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起诉书

更新时间:2024-11-07 21:07:5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慈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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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起诉书

职务侵占起诉书范文1被告人罗某某,男,1966年*月

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5****,汉族,大学文化,户

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迎宾路114号*幢3单

元401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XX年4月16日被四川省

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XX年4

月3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男,1982年*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1040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双碑街双碑街*号附1号19-2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XX

年3月25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

本院批准,于XX年4月3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

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

告人罗某某、曹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XX年6月26日向本

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

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审查

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侦查机关于XX年10

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XX年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

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成都佳和万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佳禾公司,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街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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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亮)隶属于佳州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

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路13号3层202室内,法定代表人:

雷学峰)。成都佳和万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佳州投资有限

公司在成都的子公司。

佳禾公司开发的“佳洲星城”项目”位于四川省成都

市成华区建设支巷1号,由成都市中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成公司”)和成都星源行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星源行公司”)代理销售。

被告人罗某某,XX年1月起担任成都佳和万兴房产开发

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人曹某XX年4月担任该公司销售经

理。XX年8月至XX年1月,被告人罗某某、曹某在“佳洲

星城”项目销售活动中,隐瞒真相,在佳禾公司规定的销售

低价基础上加价2-6万元向客户报价,然后虚构交1万抵2

万元、交2万抵4万元、交3万抵6万的所谓“团购”销售

政策,要求购房户须参加“团购活动”,才能享受购房优惠

政策,同时,二被告人授意星源行公司”公司派驻“佳州

星城”项目销售经理王某某、缪某某,中成公司派驻“佳州

星城”项目销售经理邱某某及其下属在销售过程中执行该

“团购”销售政策,并商定团购费收入按照“4:4:2”的

比例进行分成,即罗某某、曹某占4成,销售人员占4成,

销售经理占2成。

在实施该虚假团购活动中,王某某、缪某某、邱某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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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以收取现金或刷POS机的方式收取购房客户1-3万元不等

的“团购费”后,最终按佳禾公司规定的最低销售价格与购

房客户成交,收取的“团购费”由成都世峰房地产经纪有限

公司或成都金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开具加盖印章的收据。

同时查明:在实施该虚假团购活动中,被告人罗某某、

曹某要求销售经理王某某、缪某某、邱某某等人将收取的团

购费用现金部分分配完毕后立即上缴至曹某处,通过POS机

转账至曹某持股的成都世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团购费

用由曹某分配完毕后返还至王某某、缪某某、邱某某处进行

再分配。经四川衡立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截止XX年1月,

共有68名购房客户缴纳“团购费”,罗某某、曹某等人收取

的团购费用共计1,389,233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罗某某、曹某实施的“团购”销售政

策,在佳州投资有限公司和佳和公司均无审批手续,两公司

也未与其他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团购费的收据上均未加盖有

两公司的印章,罗某某、曹某收取的“团购费”也未进入两

公司账户。

成都佳和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接到购房客户反

映的团购费问题后,于XX年3月5日向公安机关报案。XX

年3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曹某在成都市锦江区橡树林路

166号橡树林小区1期7栋附被公安机关挡获;XX年4月16

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成都火车北站进站口公安机关挡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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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清退赃款共计2738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

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

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归个人所有,数额巨大,其行为

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

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

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

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苏

XX年11月24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六册、起诉书十三份,补充材料两页、提

讯证两张。

职务侵占起诉书范文2被告人罗某某,男,1966年*月

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5****,汉族,大学文化,户

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迎宾路114号*幢3单

元401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XX年4月16日被四川省

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XX年4

4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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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3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男,1982年*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1040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双碑街双碑街*号附1号19-2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XX

年3月25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

本院批准,于XX年4月3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

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

告人罗某某、曹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XX年6月26日向本

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

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审查

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侦查机关于XX年10

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XX年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

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成都佳和万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佳禾公司,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杨亮)隶属于佳州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

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路13号3层202室内,法定代表人:

雷学峰)。成都佳和万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佳州投资有限

公司在成都的子公司。

佳禾公司开发的“佳洲星城”项目”位于四川省成都

市成华区建设支巷1号,由成都市中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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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中成公司”)和成都星源行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星源行公司”)代理销售。

被告人罗某某,XX年1月起担任成都佳和万兴房产开发

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人曹某XX年4月担任该公司销售经

理。XX年8月至XX年1月,被告人罗某某、曹某在“佳洲

星城”项目销售活动中,隐瞒真相,在佳禾公司规定的销售

低价基础上加价2-6万元向客户报价,然后虚构交1万抵2

万元、交2万抵4万元、交3万抵6万的所谓“团购”销售

政策,要求购房户须参加“团购活动”,才能享受购房优惠

政策,同时,二被告人授意星源行公司”公司派驻“佳州

星城”项目销售经理王某某、缪某某,中成公司派驻“佳州

星城”项目销售经理邱某某及其下属在销售过程中执行该

“团购”销售政策,并商定团购费收入按照“4:4:2”的

比例进行分成,即罗某某、曹某占4成,销售人员占4成,

销售经理占2成。

在实施该虚假团购活动中,王某某、缪某某、邱某某等

人以收取现金或刷POS机的方式收取购房客户1-3万元不等

的“团购费”后,最终按佳禾公司规定的最低销售价格与购

房客户成交,收取的“团购费”由成都世峰房地产经纪有限

公司或成都金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开具加盖印章的收据。

同时查明:在实施该虚假团购活动中,被告人罗某某、

曹某要求销售经理王某某、缪某某、邱某某等人将收取的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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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费用现金部分分配完毕后立即上缴至曹某处,通过POS机

转账至曹某持股的成都世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团购费

用由曹某分配完毕后返还至王某某、缪某某、邱某某处进行

再分配。经四川衡立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截止XX年1月,

共有68名购房客户缴纳“团购费”,罗某某、曹某等人收取

的团购费用共计1,389,233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罗某某、曹某实施的“团购”销售政

策,在佳州投资有限公司和佳和公司均无审批手续,两公司

也未与其他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团购费的收据上均未加盖有

两公司的印章,罗某某、曹某收取的“团购费”也未进入两

公司账户。

成都佳和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接到购房客户反

映的团购费问题后,于XX年3月5日向公安机关报案。XX

年3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曹某在成都市锦江区橡树林路

166号橡树林小区1期7栋附被公安机关挡获;XX年4月16

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成都火车北站进站口公安机关挡获。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清退赃款共计2738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

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

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归个人所有,数额巨大,其行为

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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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

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

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苏

XX年11月24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六册、起诉书十三份,补充材料两页、提

讯证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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