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法律上的義務與責任
法律上的義務──法律規定人民應該或不應該做的約束力,即「守法」之意。
※積極的義務:應該做的行為消極的義務:不該做的行為
※憲法規定三種人民基本之義務:納稅、服兵役、受國民義務教育
*納稅:行政法類(各種稅法-例:綜合所得稅法)-行政責任(罰緩)
*服兵役:行政法類(兵役法)-刑事責任(判刑)
*受國民義務教育:行政法類(強迫入學例)-行政責任(罰緩)
法律上的責任──指不履行或違反義務時,須接受法律的處分與制裁。
法律上的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
※民事責任:
債務不履行-買賣(例:賣東西不如期交貨)、借貸(向人或銀行借錢不還、)租賃(租房子不付房
租)即訂定契約等
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例:毀壞他人物品、侵害身
體、健康、名譽、自由、隱私、貞操…..)
親屬篇:不孝敬父母、解除婚約、收養、扶養、繼承、監護…..
※刑事責任:
竊盜罪、傷害罪、殺人罪、恐嚇取財、擄人、贓物罪、妨礙名譽罪、誹謗罪、偽造文書罪(塗
改身分證上的資料)、偽證(在法庭上說謊)、公共危險罪(飆車、放火燒毀建築物、火車、公共汽
車…、酒後駕車)非法施打吸用或持有麻醉藥品
※行政責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
*無照駕駛、未戴安全帽、未繫安全帶….
*機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危險方式騎車
*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製造噪音
*在道路上堆積、放置或亂丟足以妨礙交通的物品
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不構成犯罪,但足以影響社會秩序、安寧或善良風俗)
*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的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危險。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出入的場所(公園、電影院、機場、飯店.)酗酒鬧事、謾罵喧嘩,不聽勸者。
*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礙公共安寧者。
*與發生災變之際,停聚圍觀,妨礙救助或處理,不聽勸者。
*未經警察機關許可,在道路兩旁燃燒草木、雜物,有妨礙車輛駕駛人的視線,影響交通安全者。
*婚喪喜慶、迎神廟會結眾而行,未將經過路線報靠警察機關,致妨礙公眾通行者。
*與禁止吸菸之處吸菸,不聽勸告者。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與公共場所或公共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不聽勸告者。
*未經他人許可張貼、塗抹或畫刻於他人之交通工具、圍牆、房屋或其他建築物者。
*故意向公務單位謊報災害者。
*無正當理由跟蹤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已顯然不當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迫威脅或侮辱之程度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妨礙公務進行者。
*妨害安寧秩序
(1)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2)散播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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