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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起诉书
职务侵占起诉书范文1被告人罗某某,男,1966年*月
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5****,汉族,大学文化,户
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迎宾路114号*幢3单
元401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XX年4月16日被四川省
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XX年4
月3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男,1982年*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1040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双碑街双碑街*号附1号19-2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XX
年3月25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
本院批准,于XX年4月3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
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
告人罗某某、曹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XX年6月26日向本
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
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审查
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侦查机关于XX年10
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XX年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
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成都佳和万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佳禾公司,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街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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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亮)隶属于佳州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
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路13号3层202室内,法定代表人:
雷学峰)。成都佳和万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佳州投资有限
公司在成都的子公司。
佳禾公司开发的“佳洲星城”项目”位于四川省成都
市成华区建设支巷1号,由成都市中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成公司”)和成都星源行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星源行公司”)代理销售。
被告人罗某某,XX年1月起担任成都佳和万兴房产开发
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人曹某XX年4月担任该公司销售经
理。XX年8月至XX年1月,被告人罗某某、曹某在“佳洲
星城”项目销售活动中,隐瞒真相,在佳禾公司规定的销售
低价基础上加价2-6万元向客户报价,然后虚构交1万抵2
万元、交2万抵4万元、交3万抵6万的所谓“团购”销售
政策,要求购房户须参加“团购活动”,才能享受购房优惠
政策,同时,二被告人授意星源行公司”公司派驻“佳州
星城”项目销售经理王某某、缪某某,中成公司派驻“佳州
星城”项目销售经理邱某某及其下属在销售过程中执行该
“团购”销售政策,并商定团购费收入按照“4:4:2”的
比例进行分成,即罗某某、曹某占4成,销售人员占4成,
销售经理占2成。
在实施该虚假团购活动中,王某某、缪某某、邱某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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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以收取现金或刷POS机的方式收取购房客户1-3万元不等
的“团购费”后,最终按佳禾公司规定的最低销售价格与购
房客户成交,收取的“团购费”由成都世峰房地产经纪有限
公司或成都金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开具加盖印章的收据。
同时查明:在实施该虚假团购活动中,被告人罗某某、
曹某要求销售经理王某某、缪某某、邱某某等人将收取的团
购费用现金部分分配完毕后立即上缴至曹某处,通过POS机
转账至曹某持股的成都世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团购费
用由曹某分配完毕后返还至王某某、缪某某、邱某某处进行
再分配。经四川衡立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截止XX年1月,
共有68名购房客户缴纳“团购费”,罗某某、曹某等人收取
的团购费用共计1,389,233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罗某某、曹某实施的“团购”销售政
策,在佳州投资有限公司和佳和公司均无审批手续,两公司
也未与其他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团购费的收据上均未加盖有
两公司的印章,罗某某、曹某收取的“团购费”也未进入两
公司账户。
成都佳和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接到购房客户反
映的团购费问题后,于XX年3月5日向公安机关报案。XX
年3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曹某在成都市锦江区橡树林路
166号橡树林小区1期7栋附被公安机关挡获;XX年4月16
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成都火车北站进站口公安机关挡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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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清退赃款共计2738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
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
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归个人所有,数额巨大,其行为
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
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
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
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苏
XX年11月24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六册、起诉书十三份,补充材料两页、提
讯证两张。
职务侵占起诉书范文2被告人罗某某,男,1966年*月
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5****,汉族,大学文化,户
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迎宾路114号*幢3单
元401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XX年4月16日被四川省
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XX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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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3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男,1982年*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1040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双碑街双碑街*号附1号19-2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XX
年3月25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
本院批准,于XX年4月3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
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
告人罗某某、曹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XX年6月26日向本
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
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审查
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侦查机关于XX年10
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XX年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
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成都佳和万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佳禾公司,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杨亮)隶属于佳州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
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路13号3层202室内,法定代表人:
雷学峰)。成都佳和万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佳州投资有限
公司在成都的子公司。
佳禾公司开发的“佳洲星城”项目”位于四川省成都
市成华区建设支巷1号,由成都市中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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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中成公司”)和成都星源行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星源行公司”)代理销售。
被告人罗某某,XX年1月起担任成都佳和万兴房产开发
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人曹某XX年4月担任该公司销售经
理。XX年8月至XX年1月,被告人罗某某、曹某在“佳洲
星城”项目销售活动中,隐瞒真相,在佳禾公司规定的销售
低价基础上加价2-6万元向客户报价,然后虚构交1万抵2
万元、交2万抵4万元、交3万抵6万的所谓“团购”销售
政策,要求购房户须参加“团购活动”,才能享受购房优惠
政策,同时,二被告人授意星源行公司”公司派驻“佳州
星城”项目销售经理王某某、缪某某,中成公司派驻“佳州
星城”项目销售经理邱某某及其下属在销售过程中执行该
“团购”销售政策,并商定团购费收入按照“4:4:2”的
比例进行分成,即罗某某、曹某占4成,销售人员占4成,
销售经理占2成。
在实施该虚假团购活动中,王某某、缪某某、邱某某等
人以收取现金或刷POS机的方式收取购房客户1-3万元不等
的“团购费”后,最终按佳禾公司规定的最低销售价格与购
房客户成交,收取的“团购费”由成都世峰房地产经纪有限
公司或成都金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开具加盖印章的收据。
同时查明:在实施该虚假团购活动中,被告人罗某某、
曹某要求销售经理王某某、缪某某、邱某某等人将收取的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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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费用现金部分分配完毕后立即上缴至曹某处,通过POS机
转账至曹某持股的成都世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团购费
用由曹某分配完毕后返还至王某某、缪某某、邱某某处进行
再分配。经四川衡立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截止XX年1月,
共有68名购房客户缴纳“团购费”,罗某某、曹某等人收取
的团购费用共计1,389,233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罗某某、曹某实施的“团购”销售政
策,在佳州投资有限公司和佳和公司均无审批手续,两公司
也未与其他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团购费的收据上均未加盖有
两公司的印章,罗某某、曹某收取的“团购费”也未进入两
公司账户。
成都佳和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接到购房客户反
映的团购费问题后,于XX年3月5日向公安机关报案。XX
年3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曹某在成都市锦江区橡树林路
166号橡树林小区1期7栋附被公安机关挡获;XX年4月16
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成都火车北站进站口公安机关挡获。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清退赃款共计2738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
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
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归个人所有,数额巨大,其行为
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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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
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
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苏
XX年11月24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六册、起诉书十三份,补充材料两页、提
讯证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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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5 07:58: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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