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写作范文,民事上诉状模板
民事上诉状应该怎么写呢?朋友们上诉状是一类法律文书,如果大
家要学习如何书写民事上诉状,可以参考以下民事上诉状写作范文哦!
民事上诉状【1】
上诉人(一审被告):魏某某,女,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
个体,住滨州市**区**办事处**村63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女,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
族,住**市**区渤海五路622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某某,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
个体,住**市**区新华街建行宿舍
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区人民法院2008年7
月4日做出的(2008)*民二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意偏
袒被上诉人一方
(一)、2007年7月9日,被上诉人李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签订房
屋出租合同,约定由上诉人魏某某出租渤海国际广场a1-c59房屋给被
上诉人李某某使用,租赁期限为2007年7月10日起至2008年7月9
日止。
自双方签订合同后,该房屋一直由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并且一
审法院也认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李某某应当在房租租赁期限届
满后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但自从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被上
诉人李某某一直使用该房屋,并未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截
止到一审法院判决做出的2008年7月4日。
至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期限还差5天,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在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房屋的一年时间里,该房屋的使用受益权都在
李某某手里,李某某也一直在正常经营,并且根据《合同法》第58
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
还。
但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未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其一直
在使用收益。
并且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律最基本的原则是公平原则,而一审判
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李某某155000元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在我国无论是侵权法里的侵权责任还是合同法里的违约责任都始终贯
穿着法律的一条基本原则,那就是损害填补原则。
法律的目的在于弥补因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损
失,使法益恢复到未被侵害之前的状态。
而法律严格禁止当事人因此而获得法外利益,具体到本案中,被
上诉人李某某一直使用收益该房屋,并且直到现在也未向上诉人魏某
某返还该房屋,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房屋租赁费已经
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而一审判决却对此事实予以不顾,做出错误的判
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服该判决。
(二)、一审判决曲解法律,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
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不确定的法律关系明确化,法律的目的在
于定纷止争,并且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尽最大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高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
关系与魏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发
生的连贯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根源还在于被上诉人高某某的无
权转租行为。
一审判决不能把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人为
拆解,假使一审判决正确,它也应当在判令上诉人魏某某返还租赁费
的同时判令被上诉人高某某向上诉人魏某某返还租赁费,这才是公平
公正的判决。
因为被上诉人高某某并非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也是一审的被告,
而一审判决却回避了这个问题,将原本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人为拆解,
明显的是在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
结合***法院(2007)滨民二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其并
未判决被告高某某承担任何责任,可见一审法院偏袒高某某的行为更
加明显,不能叫人心服。
二、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因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
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也就是说简易程序的审
理期限是三个月,本案一审的立案时间是在2007年的年8月,而做出
判决的时间是在2008年7月4日,审理期限长达近一年,并且根据《民
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而一审判决在2008年7月4日做出后,直到2009年2月20日才
送达给上诉人,整整拖了长达7个月的时间,程序的严重违法,导致
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四款的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
序,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
审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判决严重的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法律丧失公信力,
希望二审法院对此予以高度重视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法
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魏某某
二XXX年二月二十五日
民事上诉状【2】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男,生于1960年12月8日,汉族,
济南润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二环东路3966号D座2204
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某房地产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七家村33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
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王某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08年10月21日作出的
(2008)历城民商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仅约定逾期办证退房退款,
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为由,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增
加违约金的诉求无法无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实是被上诉人在履行与上诉人之间的商品房买
卖合同中严重违约,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个工作日内没有将办理
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上诉人的
房产证无法在约定期限内正常办理,对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逾期办理
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2005年5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
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60个工作日内,将
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
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再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
同意按以下第1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
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5%赔偿买受人
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
约金。
依据合同的此款约定,在被上诉人办证期限违约的情况下,上诉
人有选择退房的权利,但不能认为此条款是赋予了违约方在违约后有
收回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被上诉人违约而上诉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权利时,
对于违约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在合同中没有约定。
正是没有合同双方的约定才能按法定,《关于审理商
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
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上诉人选择不退房的情况下,主张参照合
同15条第2款关于不退房时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并要求增加违约金有明
确的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以合同仅约定退房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驳回起诉显然是
判决错误,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二、一审法院对本案部分主要事实没有查清。
1、对双方有争议的房屋交付时间没有查清。
2、对双方有争议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缴纳时间没有查清。
3、对双方有争议的被上诉人开发建设的济南市东环国际广场房产
证大证的办理时间没有查清。
三、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5页第4行关于"证实被告于2007年7
月196才将该基金予以缴纳。
"的表述令人费解。
如果是笔误,则应及时修正,以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四、上诉人诉求的是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在30日内为上诉人办
理济南市二环东路3966号D座2201~2204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而一
审法院判决结果却是限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90日内协助办理。
既然被上诉人已经具备了办证条件,为何不判决其在30日内协助
办理呢?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存在明显违约的过错行为,极大地损害了上
诉人的合同权益,而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却判决被上诉人不承担任
何违约责任,放纵违约方,漠视弱者的合法民事权益,明显违反了法
律的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
益,请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某(签字按手印)
二〇XX年十一月三日
以下内容可在阅读后自行删除。
声明:1.本合同文本及具体条款,不是标准及最终法律文本,仅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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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情况对具体内容进行更改。如不能确定,建议咨询相关律师。
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
名外不应手填。
法律知识之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欠缺生效
要件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
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确认合同无效的条件:
1、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
同,无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两例外:
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
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3、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
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
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有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
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
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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