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请求权

更新时间:2024-11-07 07:34:1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北京高峰限行)

民法

浅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性质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物权人的物被他人侵占,物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使

物复归于物权人事实上的支配。《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

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第

134条第1款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也规定了返还财产。

通过查阅网上资料,加上个人对教材上物权、债权及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理解,

我认为物权请求权属于物权保护方法,理由如下: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的客体属于物权的范围。

关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返还财产的客体,可以结合《侵权责任法》第2

条列举的民事权益和生活现实具体分析:

1.侵害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无权占有标的物的,根据《侵权责任

法》第15条规定,应当返还财产,实际上是返还原物。

2.侵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不适用返还财产责任,因

为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不发生占有和返还问题。作为体现知识产权载体的物被

侵占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应当返还财产,实际上是返还原物。

3.发现权包括署名权等权利,发现权人可能获得财产奖励。侵害发现权,不

一定就侵害了权利人的财产权。如果侵占了权利人的奖金,一般适用赔偿损失责

任。

4.股权具有财产权与社员权双重性质。股权的享有方式可能体现为债权,例

如公司需要给股东分红,会形成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采用实物

形式分红,公司用于分红的物或者股东分到的物被侵占的,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15条规定,应当返还财产,实际上是返还原物。

5.继承权的标的一般是不动产和动产,也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

知识产权以及债权等。侵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

定,应当返还财产,实际上是返还原物。

6.“无权占有之标的物为金钱时,应返还原物,而非偿还其价额。金钱因存

入银行或其他事由,难以辨别时,使用混合之规定。”[4]在民法学理上货币也

是物,属于动产。侵占他人货币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应当返

还财产,如果是原货币,也是返还原物。但货币不是一般的有体物,通常货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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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者为货币的所有人。侵权人侵占他人货币的,除返还原货币属于返还原物外,

一般适用赔偿损失责任。

7.支票、汇票、存单等有价证券与其所表示的财产紧密联系,它们可以转化

为财产,但它们本身不等同于其所表示的财产。有价证券丢失时一般可以挂失,

挂失有效的,有价证券作废。因为有价证券具有物质性、财产性,侵占他人有价

证券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应当返还财产,实际上是返还原物。

8.身份证、驾驶证、房产证、股权证、营业执照等,属于身份证件或者财产

权利证书。财产权利证书与财产紧密联系,但不等同于它所表示的财产。身份证

件和财产权利证书具有物质性、财产性,侵占身份证件或者财产证书的,根据《侵

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应当返还财产,实际上是返还原物。

二、我国返还原物请求权立法的借鉴对象——德国民法的观点。

返还原物是我国物权法上的概念。《物权法》第一编总则的第三章规定物权

的保护,其中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

原物。”《物权法》第五编的题目是占有,其中第243条前段规定:“不动产或者

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孳息……”。本条规定的“请求

返还原物”与第34条规定的“请求返还原物”用语相同。对此应当怎样理解?它

们的内涵与相互关系如何?因为我国《物权法》在这方面的立法技术主要是借鉴

德国民法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有关规定,对这两条规定的理解需要参考德国民

法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有关规定。

《德国民法典》规定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理论根据:从理论上看,《德国

民法典》是潘德克顿(学说汇纂)法学的产物。《德国民法典》第一个起草委员

会的主席是温德沙伊德,他是当时最孚众望的潘德克顿法学派的学者,委员会的

头脑人物。《德国民法典》请求权体系的根据就是温德沙伊德的请求权理论。温

德沙伊德通过剥离罗马法上的诉所内含的诉权或可诉请性因素,提出了纯粹实体

法上的请求权概念:请求权是指“法律上有权提出的请求,也即请求的权利,某

人向他人要求一些东西的权利。”温德沙伊德将对物权所包含的请求权称为对物

的请求权;而对人权所包含的请求权称为对人的请求权。他认为这两种请求权有

如下区别:①两种请求权针对的相对人不同。对物权是由无限多的请求权构成的,

对物权人具有针对一切人的请求权;对人权则含有针对特定人(或特定多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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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的请求权。②对物权或其请求权针对的是某种消极的东西,是一项不作为。而对

人权或其请求权则可以是某种积极的或消极的东西,以一项作为或不作为为其客

体。这实际上是指这两种请求权的标的不同:即作为与不作为。但是温德沙伊德

认为,对物的请求权也可以要求他人进行作为,获得某种积极的内容。这主要是

在对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形;由于这种侵害,其就转换成了要求消除侵害的请求

权。《德国民法典》接受了温德沙伊德提出的物权请求权这一术语。《德国民法典

理由书》指出:“债权为权利人设定一项针对义务人之给付的请求权。物权则针对

物,不管作为所有权还是限制权利,均须依权利人对该物之意思,或于某方面须

由该意思决定。该权利所生之请求权,不限于针对特定人。”由此可见,在法典

起草人的观念中,物权请求权也包括温德沙伊德讲的消极意义上的物权请求权。

基于所有权具有全面性、排他性、独立性、长期性、自由性的特点,为了维护所

有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就成为保护所有权的极其重要的救济方法。温德沙伊德

的请求权理论对于构建《德国民法典》体系具有指导意义。《德国民法典》颁布

后,德国学者对温德沙伊德的请求权理论既有发展,又有争论,在两次世界大战

期间及战后,长期争论不休,其中对温德沙伊德讲的物权是对一切人的不作为请

求权、请求权有无强制实现可能性等问题争论尤为激烈。

综上所述,我认为返还原物请求权应属于物权保护方法。

朱琳

法学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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