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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
及相关法律依据
在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它法
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包括反映的情况,
提出的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
定途径”进行合理分流、依法处理。按照国阅〔2014〕102号《会
议纪要》要求,现将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和解决途径进行分类梳理,
形成如下基本框架: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是指在诉讼与信访分
离的基础上,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信访渠道以外
的法定途径解决的,导入这些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不能通过这
些途径解决、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作为信访事项,
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处理。判断是否“法定途径”,应符合
三个标准:一是由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做出明确
规定;二是一般应具备明确的主体、时限和操作程序等要素;三
是经过该途径处理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信访人通过信访渠
道反映的问题,按照信访目的可分为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
意见建议类、信息公开类四类。依照“法定途径”的界定标准,
对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信息公开类三类问题的处理有较明
确的法定途径,对意见建议类问题无信访渠道以外的明确的法定
途径。具体如下:
一、处理申诉求决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申诉求决类问题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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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处
理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处理这类事项的法
定途径主要有:
(一)仲裁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
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
的裁决。
主要法律依据:《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水路旅客运输规则》等。
例如:①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依据《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引导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②反映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
股等流转发生,或者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等,依据《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引导其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
③反映承运人、港口经营人以及旅客在人员运送、行李运输
中发生的纠纷,依据《水路旅客运输规则》,引导其向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
(二)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
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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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主要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
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
例如:①反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
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等问题,依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
法》,引导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②反映因运送渣土不作覆盖,造成遗撒,或者临街工地不设
置护栏而被城管部门处罚的问题,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引导其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三)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
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
审查,并作出裁决。
主要法律依据:《专利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
等。
例如:①反映专利使用费纠纷问题,依据《专利法》,引导
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裁决。
②反映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有异议,依据《土地管理法》,
引导其向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③反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依据《土地管理法》,引
导其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④反映矿产企业之间矿区范围的争议,依据《矿山资源法》,
引导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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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
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登记等方式决
定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
主要法律依据:《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程序规定》、《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
等。
例如:①反映身体残疾,要求享受相关待遇的问题,依据《伤
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引导其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评残申请。
②反映发生交通事故后,因责任不明确,而无法获得赔偿的
问题,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引导其向当地公安
部门申请确定当事人责任。
③反映养子女因收养关系不确定,而无法上户口、上学的问
题,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引导其向民政部门办
理收养登记。
④对他人持有的房产证登记内容有争议,依据《房屋登记办
法》,引导其向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异议登记。
(五)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
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
主要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渔业法实施细则》、《民办
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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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①反映渔民被禁止入海捕鱼的问题,依据《渔业法实
施细则》,引导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
部门申请办理捕捞许可证。
②反映筹办民办学校的问题,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
例》,引导其向当地教育部门申请办学许可证。
(六)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作
为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赔偿。
主要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
刑事赔偿办法》等。
例如:①反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要求赔
偿的问题,依据《国家赔偿法》,引导其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
请。
②反映监狱部门工作人员体罚、虐待服刑人员,要求赔偿的
问题,依据《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引导其
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③反映行政编制的城管人员在执法中将商贩打伤,公安人员
在侦查案件过程中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法院枉法裁判导致无罪人
员冤狱多年等,可通过国家赔偿解决。
(七)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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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
主要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动物防疫法》、《蓄泄
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等。
例如:①反映承包地被征收,要求给予补偿的问题,依据《土
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引导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
登记。
②反映养殖的家禽在禽流感防治中被强制扑杀,要求给予补
偿的问题,依据《动物防疫法》,引导其向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
请。
(八)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是指在公民处于失业、贫困、年老或者疾病等特
殊状况之时,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规定,赋予
公民一定物质帮助权益。
主要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条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农
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军队抚恤优待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
例》、《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等。
例如:①城市居民信访反映生活困难的问题,依据《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引导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
镇人民政府提出低保申请。
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人的老年村民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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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生活困难的问题,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引导其
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供养申请。
③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信访反映生活困难的问题,依据《军队
抚恤优待条例》,引导其向民政部门提出抚恤申请。
④反映地震灾害后,重建住房困难的问题,依据《自然灾害
救助条例》,引导其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出把救助申请。
(九)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
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
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
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
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
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主要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人民警察法》、《传染病防
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海关法》等。
例如:①反映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的问题,依据《人民警
察法》,引导其向公安机关提出采取措施的要求。
②要求对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采取必要和控制
措施的问题,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引导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报告。
(十)特定类型的申诉
广义上的“申诉”是指《宪法》第41条规定的,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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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
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因其
没有统一的处理程序,故无法作为统一的一种法定途径。但某些
特定类型的申诉途径,符合前文提出的三个界定标准,可作为法
定途径。
1.具有行政复议性质的申诉途径。比如,《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的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
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决;对上一级公安
机关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受公安
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
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
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之外设立的独特申诉途
径。比如,《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法定期限
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不服海关行政复议决定
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诉。
3.内部申诉,是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
位成员对所受处分或处理不服时,向原机关(组织)或上级机关
(组织)提出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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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律依据:《公务员法》、《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申诉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化系统内部审
计工作规定》、《交通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
例如:①公务员信访反映不服开除决定的问题,依据《公务
员法》,引导其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
关的上一机关提出申诉。
②教师信访反映无故被调离教学岗位、不服职称评定等问
题,依据《教师法》,引导其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诉。
③大学生信访反映因考试作弊被开除学籍等问题,依据《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引导其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提出申诉。
④某文化单位信访反映对审计结论不服的问题,依据《文化
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引导其向上级审计机构提出申诉。
⑤交通企业女职工信访反映企业安排她们从事超强度劳动
的问题,依据《交通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引导其向所在
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十一)复查(复核、复审、复检)
复查(复核、复审、复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
国家机关(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作出的检查、评估、
鉴定、认定等结果结论有异议,向作出结果结论的机关(组织)
或上级机关(组织)请求重新审查、撤销或改变原结果结论。
主要法律依据:《专利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安全生
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公证程序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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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
租管理办法》等。
例如:①反映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
依据《专利法》,引导其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②反映蔬菜检测结果弄虚作假的问题,依据《农产品质量安
全法》,引导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③反映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停产的问题,依据《安全生
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引导其向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申请复查。
④反映公证书有错的问题,依据《公证程序规则》、《公证复
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引导其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
复查,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有
异议,采用投诉方式提请地方公证协会予以处理。
⑤反映对音像制品鉴定结论不服的问题,依据《音像制品批
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引导其向上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复
核。
(十二)特定类型的投诉
广义上的“投诉”是一种沟通方法,因其没有统一的处理程
序,故无法作为统一的一种法定途径。但某些特定类型的投诉途
径,符合前文提出的三个界定标准,可作为法定途径。
1.具有举报性质的投诉途径。比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
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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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投诉。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
办法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
复投诉人。
2.具有复查性质的投诉途径。比如,《政府采购法》第五十
五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
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
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
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
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3.消费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
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之间发生争议后向有关国家机关主张自
身权利,要求保护合法权益。
主要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运输服务质量
投诉管理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城市公共汽电
车客运管理办法》、《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城市出租
汽车管理办法》、《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电信条例》、《中
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
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组织处理投诉指南GB/T
19012-2008》、《组织外部争议解决指南GB/T19013-2009》等。
例如:①反映购买假冒伪劣产品,受到损失的问题,依据《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引导其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②反映在乘坐地铁、汽电车、出租车时遇到的问题,依据《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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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引
导其向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投诉。
③反映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不达标的问题,依据《电信
条例》,引导其向电信管理机构申诉。
④反映银行工作人员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依据《中国银监会
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
者保护工作的通知》,引导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诉。
(十三)特定类型的调解
调解,是指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在查明事实、分清是
非和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在我国,有四种不
同性质的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
1.司法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法
官的主持下,通过处分自己的权益来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
这是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属于“诉访分离”范畴,不作为本
框架所讨论的“法定途径”。
2.仲裁调解,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仲裁当事人在自愿
协商、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这
是仲裁程序中的一个环节,不单独作为一种“法定途径”。
3.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
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
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
除纠纷的活动。由于其主体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而不是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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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作为“法定途径”。
4.行政调解,是指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由国家行政
机关主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
过对争议双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
商、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
部分行政调解途径由于不符合三个界定标准,所以,不作为
“法定途径”。比如,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行政调解,《农
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
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调、调解不
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起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等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调解时限、程序等规定。比如,关于种子、
植物品种纠纷的行政调解,《种子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使用
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
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
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法院起诉。《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
件处理规定》等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调解时限、程序等规定。
部分行政调解途径符合三个界定标准,可作为“法定途径”。
比如,《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规定了行政调解的范围和主体,为“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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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调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
纷,由主管该事项的行政机关负责调解”,并明确了行政调解的
启动、实施、调解书制作等具体程序及时效。《成都市行政调解
工作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昆明市行政调解实施办法》等也
符合三个界定标准。
(十四)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是指由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纠
纷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主要法律依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精神卫生
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医疗事
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计划生育手术并
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
例如:1.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一般由侦查机关委托或向法院
申请,其中的纠纷涉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属涉法涉诉信访事项。
另,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在鉴定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举报。对司法鉴定人
违规的,还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反映。
2.医疗卫生领域的鉴定。
①预防接种异常反映诊断鉴定。一是通过异常反应调查诊断
专家组或医学会鉴定。根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第十
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各级异常
反应调查专家组调查诊断并作出结论;对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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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向市级医学会申请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向省级医学会
申请再鉴定。二是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预防接种异常
反应鉴定办法》第十一条,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等原因给受害者造成损
害,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
办理。
②精神障碍诊断鉴定及住院。根据《精神卫生法》,精
神障碍的诊断应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精神障碍的住院实
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具有法定情形的,应当实施住
院。对需要住院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
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
可以自主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
③职业病诊断、鉴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
与鉴定管理办法》,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
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
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对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
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
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④医疗事故鉴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暂行办法》,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卫生计
生行政部门或者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
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其中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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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⑤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依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
理办法(试行)》,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实行县、社区的市、省级
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
3.劳动领域的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3、26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
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4.交通事故鉴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需
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
查结束之日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当
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以
一次为限。
二、处理揭发控告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
行为。处理这类事项的法定途径主要有:
(一)行政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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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是指在行政系统中设置的专司监察职能的机关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
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
监督检查的活动。
主要法律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教育法》、《审计法》等。
例如:反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
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
征收征用,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可以通过行政监
察解决。
(二)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是指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
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活动。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
监察条例》。
例如:反映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给缴纳保险费,
擅自延长工作时间,不给劳动者配备应有的劳动保护措施等,可
通过劳动监察解决。
(三)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
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
政行为。
主要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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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法》、《安全生产法》、《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快递市场管理
办法》等。
例如:反映破坏公共财物,非法买卖土地,企业环保措施不
达标,慈善机构侵占、私分所接受的捐赠资产等违反行政管理秩
序的行为,可导入行政处罚途径解决。
(四)立案侦查
立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接到公民报案、控告、
举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动
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受理后经
领导批准,立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处的行为。
主要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例如:反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村基层组织人员
参加救灾、抢险款物的管理工作时挪用、侵占款物,控告他人侵
害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犯罪行为等,可予以立案侦案。
(五)纪律检查
纪律检查,是指各级纪委依照党内法规对党员、党组织违反
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
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进行查处的活动。
主要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
纪律检查工作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条例》。
例如:反映有的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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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实际,脱离众;有的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
有的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有的多占住
房、超标配车,旅游,生活奢靡等,可导入纪律检查途
径。
三、处理信息公开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类法定途径,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某些
信息。
主要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例如:主要有3种情形:
1.申请公开信息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
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提出。
2.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
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3.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
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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