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24-11-06 18:16:4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晚托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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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

及相关法律依据

在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它法

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包括反映的情况,

提出的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

定途径”进行合理分流、依法处理。按照国阅〔2014〕102号《会

议纪要》要求,现将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和解决途径进行分类梳理,

形成如下基本框架: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是指在诉讼与信访分

离的基础上,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信访渠道以外

的法定途径解决的,导入这些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不能通过这

些途径解决、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作为信访事项,

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处理。判断是否“法定途径”,应符合

三个标准:一是由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做出明确

规定;二是一般应具备明确的主体、时限和操作程序等要素;三

是经过该途径处理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信访人通过信访渠

道反映的问题,按照信访目的可分为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

意见建议类、信息公开类四类。依照“法定途径”的界定标准,

对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信息公开类三类问题的处理有较明

确的法定途径,对意见建议类问题无信访渠道以外的明确的法定

途径。具体如下:

一、处理申诉求决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申诉求决类问题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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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处

理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处理这类事项的法

定途径主要有:

(一)仲裁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

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

的裁决。

主要法律依据:《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水路旅客运输规则》等。

例如:①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依据《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引导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②反映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

股等流转发生,或者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等,依据《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引导其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

③反映承运人、港口经营人以及旅客在人员运送、行李运输

中发生的纠纷,依据《水路旅客运输规则》,引导其向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

(二)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

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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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主要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

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

例如:①反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

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等问题,依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

法》,引导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②反映因运送渣土不作覆盖,造成遗撒,或者临街工地不设

置护栏而被城管部门处罚的问题,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引导其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三)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

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

审查,并作出裁决。

主要法律依据:《专利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

等。

例如:①反映专利使用费纠纷问题,依据《专利法》,引导

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裁决。

②反映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有异议,依据《土地管理法》,

引导其向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③反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依据《土地管理法》,引

导其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④反映矿产企业之间矿区范围的争议,依据《矿山资源法》,

引导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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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

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登记等方式决

定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

主要法律依据:《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程序规定》、《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

等。

例如:①反映身体残疾,要求享受相关待遇的问题,依据《伤

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引导其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评残申请。

②反映发生交通事故后,因责任不明确,而无法获得赔偿的

问题,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引导其向当地公安

部门申请确定当事人责任。

③反映养子女因收养关系不确定,而无法上户口、上学的问

题,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引导其向民政部门办

理收养登记。

④对他人持有的房产证登记内容有争议,依据《房屋登记办

法》,引导其向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异议登记。

(五)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

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

主要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渔业法实施细则》、《民办

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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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①反映渔民被禁止入海捕鱼的问题,依据《渔业法实

施细则》,引导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

部门申请办理捕捞许可证。

②反映筹办民办学校的问题,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

例》,引导其向当地教育部门申请办学许可证。

(六)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作

为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赔偿。

主要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

刑事赔偿办法》等。

例如:①反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要求赔

偿的问题,依据《国家赔偿法》,引导其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

请。

②反映监狱部门工作人员体罚、虐待服刑人员,要求赔偿的

问题,依据《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引导其

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③反映行政编制的城管人员在执法中将商贩打伤,公安人员

在侦查案件过程中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法院枉法裁判导致无罪人

员冤狱多年等,可通过国家赔偿解决。

(七)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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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

主要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动物防疫法》、《蓄泄

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等。

例如:①反映承包地被征收,要求给予补偿的问题,依据《土

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引导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

登记。

②反映养殖的家禽在禽流感防治中被强制扑杀,要求给予补

偿的问题,依据《动物防疫法》,引导其向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

请。

(八)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是指在公民处于失业、贫困、年老或者疾病等特

殊状况之时,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规定,赋予

公民一定物质帮助权益。

主要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条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农

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军队抚恤优待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

例》、《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等。

例如:①城市居民信访反映生活困难的问题,依据《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引导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

镇人民政府提出低保申请。

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人的老年村民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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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生活困难的问题,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引导其

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供养申请。

③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信访反映生活困难的问题,依据《军队

抚恤优待条例》,引导其向民政部门提出抚恤申请。

④反映地震灾害后,重建住房困难的问题,依据《自然灾害

救助条例》,引导其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出把救助申请。

(九)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

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

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

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

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

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主要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人民警察法》、《传染病防

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海关法》等。

例如:①反映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的问题,依据《人民警

察法》,引导其向公安机关提出采取措施的要求。

②要求对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采取必要和控制

措施的问题,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引导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报告。

(十)特定类型的申诉

广义上的“申诉”是指《宪法》第41条规定的,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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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

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因其

没有统一的处理程序,故无法作为统一的一种法定途径。但某些

特定类型的申诉途径,符合前文提出的三个界定标准,可作为法

定途径。

1.具有行政复议性质的申诉途径。比如,《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的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

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决;对上一级公安

机关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受公安

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

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

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之外设立的独特申诉途

径。比如,《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法定期限

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不服海关行政复议决定

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诉。

3.内部申诉,是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

位成员对所受处分或处理不服时,向原机关(组织)或上级机关

(组织)提出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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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律依据:《公务员法》、《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申诉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化系统内部审

计工作规定》、《交通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

例如:①公务员信访反映不服开除决定的问题,依据《公务

员法》,引导其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

关的上一机关提出申诉。

②教师信访反映无故被调离教学岗位、不服职称评定等问

题,依据《教师法》,引导其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诉。

③大学生信访反映因考试作弊被开除学籍等问题,依据《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引导其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提出申诉。

④某文化单位信访反映对审计结论不服的问题,依据《文化

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引导其向上级审计机构提出申诉。

⑤交通企业女职工信访反映企业安排她们从事超强度劳动

的问题,依据《交通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引导其向所在

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十一)复查(复核、复审、复检)

复查(复核、复审、复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

国家机关(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作出的检查、评估、

鉴定、认定等结果结论有异议,向作出结果结论的机关(组织)

或上级机关(组织)请求重新审查、撤销或改变原结果结论。

主要法律依据:《专利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安全生

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公证程序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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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

租管理办法》等。

例如:①反映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

依据《专利法》,引导其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②反映蔬菜检测结果弄虚作假的问题,依据《农产品质量安

全法》,引导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③反映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停产的问题,依据《安全生

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引导其向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申请复查。

④反映公证书有错的问题,依据《公证程序规则》、《公证复

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引导其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

复查,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有

异议,采用投诉方式提请地方公证协会予以处理。

⑤反映对音像制品鉴定结论不服的问题,依据《音像制品批

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引导其向上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复

核。

(十二)特定类型的投诉

广义上的“投诉”是一种沟通方法,因其没有统一的处理程

序,故无法作为统一的一种法定途径。但某些特定类型的投诉途

径,符合前文提出的三个界定标准,可作为法定途径。

1.具有举报性质的投诉途径。比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

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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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投诉。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

办法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

复投诉人。

2.具有复查性质的投诉途径。比如,《政府采购法》第五十

五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

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

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

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

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3.消费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

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之间发生争议后向有关国家机关主张自

身权利,要求保护合法权益。

主要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运输服务质量

投诉管理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城市公共汽电

车客运管理办法》、《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城市出租

汽车管理办法》、《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电信条例》、《中

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

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组织处理投诉指南GB/T

19012-2008》、《组织外部争议解决指南GB/T19013-2009》等。

例如:①反映购买假冒伪劣产品,受到损失的问题,依据《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引导其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②反映在乘坐地铁、汽电车、出租车时遇到的问题,依据《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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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引

导其向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投诉。

③反映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不达标的问题,依据《电信

条例》,引导其向电信管理机构申诉。

④反映银行工作人员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依据《中国银监会

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

者保护工作的通知》,引导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诉。

(十三)特定类型的调解

调解,是指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在查明事实、分清是

非和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在我国,有四种不

同性质的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

1.司法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法

官的主持下,通过处分自己的权益来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

这是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属于“诉访分离”范畴,不作为本

框架所讨论的“法定途径”。

2.仲裁调解,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仲裁当事人在自愿

协商、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这

是仲裁程序中的一个环节,不单独作为一种“法定途径”。

3.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

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

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

除纠纷的活动。由于其主体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而不是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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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作为“法定途径”。

4.行政调解,是指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由国家行政

机关主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

过对争议双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

商、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

部分行政调解途径由于不符合三个界定标准,所以,不作为

“法定途径”。比如,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行政调解,《农

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

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调、调解不

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起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等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调解时限、程序等规定。比如,关于种子、

植物品种纠纷的行政调解,《种子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使用

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

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

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法院起诉。《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

件处理规定》等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调解时限、程序等规定。

部分行政调解途径符合三个界定标准,可作为“法定途径”。

比如,《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规定了行政调解的范围和主体,为“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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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调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

纷,由主管该事项的行政机关负责调解”,并明确了行政调解的

启动、实施、调解书制作等具体程序及时效。《成都市行政调解

工作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昆明市行政调解实施办法》等也

符合三个界定标准。

(十四)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是指由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纠

纷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主要法律依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精神卫生

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医疗事

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计划生育手术并

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

例如:1.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一般由侦查机关委托或向法院

申请,其中的纠纷涉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属涉法涉诉信访事项。

另,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在鉴定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举报。对司法鉴定人

违规的,还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反映。

2.医疗卫生领域的鉴定。

①预防接种异常反映诊断鉴定。一是通过异常反应调查诊断

专家组或医学会鉴定。根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第十

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各级异常

反应调查专家组调查诊断并作出结论;对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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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向市级医学会申请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向省级医学会

申请再鉴定。二是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预防接种异常

反应鉴定办法》第十一条,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等原因给受害者造成损

害,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

办理。

②精神障碍诊断鉴定及住院。根据《精神卫生法》,精

神障碍的诊断应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精神障碍的住院实

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具有法定情形的,应当实施住

院。对需要住院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

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

可以自主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

③职业病诊断、鉴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

与鉴定管理办法》,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

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

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对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

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

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④医疗事故鉴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暂行办法》,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卫生计

生行政部门或者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

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其中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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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⑤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依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

理办法(试行)》,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实行县、社区的市、省级

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

3.劳动领域的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3、26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

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4.交通事故鉴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需

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

查结束之日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当

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以

一次为限。

二、处理揭发控告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

行为。处理这类事项的法定途径主要有:

(一)行政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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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是指在行政系统中设置的专司监察职能的机关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

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

监督检查的活动。

主要法律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教育法》、《审计法》等。

例如:反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

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

征收征用,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可以通过行政监

察解决。

(二)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是指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

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活动。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

监察条例》。

例如:反映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给缴纳保险费,

擅自延长工作时间,不给劳动者配备应有的劳动保护措施等,可

通过劳动监察解决。

(三)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

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

政行为。

主要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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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法》、《安全生产法》、《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快递市场管理

办法》等。

例如:反映破坏公共财物,非法买卖土地,企业环保措施不

达标,慈善机构侵占、私分所接受的捐赠资产等违反行政管理秩

序的行为,可导入行政处罚途径解决。

(四)立案侦查

立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接到公民报案、控告、

举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动

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受理后经

领导批准,立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处的行为。

主要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例如:反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村基层组织人员

参加救灾、抢险款物的管理工作时挪用、侵占款物,控告他人侵

害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犯罪行为等,可予以立案侦案。

(五)纪律检查

纪律检查,是指各级纪委依照党内法规对党员、党组织违反

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

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进行查处的活动。

主要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

纪律检查工作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条例》。

例如:反映有的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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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实际,脱离众;有的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

有的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有的多占住

房、超标配车,旅游,生活奢靡等,可导入纪律检查途

径。

三、处理信息公开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类法定途径,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某些

信息。

主要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例如:主要有3种情形:

1.申请公开信息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

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提出。

2.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

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3.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

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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