等程序方面的问题

作了具体规定,但对上述大部问题仍未能涉及且各地规定

不尽一致,它将导致审判结果存在较大差异。而最高人民

法院法函[2004]30号司法文件虽对“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

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

定”、“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

事方面的法律规定”对法释[2003]13号司法解释作了进一

步规定,但其不但没有很好地解决存在的问题,反而引出

更多的新问题(注:参见《浅析法函[2004]30

号文存在的有关问题》一文)。因此,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

适用问题急待规范。

最近获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8日出

台了苏高法审委[2004]114号《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

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文对当前人事争议诉讼案件出现

的诸多问题均作出了地方性司法实践具体规定,它是目前

最好的、最全面的一个关于人事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的地方

法院司法文件(注:由于该文为法院审判委员会文件,一

般不向社会公布,下面着重对该司法文件的具体规定作一

个粗浅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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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决定书》、《通知书》,即广义的仲裁裁决概念。

2、地域管辖:一般情形下,事业单位所在地与聘用合

同履行地同一,但亦有特殊情形,如事业单位的外地或本

地其他行政区域的工作办事机构,此时由诉讼当事人选择。

3、诉讼当事人:即由聘用合同而产生的法律上的、直

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法律适用:【苏高法审委[2004]114号条文】

8、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

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没

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部门规

章、国家有关人事政策、地方政府规章及人事管理规范性

文件处理;前述规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未明确,纠纷

的性质与劳动争议又比较相似的,也可以参照处理劳动争

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9、事业单位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已公示的规章制

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相抵触的,可以作为

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参考。

【条文解读】

1、该条文对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方面作出了

符合我国人事制度现状的规定。其适用顺序:1、适用法律

法规;2、参照与法不抵触的部门规章、人事政策、政府规

章、人事管理规范性文件处理;3、参照处理劳动争议的相

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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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法律不抵触的“事业单位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作为参考。

3、存在的问题是:(1)、与法释[2003]13

号司法解释与法函[2004]30号司法文件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的规定直接抵触。虽然

的规定存在不明确、不具体、不宜审判操作

的问题,但相对而言是“上位法”,而苏高法审委

[2004]114号是“下位法”,这里出现了司法解释代替了立

法,而地方法院的文件又与司法解释相抵触的重大法律制

度问题。(2)、《立法法》生效施行后,新颁布部门规章已

不属于行政法规范围,那么人事政策、政府规章、人事管

理规范性文件的参照是否合法;(3)、基层法院是否具有认

定部门规章、人事政策、政府规章、人事管理规范性文件

是否与法律法规抵触的权利与能力;(4)、人民法院审理各

类案件只能适用法律法规,对于其他的规范如何参照、如

何参考,参照与参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三、举证:【苏高法审委[2004]114号条文】

10、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应当作为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1、因事业单位作出的辞退、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工

作人员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人事争议,事业单位负举

证责任。

【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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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0条规定《聘用合同》是双方必须举证的证据

材料。

2、第11条规定了事业单位的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

分配中事业单位负有的举证倒置的责任方面。

四、审理:【苏高法审委[2004]114号条文】

12、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辞退等处理决定确

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培训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的人事

争议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15、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庭进行审理。

【条文解读】

1、第12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作出实体裁决的方面与具

体操作。

2、第15条是人民法院职权范围与当事人没有直接关

系,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案件均由人民法院民庭审理,这

里只是作再次明确。对于法院没有执行该规定的,如当法

院将人事争议案件交由行政庭或其他审判庭审理的情形

时,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或向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提出监督请求。如果向受诉法院提出异议而未获准的,当

事人可以作为上诉理由。

五、执行:【苏高法审委[2004]114号条文】

5、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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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办理。

6、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

限为一年,自人事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

计算。

7、当事人不服人事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

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

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因超过起

诉期间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自起诉

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恢复法律效力。

【条文解读】

1、第5条、第6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程序法适

用以及申请执行的期间,其申请执行的期限与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一致。

2、第7条有两层意思:(1)、对于起诉案件的仲裁裁

决生效时间;(2)、对当事人对生效后的仲裁裁决执行申请

日以及的执行期限计算依据。

六、术语解释:【苏高法审委[2004]114号条文】

14、事业单位是指经过各级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事业编

制并进行了事业法人登记的单位。

【条文解读】

对于人事争议诉讼案件当事人之一的事业单位做了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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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限制性规定。只有符合第14条规定的事业单位其诉讼主

体才适格,只有事业单位主体适格方成立人事争议案件。

目前南京已出现了单位不是事业单位,而人事争议已

做出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也受理第一、第二审的案例,这

类情形的案件如何处理没有涉及。

七、其他规定:【苏高法审委[2004]114号条文】

13、人民法院制作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判决书、裁定

书和调解书中,不应当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內容。

【条文解读】

这条规定很意思,也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从这条规

定可以看出,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决定不服而

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点也印证了本文《一、

管辖与受理:【条文解读】第1条第2款》的意见,即仲裁

裁决为广义,包括《裁决书》与《决定书》等。“人事争

议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中,不应当含有撤销或者维持

仲裁决定的內容”的规定实质表明人民法院对人事争议纠

纷应径行判决,而对于《仲裁裁决书》、《仲裁决定书》、《仲

裁通知书》的决定不论正确与否不作认定。目前人民法院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已实行了这样的做法。这样做有:

1、我国目前的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不具有完

整的法律意义,它不符合《仲裁法》,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对

其做出认定与裁决,而仅能依法对争议纠纷做出认定与判

决;2、由“一裁两审”向“或裁或诉”过渡;的有利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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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综上对苏高法审委[2004]114号司法文件条文的解读

以清楚看到,该司法文件对于人事争议案件诉讼的规定是

全面的,具体的,当然也就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虽然在

法律适用方面仍不能有效解决目前我国人事制度政策文件

一统天下的现状,并与相关规定有较多抵触

的方面,但它仍不失为目前最好的一个关于人事争议案件

的法律适用的地方法院司法文件。

苏高法审委[2004]114号司法文件即便再好也是地方

性的,它只能在江苏省范围内适用。但目前人事争议方面

存在若干重大问题依然存在,这些问题必然制约我国人事

争议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目前存在的人事争议案件处

理无法可依的现状必须尽快改变,制定与出台统一的、全

面的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定已迫在眉睫,不可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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