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主要立法的完善
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基本法律《婚姻法》诞生;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
布。从新中国建立之初到“文化大革命”前的17年,国家制定的法律、法令和法规多达1500
多件。社会主义法制由此奠基。
1979年,无疑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另一个重要节点。这一年,全国人大常委
会通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选举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7部法律。
1982年颁布了新时期一部比较完善的宪法——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后
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人大又通
过了《义务教育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我国基本上形成
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997年,《刑法》修订,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件大事,是完善我国刑事法律的
重要步骤。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通过《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21次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部新婚
姻法是根据依法治国的精神,为了适应改革开放以来婚姻家庭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2003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由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丁亥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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