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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书
原告:某某,男,195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
省石家庄市。
被告:某某,女,196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
省石家庄市。
诉讼事由:离婚
诉讼请求:
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5月5日登记结
婚。双方均为再婚。无共同子女、无共同财产。原告与被告认识五个
月便登记结婚,未在性格、生活习惯、价值取向等方面充分了解,婚
后被告逐渐暴露出其好逸恶劳的真实本性和结婚的不良企图。首先,
婚后原告勤勤恳恳经营粮店而被告则不愿劳动注重享受。婚后被告既
不出去工作也不帮原告经营粮店又不在家里呆着,每天都以各种借口
外出。
其次,被告花钱如流水,奢侈浪费,被告自打结婚后就大把花钱、
三天两头开始就大把花钱买名牌、买贵的。每月男方给女方的花销都
在三四千元以上并且女方还经常去粮店拿钱甚至把本钱都拿走,根本
不为家里着想。
再次,在性生活不和谐。被告在性生活方面采取拒绝、回避的态
度。被告每天晚上出去跳舞很晚才回来,要么就是看电视到12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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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原告有性生活要求时总是各种借口回避或拒绝。而且被告每天
接大量电话,经常以交电话费为借口向原告要钱,经常背着原告神神
秘秘接电话,原告询问时被告总是搪塞,这无法不让原告怀疑被告在
外面有人。
第四,双方无共同语言及话题,无法沟通交流,被告除了向原告
要钱、吵架很少与原告沟通,而且原告明显感觉到女方嫌弃原告土气、
长的老避讳与原告一同在公开场合露面。
第五,被告与原告在价值观、生活方式、性格等存在巨大差异,
无法正常沟通交流每天都吵吵闹闹打破了原告原本平静的生活。让原
告的婚姻生活毫无幸福感可言,同时搞得四邻不得安宁。
第六、被告企图不良,因原告在婚前村里占地分给原告几套房子,
每次吵闹时原告谈到双方不适合时要求离婚时被告便寻死觅活以自
杀相威胁要求给几套房子就走人或者给200万就走人,逐渐暴漏了她
真实本性和结婚的不良目的。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无感情基础,双方
价值观、性格、生活方式存在较大差异,无法共同生活。婚后也无法
建立其夫妻感情彼此矛盾愈演愈烈。现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夫妻关
系。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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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5 07:22: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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