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轨道上化解利益冲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
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
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思
想不解放,我们就很难看清各种利益固化的症结所在,很难准突破的
方向和着力点,很难拿出创造性的改革举措。因此,一定要有自我革新
的勇气和胸怀,跳出条条框框限制,克服部门利益掣肘,以积极主动精
神研究和提出改革举措。”他在《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
全会精神上来》一文中指出:“如果不能给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利
益,如果不能创造更加公平的社会环境,甚至导致更多不公平,改革就
失去意义,也不可能持续。”他在广东考察时指出,要敢于啃硬骨头,敢
于涉险滩,既勇于冲破思想观念的障碍,有勇于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
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论述切中改革的实质,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利益
观。
改革由问题倒逼而来,收入分配差距拉大、城乡和区域发展不平
衡、环境污染严重、腐败多发、社会保障脆弱、民生问题突出、国家
和社会安全充满挑战等等,这些矛盾和问题都涉及人民众根本利
益。依法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在法治轨道上化解利益冲突,关系到社会
公平正义,关系到增强社会活力,也关系到改革成败。
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在利益多元格局中寻求最大公约数
首先,利益是人的需要和愿望的满足。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都离不
开利益。马克思说“人们所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利益既是人的本性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实现人类幸福的需
要。改革开放初期的政策就是从承认个人利益、允许和鼓励人民众
劳动致富入手的。对个人利益的承认和对合法追求私利的保护,调动
了个人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也大大拓展了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每一
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正确认识和面对人们的利益
追求,是思想解放的标志和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其次,法律是通过利益协调实现社会控制的手段。普列汉诺夫说,
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法律并不创造发明利益,而只是对利益主
体和利益内容进行选择,作出正面或。法律对人的行为和社
会关系的调整,说到底就是对利益关系的调整。权利是通过法律的肯
定而获得实现利益诉求、形成利益关系的资格、能力和自由。构建以
法律权利为内容、以法律强制力作保证、与社会条件相适应的法律利
益体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第三,改革的最大公约数说到底就是各方面利益平衡。利益多元
是转型社会的基本特征。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每个市场主体都在追求
自身利益最大化。协调利益关系,解决利益冲突是秩序和文明的需要。
利益排他性行为和恶性竞争如果得不到及时制止和规范,任其发展下
去,就会陷入利益递减、利益流失的怪圈。“利益攸关的个人分别独
立判断和采取利益最大化的合理行为,并不能导致对各方或者整体利
益都是利益最大化的选择。”只有各社会主体之间加强协商、沟通、
谈判甚至妥协,才能在互利共赢中实现利益最大化。法律为市场主体
平等交易创造了条件,也为市场主体解决利益冲突提供了解决途径。
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就是要把顶层设计与法律治理有机结合,在
制度安排上,发挥法律在清晰利益边界、遏制利益膨胀、协调利益关
系、平衡利益诉求、维护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职能作用。
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法治方式处理各种利益冲突
利益结构的变化容易引发社会冲突。洛克说:“在我看来,国家是
由人们组成的一个社会,人们组成这个社会仅仅是为了谋求、维护和
增进公民们自己的利益。”社会主体的利益期待与社会现实条件的不
对称是相对存在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利益冲突是一种社会常态。一个
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注定是一个停滞的社会。利益冲突并不完全是破
坏性的,在某种意义上,它也具有建设性的社会功能。
首先,要将利益与权利的一致性贯穿于改革之中。利益存在各种
社会关系中,法律是对利益冲突的协调与平衡。利益平衡是法律控制
社会的手段,也是法律治理的重要路径。德国法学家耶林在其《为权
利而斗争》一书中指出,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利益,其手段是通过
报偿实现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平衡。以赫克为代表的利益
法学派认为,利益是法律的原因,法律规范中包含着立法者为解决种种
利益冲突而遵循的各种原理。庞德说:“我们主要是通过把我们所称
的法律权利赋予主张各种利益的人来保障这些利益的。”并非所有的
利益都是权利,只有那些在法律上受保护的利益才成为权利。保障权
利就是保障法律主体的正当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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