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商业机会的法律保护
摘要:经营资格意义上的商业机会是一
种法律确认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一种抽象的
参与权,达成交易后取得的是现实的具体的
财产权利,持续不断的交易活动就是资格权
利向具体财产权利转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
中存在一个中间阶段,即达成交易的优势可
能性阶段。优势可能性的机会拥有者于机会
的存在拥有两方面的利益,一是对未来实现
交易后的预期利益,二是为寻、把握和促
成机会而已付出的成本利益。这种利益虽然
不是现行法律制度中的某种具体权利,但仍
然应当予以保护。法律对机会利益的保护不
应当局限于内部侵害的场合,而应当扩展到
外部侵害场合,内部侵害商业机会与外部侵
害商业机会的构成要件与救济方式有所不
同。
关键词:商业机会法律性质保护范围
构成要件
商法理论认为,商事主体的存在目的是营利,
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商业经营活动是商事主
体的存在形式和根本特征。①在存在竞争的
情况下,商业经营活动持续开展的关键环节
是众多机会的把握和寻,丧失了商业机会
就没有营利的可能。机会的丧失有两种情形,
一是经营者自己没有能够把握,二是因他人
的行为导致。现行民商法的基本制度通过设
置相应权利类型的方法对商事主体财产利
益予以确认,并主要以违约救
济或侵权救济的途径予以保护。尽管某些因
他人行为导致商业机会丧失的情形,已经从
另外的角度在不同的部门法或单行法中作
为单独的权利类型予以确立和保护,如公平
交易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等。但是,因
他人行为导致机会丧失的类型并不限于上
述几种。在实践中,因他人行为导致经营者
丧失达成交易可能性的情形纷繁复杂。就现
有制度而言,并没有确立因他人行为导致机
会丧失时是否对机会利益予以保护以及在
何种条件下予以保护的一般规则。据笔者掌
握的资料,在我国,目前对这一问题也缺乏
相对明确的学说。法律社会学大师马克
斯·韦伯指出:“现代商业交往节奏需要法
律制度具有可确定和可预见作用,这是市场
发展的必然结果”。②对商业机会法律保护
问题进行理论探讨,也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
商业机会的层次划分及法律属性
(一)机会的涵义
就语言文字学的角度,机会的本意是指恰好
的时机,③是一个时间维度的概念。然而,
现实生活中,机会在不同的语境下其涵义不
尽相同。这里可以列举一些社会生活中对
“机会”一词的通常使用情况加以分析。第
一种情况:“这件事有机会再做吧,现在不
行。”此时“机会”是指其语言学上的本意,
即恰好的时机。第二种情况:“赵某获得了
参加研讨会的机会”,意思是指赵某可以参
加研讨会。“王某因预赛成绩突出,取得参
加决赛的机会”,是指王某有资格参加决
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竞争者机会均
等”,是指竞争者都有平等资格参与竞争。
在这些语境下“,机会”的涵义是某一主
体具备参加某种活动或做某事的资格。第三
种情况:“他取胜的机会很大”,是指取胜
的可能性很大,“只要努力代写硕士论文,
我们还是有机会取得这笔定单的。”是指只
要努力就有可能取得定单。在这里“,机会”
的涵义则是在从事某种活动过程中,实现某
个具体目标的可能性。“商业机会”是“机
会”的一个属概念,与机会的涵义相对应,
商业
机会在特定环境下的语意也不相同,一是指
从事商业活动的好时机,例如:“商机一旦
错过,你就丧失主动权。”二是指商事主体
平等、公平地从事经营参与竞争活动的资格,
例如:“商业机会对每个经营者来说都是均
等的。”三是指通过一种具体的行为获得某
种商业利润或达成某项交易的可能性,需要
强调的是,这种意义上的可能性是实现某项
具体交易目标的可能性,而不是抽象意义上
的不针对特定交易的可能性。例如:“公司
本来是有机会与对方达成交易的,但由于董
事的不当行为,使公司丧失了这一商业机
会。”
(二)不同层次商业机会的法律性质
商业机会能否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关键是
在于如何认识“机会”的性质问题,我们首
先从其本质开始探讨。第一种意义的商业机
会,是一个独立的时间概念,是一种客观经
济现象,独立于主体而存在,其本身不属于
法学意义的范畴。第二种意义的商业机会,
其核心内涵是某一主体享有的特定资格,与
主体不可分离。“是有能力且意愿相同的人
均应有参加与其能力和意愿相匹配的活动
的自由”④主体对某种资格的享有,来源于
某种规则或原则,例如道德准则、社会习惯
等。当资格来源于法律规则时,这种资格就
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权利概念的要义是
资格,说人对某物享有权利,是说有资格享
有它,因此将资格称作权利是恰如其分
的。”⑤市场参与机会是每个商事主体得以
实现自己各种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的根本
前提,平等、公平参与经营活动和市场竞争
是法律赋予每一商事主体的资格,因此这一
意义上的商业机会,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权
利,即商事主体所享有的参与市场竞争和经
营活动的权利。法律对这种资格的确认,是
通过确立商事主体的某些具体权利类型实
现的,例如营业权、公平交易权、商号权等。
权利存在不同的类型划分标准,按照法律部
门属性划分,就商事主体自身角度而言,平
等地参与市场交易这一资格的得失,直接涉
及个体利益的保护或侵害,作为资格意义上
的商业机会以及在法律规则上体现这一意
义的各种具体权利形态,都属于私权领域。
另外,按照权利实现途径,拉斐尔将权利分
为行为权和接受权,行为权是有资格做某事
或以某种方式做某事的权利,接受权是有资
格接受某物或以某种方式受到对待的权利。
⑥按照这一划分,具有从事经营活动资格这
一意义上的商业机会,是一种参与权。第三
种意义的商业机会是一种获得商业利益或
实现商业交易的可能性,也就是机遇。在个
体获得市场参与机会的前提下,其具体利益
目标的实现离不开机遇的出现。就个体而言,
商事活动的实质是对众多机遇的连续寻
和把握,从而将可能性变为现实性。就社会
整体而言,经济的发展过程就是其创造的无
数经济机遇被众多经济活动个体所合理把
握并得以实现的过程。存在决定意识,这里
让我们通过商事主体实现商业利润过程的
分析,认识这种“可能性”或“机遇”的法
律属性。
商事主体获得实现交易或获得商业利润的
一般过程是:首先要享有参与经营活动的资
格,这种资格受市场准入条件的约束,需要
投入一定的资本,并通过商业登记程序取得。
具备了相应的资格以后,就可以从事经营活
动。经营活动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这种行为
分为不同的阶段。首先是为达成某种交易进
行的准备活动,如信息的收集、目标客户的
寻、联系和谈判等。当准备工作基本结束,
目标客户予以特定化,并且双方具有达成交
易的意向时,该商事主体就拥有了实现该交
易的可能性,而且这种可能性不是一般意义
上的可能性,而是比较意义上的可能性,即
就与目标客户实现这笔交易这一目的而言,
该商事主体比其他经营者具有更大的实现
可能性,具有优势地位,当然取得这种优势
地位通常需要一定的成本投入,并且能否取
得这种优势可能性还与时间的把握有关系。
具有了优势可能性并不等于实现了交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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