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培训提纲
行政调解培训提纲
一、行政调解的概念
行政调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其他组织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与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纠纷,通过规劝
疏导,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妥善解决矛
盾纠纷的活动。
二、行政调解的范围
行政调解的范围包括部分行政纠纷(行政赔偿与补偿纠纷、行政自
由裁量行为引起的纠纷)、民事纠纷和商事纠纷。
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信访的联系和区别。人民调解可以对所有民
事争议进行调解,但不能调解行政争议;行政调解可以调解行政争议,
但只能对与行政管理相关的部分民事争议进行调解。信访和行政调解都
与行政机关有关,但信访是对特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
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对民事争议不能信访;行政调
解除了由行政复议机关调解的行政争议外,主要是对民事争议进行
调解,争议内容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无关。
三、行政调解的效力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
即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
机制的若干意见》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调解、裁决或者其他处理
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依法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后达成的有民事权利
义务内容的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具
有法律效力。
四、行政调解适用的法律依据
(一)行政争议应当依据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行政法规解
释、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或者司法解释进行调解。主要法律依据:《行
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
法实施条例》、《国家赔偿法》及有关部门法律。
(二)民商事争议应当依据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或者司法解释进行调解。主要法律依据:《物权法》、《侵权责任法》、
《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合同法》、《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有关部门法律。
其他规范性文件,根据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
以作为调解说理的依据。
五、行政调解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合理行政。合理行政指的是行政机
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
(二)物权的生效及物权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
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物权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
1、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
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
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
2、优先效力。指内容相容的物权,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
后的物权。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
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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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5 07:08: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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