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状

更新时间:2024-11-07 09:32:0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股票佣金一般多少)

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上诉人因交通肇事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案号)刑事判

决书,现依法向贵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案号)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被

告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上诉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一审法院判

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本案中的关键性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予

以确认,并作为定罪证据,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首先,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上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这

一责任认定属于推定的责任认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

罪行法定原则,不能作为认定上诉人有罪的证据使用。第一、事

故认定书中记载,上诉人夜间行驶观察不周、操作不当是事故发

生的主要原因,但该记载过于笼统并非依据当时的客观情形所做

的客观评价。当时上诉人驾驶车辆时间为夜间,又无路灯,而且

根据一审中证人**的证人证言证实,事故发生时****和*****正

在相互推搡,两人突然跑到路中间的;另外根据*****的病历可

以证实*****当时有饮酒醉酒行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于

上诉人是否观察不周、操作不当或是否能够避免本案事故发生应

该由权威鉴定机构采用侦查实验的手段来确定在案发时这一特

定条件下什么情形属于观察不周、什么情形属于操作不当以及在

当时事发时正常人是否能够避免相撞,而并非是由交警队的民警

通过主观臆断来认定上诉人观察不周、操作不当构成事故主要原

因,但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没有考虑和体现这些情节,所以上诉

人认为,交警队在作出责任认定时并没有结合当时的时间、场景、

介入因素等具体情况,而是其主观臆断得出的结论。第二、在一

审判决的证据分析认定中也是仅仅认定了被告人***供述、被害

人陈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

现场图等证据形成证据链,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相互印证了本

起事故的发生经过和上诉人赔偿情况及被害人和家属的谅解情

况,并没有认定以上证据能够证实双方过错情况及责任认定,但

在之后的本院认为中,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也没有充分考虑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的情况下就随意的认定事故认定书认定

的事实、划分的责任符合客观事实,所以一审判决不仅事实认定

不清而且前后矛盾。第三、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对推定的责任划

分不负有举证责任,理由在于,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主体是公

诉机关,被告人无举证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如被告人对责任划

分提出异议,需要公诉机关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排除,而非用推

定的责任划分来作为定案的直接证据。但本案一审法院在公诉人

提供现有证据无法排除上诉人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就据此认定上

诉人有罪,明显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辩护人认为如果事故

认定书作为民事诉讼使用,可以参考交警队办案经验来确认事故

认定书的证明效力,但在刑事诉讼中,每一份证据对于被告人何

受害人均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在法律上

要求更加严格、严谨,本案事故认定书作为定罪证据,没有达到

刑诉法关于有罪证据的基本要求,因此一份推定的事故认定书不

能将被告人定罪处罚。

因此,综合以上三点理由,本案中的事故认定书属于推定的

责任认定,而推定的证据是不具有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的。刑事

诉讼中的证据必须是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在事实真相不明而又

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形下,推定的责任不具有客观真实性,

其只能作为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而非构成

犯罪的直接证据。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所要求的证明

标准是不一样的,而刑事诉讼的标准最高,必须达到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所以据以定案的证据均须经法定程序查证

属实,而本案事故认定书疑点较多,不全面也不客观,其勉强能

够作为民事、行政方面的证据使用,但不能作为本案的定罪证据

而使用。

其次,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

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

于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该

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前提,

也即是必须要有违章行为,并且要分清事故责任以及违章行为与

交通事故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但本案中:第一、一审法院没有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认定事故责任,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

况下,而是仅仅依据一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推定的事故认定书

就认定了上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第二、必须证明上诉人有违反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但本案中事故认定书并未查明上诉人

的具体违章行为,只是简单表述为观察不周、操作不当,也没有

说明究竟如何观察不周又如何的操作不当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

是否观察不周、操作不当;一审法院的判决中也没有对此情况予

以调查核实,而是直接认定该事故认定书符合客观事实,并据此

对上诉人定罪处罚;第三、违规违章行为必须与交通事故的发生

有因果关系,在案件当事人醉酒、推搡、突然跑到路中间等这些

介入因素的影响下,上诉人是没办法预见和避免本次事故的发生

的,相反以上这些被害人自身的原因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

原因,所以上诉人认为即使在其他构成要件都符合的条件下,介

入因素已经切断了本次事故的因果关系。因此,本案中的交通事

故认定书不能证明本案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并且在交通事

故认定书中引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也是牵强附会,引用的法条与事故认定书中责任划分毫无关系,

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形式连最起码的《行政法》的要求都达不到,

更不可能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进行使用。

最后,事故认定书并未全面客观的对事故发生的经过进行认

定。在事故发生时,****与*****正在互相推搡,****突然跑至路中

间,而且上诉人在给*****的病历中能够证明事发前*****有饮酒醉

酒行为,****的死亡与*****饮酒醉酒行为也应存在因果关系,但

事故认定书中并没有将推搡、饮酒这些情节进行评价,事故认定

书不全面、不客观,因此也不能作为认定上诉人构成犯罪的证据

使用。

综上,上诉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既然作为刑事诉讼中认

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使用,那必须满足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证据的形成必须严谨并应穷尽一切侦查手段,能够经得起合理怀

疑,证据本身应全面、客观,排除主观判断和一切合理性怀疑,

但本案中的事故认定书显然达不到以上要求,因此上诉人认为事

故认定书不能作为定罪证据使用,应当予以排除。

二、由于现有证据尚有诸多疑点,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那么

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应认定上诉人无罪。根据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对证据的证

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

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

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见,刑事诉讼中,不仅要求用以

定案的证据经查证属实,而且要求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结论具

有唯一性、排他性,能够排除合理的怀疑,而本案中推定的责任

划分不能确切证明上诉人是否有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肇事行为,

因而不具有认定上诉人是否负事故责任、负何种责任的唯一性,

在一审中提供的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证人

证言、******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均不能对该事实予以证明,相反

却恰恰证明被害人自身存在巨大过错,因此,在本案现有证据不

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以证

据不足,认定本案上诉人不构成犯罪。

三、本案中受害人*******和*****在本次事故中同样负有责任,

而且最低也应是同等责任。本次事故系突发事故,上诉人按照规

定限速行驶,受害人*******因与*****酒后发生推搡进而突然跑到

机动车道中间,被告人根本不可能也来不及躲避,而且被告人也

及时的踩了刹车,但因为*******出现的突然,正常人根本不可能

躲避或立刻将车停在原地,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

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

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构成犯罪更不应

处罚,因此在交通事故中更不应认定被告人存在过错,而真正的

过错方应是****和*****,他们二人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第三款和《道路交

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和*****作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在公路旁推搡会出现的后

果,但二人却对危险置之不理,正好在被告人行驶经过其二人时,

二人跑至路中间导致惨剧发生,那么他们是否故意是否因为醉

酒,交警队在做出事故认定前应当进行查明,但也许交警队考虑

到“死者为大”这一多年的惯例对此未进行查实便靠主观判断做

出了事故认定书,使得被告人遭受不白之冤。但被告人同样也考

虑“死者为大”这一惯例,自愿对本次事故承担至多50%的同

等责任,也是为了死者和伤者能够得到一定的补偿或赔偿,但在

****和*****触犯那么多法律法规的情形下,片面认定被告人负事

故主要责任并构成犯罪,明显不公,不符合刑法中公正的原则。

四、上诉人认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三条规定中已

经非常明确一点即事故认定书属于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既然属

于证据的范畴,那么就不能直接使用来认定案件事实,尤其是在

刑事诉讼中。在刑事诉讼中,对事故认定书更应严格按照刑事诉

讼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举证质证,综合评价其证据形成的合法性

合理性,证据本身的客观性全面性,如证据存在疑问又不能合理

解释应当予以排除。本案中,交警队的事故认定书表述不清,没

有明确被告人的违法违章行为,也没有明确受害人的违法违章行

为,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因果联系没有穷尽侦查手段,而适用法

律又明显牵强,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

证据使用,应当予以排除,因此,本案中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

证据没有达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一

切合理怀疑的基本要求,本案存在诸多疑问,按照疑罪从无的原

则,以及被告人已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谅解的情况下,请求二

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

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

具状人:

年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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