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主要标准与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24-11-06 13:54:2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主要标准及法律依据

一、依法执业管理

基本标准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执业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并按期校验。

3、对变更事项应及时进行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床位等登记项目与实际情况一致。

4、医疗机构实际开展科目应与执业许可证登记项目一致。

5、按规定使用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印章、牌匾以及医疗文书的

名称应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相同,内设业务科室名称规范〔除

"科"、"室"外,不得使用如"中心"等。

6、执业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资质。

7、科室管理规范,制度健全,不得出租承包科室。

8、发布医疗广告必须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内容符合规

定。

9、医疗机构加强对本单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

理档案。

法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执业医师法》

4、《护士管理办法》

5、《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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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医疗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二、临床用血管理

基本标准

1、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

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

2、设立独立的输血科<二级以下医院设立血库>,并符合《XX省医

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要求。

3、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4、血液交接登记完整规范,有关资料保存10年。

5、交叉配血进行复核并记录完整〔一人值班时可自己复核

6、按规定留取血样〔7天和输血后血袋<1天>并按规定条件进行

保存〔血样保存于2-6℃冰箱。

7、无擅自采血现象。

8、医护人员填报《输血反应调查表》,输血科每月统计上报医务科。

9、有专用储血冰箱,不同血型血液分别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10、血浆储存符合规定〔全血、红细胞、代浆血2-6℃;血小板

20-24℃,6小时内输注。

11、储血冰箱每周进行消毒一次。储血冰箱每月进行一次空气培养,

结果合格〔无霉菌生长或培养皿细菌生长菌落<8CFU/10分钟或

<200CFU/m3。

12、储血保管人员做好储血冰箱24小时温度监侧,并记录。

法律依据

1、《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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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XX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3、《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4、《XX省实施〔献血法办法》

5、《中华人民XX国献血法》

三、病历管理

基本标准

1、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2、病案首页要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

的规定书写。

3、病历书写要文字工整,字迹清晰。病历修改应符合要求,并由修改

医师签名,注明修改日期。

4、不得私自涂改病历,不得伪造病历。

5、相关知情同意书齐全,并经符合条件人员〔患者或家属签字。

法律依据

1、《卫生部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

2、《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3、《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四、处方管理

基本标准

1、处方应按照规定标准和格式印制。

2、处方书写应符合处方书写基本规则。

3、处方由在本机构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无相应处方权的人员

不得开具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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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试用期人员和进修医师开具的处方应符合要求。

5、制定药品处方集。购进药品应符合相应要求。

6、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必须打印纸制处方,格式应与手写处方

一致,并由相应医师签名。

7、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

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未取得药学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8、药师应按照规定调剂处方,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

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

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并签章。

9、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

10、处方保存期限符合要求<普通、急诊、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

年,医疗用毒品、第二类神经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

第一类神经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

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11、对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和处方调剂资格的药师留样备查。

法律依据

《处方管理办法》

五、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

基本标准

1、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够用印鉴卡。

2、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组织,指定专职人员负责。

3、建立健全并执行各类规章制度,制定岗位人员职责,定期组织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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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做好检查记录。

4、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医师,必须经过培训、

并考核合格,取得处方资格。

5、入库验收应双人签字,专薄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

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

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6、储存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

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

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

7、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其他

使用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法律依据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三条。

3、《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四条。

4、《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5、《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十条。

6、《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7、《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六、传染病防治管理

基本标准

1、建立并执行疫情报告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消毒隔离制

度、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处理管理制度、工作人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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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防护管理制度、院内感染管理制度、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制度、血

液安全管理制度。

2、有专门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

3、门诊日志、传染病登记本记录规范、完整。

4、传染病报告卡填写规范、完整、按规定保存。

5、疫情网络直报系统运转正常。

6、疫情报告及时无漏报、瞒报、缓报。

法律依据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

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条,《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五条、

二十七条。

2、《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

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27条

4、5、《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6、《传染病防治法》37条

七、医院感染管理

基本标准

1、执行预检分诊制度,设立感染性疾病科或设立传染病分诊点、

标识明确,设置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具。

2、有传染病病例处置工作制度、对不具备收治能力的患者及时

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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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立医院感染委员会,人员组成符合要求,并按要求履行相应的

职责。

4、设立独立的感染管理部门,负责感染预防与控制管理和业务工

作。

5、加强医院感染及相关危险因素检测、感染事件调查。

6、加强高危科室消毒隔离措施和各项消毒技术操作规范落实力

度。

7、开展医疗器械、用品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医务人员手卫生

监测。

8、使用消毒产品、一次性医疗器械进行索证、验收、登记。

9、工作人员接受传染病防治法律知识、传染病防治知识和技能、

医院感染、医疗废物处置相关知识、消毒隔离相关知识培训。

法律依据

1、2、《传染病防治法》52条,《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

二条。

3、《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六条,《消毒管理办法》

4、5、《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

六条、第八条。

6、《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

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7、《消毒管理办法》第4条。

8、《消毒管理办法》第7条。

9、《传染病防治法》第十条,《消毒管理办法》第五条和《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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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八、放射工作管理

基本标准

1、加速器、放射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场所和放射

性物质储存库,〔一年以内建设项目

2、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

3、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工作

4、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5、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

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检测仪器。

6、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必须具有确保放射性废

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摆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7、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8、从事放射、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的人

员必须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

9、放射诊疗人员应进行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参加专业

级防护知识培训,并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档案。

10、必须配备工作人员、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11、工作场所及相关设备必须设置警示标志。

12、对工作场所及相关设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有资质的机构

进行放射防护及状态检测,检测报告完整规范。

法律依据

1、《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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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项。

5、《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职业病防治法》第十

九条、第二十条

6、《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四项。

7、《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五项。

8、《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七条。

9、《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

10、《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

1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条。

1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根据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处罚。

九、临床检验科管理

基本标准

1、按照核定科目设定临床检验项目,不得超范围开展临床检验服

务。

2、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经过批准。

3、实验室由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检验质量和临床实验室安全

管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实验室负责人应经过省级培训。

4、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

5、实验室应集中设置,统一管理。

6、人员、场所、设备、设施等条件应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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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规章制度完善,操作规程健全,相关质量保证、生物安全措施和

应急预案齐全,并得到落实。

8、严格按照《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第三版规定进行检验。

9、检验报告内容符合要求,诊断性临床检验报告应当由执业医师

出具,非临床实验室不得向临床出具临床检验报告。

10、按照要求开展室内质控、室间质评等质量控制措施。按要

求建立质量管理记录〔包括标本接收、标本储存、标本处理、仪器和

试剂及耗材使用情况、校准、室内质控、室间质评、检验结果、报告

发放等内容。质量管理记录保存期限至少为2年

11、按照要求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应达到相应防护级别,建

筑设计与级别相适应。

12、实验室工作人员应配备必要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并进行岗

前安全教育和培训。

法律依据

1、2、《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六条。

3、《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4、《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5、《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九条。

6、《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条。

7、《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8、《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9、《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

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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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三十二条。

11、《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三、三十七条。

12、《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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