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

更新时间:2024-11-06 16:42:52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2日发
(作者:扶老人被讹事件)

诉讼导致人格关系紧张的历史文化原因分析——读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有

当比较民事调解制度与民事审判制度的优缺点时,很自然地想到和解性是调解制

度的重要的优点之一。与之相对,判决往往只能解决双方当事人的浅层次矛盾,

同时还会加剧人际关系的紧张。这一经验性的结论我们平常都在使用,但就其原

因,则要借助于法理和法文化的知识。

读完范忠信教授《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一书(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年版),我对这个问题的答案有了相对清晰的认识,尤其是该书的第十章(对中

国古代“法的作用论”的一点思考)以及第十一章(中国古代法观念中的贱讼逻

辑)回答了这一问题的重要两个方面。但是由于作者著该书并不是为直接解答诉

讼导致人格关系紧张的原因,因此可能并没有全面系统的论述。因此,我想依据

本书作者的一些认识,结合我个人的一点想法,探讨该问题。

一、从中国古代法的起源看,“兵刑合一”说体现了法产生之初的暴力

和对抗彩,这也是诉讼导致人格关系紧张的基础原因。

“兵刑合一”说,这是中国古代先秦时期流传的关于法律起源的最有影

响的一种观点。“刑起于兵”,即法律起源于古代的氏族战争。“兵刑合一”是

说,战争和刑法、刑罚是一回事,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1)《国语·鲁语

上》记臧文仲之言曰:“刑五而已: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

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以威民页。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五刑三

次。”由此可见这种观念的深远影响。由于法的产生是与战争密切相联的,而战

争中的双方是尖锐对立的,因此演变到日后的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心理的层面

上就有着对抗的彩,故自然会造成双方人格关系的紧张。

二、从中国古代法的作用看,法律的作用在于刑罚,在于维持政治、社

会秩序,主要是维护君权,维护父权和夫权,维护家族主义。(2)因此法律体

现着公权对私权的强烈干预,这是诉讼造成人格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

正如范教授在书中所言,中国古代法的重要作用在于惩强暴,以救乱世。

法律仅仅是乱世所需,仅仅是用来救暴止乱的。如非乱世,法就成了夏裘冬扇。

(3)东汉时期的王符就认为:“法令赏罚者,诚治乱之枢机也,不可不严行也……

罚不重则恶不惩……故凡欲变风改俗者,其行赏罚也,必使足惊心破胆。”(4)

唐陈子昂也说:“圣人初制天下,必有凶乱之贼,叛逆之臣,圣人诛兄殄逆,济

人宁乱,必资刑杀……凶乱既灭,则必顺人施化。”(5)这些都把严法重刑看

成是不正常时期所必需的手段,也就是救暴止乱的工具。因此,法或刑常被看成

“不祥之物”、“凶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苏东坡才声称“读书万卷不读

律”。法既然那么不吉利,又有谁喜欢它呢?

三、从中国古代法的结构看,法律以刑法为主。刑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

犯罪活动,而犯罪活动则是人与人、人与社会间尖锐矛盾的产物。这就会给人造

成一种印象,即一切诉讼活动都是因为与他人的尖锐矛盾而起,故自然会进一步

加剧双方人格关系的紧张程度。

瞿同祖先生在其一篇学术讲座讲稿《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历史

的考察》一文中曾提到:“试观唐、宋、元、明、清律,主要是刑法、诉讼法及

行政法,都属于公法的范围,民法很少,对于大部分民事、商事都为法律所不过

问。”(6))因此中国古代法不是主要用来调整人民及人民团体的生活和活动

的,这大不同于西方的法律。至于律例虽然属于民事性质,但违犯规定的处罚方

式同样是附以笞、杖、徒、流处分,这于刑事犯罪无所区别。从这里可以看出,

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如果将纠纷提交官府处理,那败诉的一方将受到刑事意义上的

处罚,自然会从深层次上加强双方业已存在的矛盾,造成双方人格关系的紧张。

四、从中国古代的诉讼文化看,贱讼观念是为最显著的特征。鄙视、厌

恶诉讼活动,一直是中国古代文化观念的典型特征之一。这一思想层面的认识既

是诉讼加剧人格关系紧张的逻辑起点,也是诉讼加剧人格关系紧张的必然结论。

由此可见,贱讼观念与诉讼加剧人格关系的紧张有着相辅相承的关系,下文将结

合范忠信教授的观点和我个人的一点认识,对中国古代法中贱讼观念的有关问题

进行一些分析。

对于古代中国士人来说,诉讼是道德败坏的结果或表现。在古代中国人

眼里,讼特别是打官司就成了不光彩的同义语。古人在说到诉讼行为及其参与者

时,常常要加上明显带有贬义的前缀或后缀词,以示鄙弃。如“滋讼”、“讼棍”

等等便是。

范忠信教授在书中提出贱讼的本质是害怕而非鄙视。(7)他认为,中国

人之贱讼,其实并非真正鄙视诉讼,而是害怕诉讼。故贱讼实为恐讼。即是说,

中国人并非真正的把讼看成是一件不道德的事,而只是因为它不会带来什么好的

结果而鄙视之。因为恐讼、恶讼而贱讼,这是中国古代法观念的一个有趣的逻辑。

(8)其后,他还列举了一系列的史料记载加以证明上述观点。在此基础上,作

者得出了结论:即贱讼的本质是害怕。我觉的有一定道理,但还是不能完全信服。

我个人认为贱讼的本质不是鄙视,也不是作者所认为的害怕,而是诉讼弊大于利

的利益衡量结果。人们为什么害怕诉讼或是鄙视诉讼?那是因为历史性的或经验

性的认识告诉他们:诉讼会破财受罪,即使胜诉了所得结果也不能让自己满意,。

如此的利害得失考量,自然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即诉讼弊大于利。只要不犯法,

不受牵连,便于法律不发生关系,这就是万幸了。长此以往,人们逐渐会形成这

样的观念,即与他人交往中发生冲突和争端的时候,应尽量争取在衙门以外解决,

免得花钱,妨碍作业。因此,在中国古代社会,人民都遵守习惯,按着习惯来办

事、进行各种活动以及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基于以上的分析,我认为贱讼的

本质是利益选择的必然结果,害怕或鄙视的认识都有其合理处,但却没能揭示贱

讼最根本的原因。

贱讼观念之所以能够产生于中国古代社会,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文化根

源。范忠信教授在其著作中进行了分析,他主要提出了以下几点:(1)稳态的、

不流动的、等级制的农业社会组织形式致使诉讼必然存在的不利后果;(2)不

体面的有辱人格的诉讼程序;(3)诉讼中易受讼师,不得不低声下气屈己

求人。(9)这一观点虽说没有错,但我个人认为贱讼观念形成的原因不应仅限

于此,还应该有更深刻的原因。

从“贱讼”观念形成的社会根源看,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的显著特点是家

与国的一体化。这种结构导致了“国政”的原型实际上是“家务”。不仅如此,

宗法时代所提倡的以血缘为纽带的聚族而居的地缘关系,使得社会成员如同生活

在一个大家庭中,再加上儒家伦理道德学说的渗透与潜移默化,形成了和睦共

处、和谐无争的生活准则,以致发生纷争很少诉诸法律和求助于官府,而是寄希望

于纲常礼教的德化作用和族长邻右的调解功能。

从“贱讼”观念形成的思想文化根源看,孔子所宣扬的“仁者爱人”、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忠恕之道,既反对又鄙视为争而讼,可见贱讼是儒家理

论体系的内涵。特别是秦汉以后,统治者深知普遍的和谐与稳定,不单是依靠法

律与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所能取得的,还需要借助崇礼重德的厚重的中国文化,

因此大力提倡兴教化、重人伦、厚风俗、明礼仪,在实际的执法施政中积极主张

息讼、止讼,以至诉讼在中国古人的心目中日益变成为礼所不容,为贤者所不肖

的行为。

另外,中国古代的百姓之所以贱讼,除上述社会的、文化的原因外,,

还有一个极为现实又十分具体的原因,那就是不堪有辱人格的诉讼程序以及为讼

所累的破产威胁。这一点范教授在其著作中也提到过。瞿同祖先生在其著作中曾

提到,人们到了公堂,不论原告还是被告都得长时间跪在县官面前。问官动辄用

刑,逼取口供,难免受皮肉之苦。此外,胥吏衙役都以讼案为生财之道,一打官

司就索取种种规费。(10)宋代著名的司法官胡石壁曾经指出由于词讼而“荒废

本业、破坏家财者”比比皆是。“幸而获胜,所损已多,不幸而输,虽悔何及”。

江苏晋陵《奚氏宗谱》特别规定:“或因小愤而涉讼,渐至破家,或因争产而涉诉

反至失业,‘讼则终凶’”。尤其是山东曲阜孔庙碑刻“忍讼歌”中的描述更为

生动:世宜忍耐莫经官,人也安然己也安然。听人挑唆到衙前,告也要钱诉也要钱。

差人奉票又奉签,锁也要钱开也要钱。行到州县细盘旋,走也要钱睡也要钱。约邻

中证日三餐,茶也要钱烟也要钱。三班人役最难言,审也要钱和也要钱。自古官廉

吏不廉,打也要钱枷也要钱。唆讼本来是奸贪,赢也要钱输也要钱。听人诉讼官司

缠,田也卖完屋也卖完。食不充足衣不全,妻也艰难子也艰难。始知讼害非浅鲜,

骂也枉然悔也枉然。“忍讼歌”虽有麻醉人民安于盘剥压榨的一面,但它所揭露

后果却是社会真实的写照。据此可见,诉累和诉讼程序的问题也是导致贱讼观念

产生的重要原因。

小结:贱讼观念是中国古代几千年诉讼文化的最典型特征,时至今日,

虽然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已经解体,但法律精神、法律思想的影响至今犹存。当今

天普通的中国百姓走上法庭参加诉讼的时候,虽然不至于如古代人那样有不光彩

的想法,但也绝不会认为参加诉讼是多么光荣的事,诉讼对人际关系的伤害同样

不容低估。由此可见,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由古至今实际是一脉相承的,当我们

研究和探讨现实法律问题的时候,往往历史已经给了我们答案。

【参考文献】

(1)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

21页。

(2)瞿同祖著:《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第402—403页。

(3)范忠信著:《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

版,第230页。

(4)《潜夫论·三式》

(5)《伯玉文集·请措刑科》

(6)瞿同祖著:《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第403页

(7)范忠信著:《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

版,第230页。

(8)范忠信著:《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

版,第243页

(9)范忠信著:《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

版,第246页

(10)瞿同祖著:《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第408页

【写作年份】2004

【学科类别】法制史->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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