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上的先占制度

更新时间:2024-11-08 00:34:1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车险费率)

论物权法上的先占制度

一、先占的概念与性质

(一)概念

所谓先占,是指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先占人从而取得该动

产所有权。先占是个古老的概念,在东西方都有很长的渊源和模糊的

法律保护。到了现代,西方法律制度对先占制度都做了明文规定,使

先占制度成为物权取得的重要方式。

(二)先占的性质

在物权上,先占是指在事实上对物有完全支配,而法律赋予占有

人的所有权的效果。从法律规定上看,先占是一种法律上的事实行

为,它不存在其他人为改变的意向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先占人对物

权如何定性、是否存在,以及如何理解,法律都不予以干涉。此外,法

律还规定,先占属于瞬间行为,是一场相互间与时间赛跑的游戏;先占

行为一旦完成,法律就会承认其所有权。

二、先占的构成要件

(一)对象要件1.先占的对象,从法律规定上看,先占的物应该

是无主的。

因为只有在物权上没有归属,先占才不会产生纠纷,才会有实现的可

能。对于判定物是否属于无主,在法律上主要是通过物的存在状态上

来进行判断。物的存在状态主要有物的所在位置、是否为隐藏或者隐

藏多深以及是不是被抛弃的登等。因为为了避免产生对占有物的纠纷,

需要从法律上避免先占人占有的物是他人遗弃或者隐藏的。因为这在法

律行为上不好判定是有意还是无意,存在着产生纠纷的隐患。对于抛弃

物地判断,还有从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以及抛弃的行为是主动还是被动或

者是失误。比如,一对夫妻拥有1万元现金,但被妻子收藏在旧衣服

中。丈夫不知情,误把旧衣服当垃圾扔掉,后来被第三者捡到。那么,

第三者就不能依据先占原则而取得这一万元钱的所得权,而应该交还这

笔钱。因为,这一万元不是主动抛弃物,不能实行先占先得法则。

2.先占的对象,应为动产。从世界各国所实行的法律来看,各国

民法在对物的先占对象一般都界定在动产上,而对土地及其附属物则不

适用于先占原则,而对于一些特殊的动产,比如尸体或者器官之类的,

也不适用先占原则。

(二)主观要件对于无主物的先占,按照主观意愿,应该是有自主

占有。从这方面来看,对无主物的占有可以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自主占有指物属于自己所有;而他主占有则是乃无所有的意思,它的

实现是依靠特定关系来支配。先占人必须先取得所有权,必须完全占

有物,完成自主占有。如果不能判定占有人是否具有自主占有的意

思,那么,只能根据既成事实来推动占有人是自主占有。

此外,因为从实际来看,先占属于事实行为,已经发生而且不可逆

转,所以,判定先占并不需要依赖于先占人的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先占

人不管其是否具备民事行为或者是否被限制民事行为,都不影响先占有

人占有物的的所有权。

(三)禁止性要件

基于先占而取得所有权,有一点要强调的是必须在国家强制性规定

的范畴之内。也就是说任何人的任何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而不

是无节制地去获得。这个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防止产生

大规模的骚乱和破坏行为。比如,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植物资源,在

法律上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任何人不得以各种理由和手段进行先占。

三、先占制度的价值

任何一项制度的规定,都具有合理性。对先占进行法律规定,在国

家的民法中,也有其存在的价值意义。最基本的一点就是体现物尽其用

的价值,实现物有所归。

法律规定,先占的对象是动产,而且必须是无主的动产。因为动产

无主,势必造成该动产的闲置和浪费,甚至会因为闲置而影响公众的利

益或者社会生活秩序;而从小的方面来看,无主动产的闲置,无法发挥

其效用,使得其使用价值浪费,从而造成社会总体价值地浪费。所以,

为了促进对资源的有效利用,实行先占先得原则,正是为了促进物尽其

用的目的,让先占人把无主动产归为己用,变成其资产,并多其进行处

置和利用,可以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四、我国先占制度的构建

(一)现行立法及相关争议2007年,我国第一次颁布了《物权

法》,在第九章对所有权取得做了规定,主要内容有善意取得,拾得遗

失物等等,但未规定先占制度。在制定《物权法》时,过程中,对于是

否规定先占制度,存在着较大的争论。

认为我国不该实行先占制度的理由是在我国目前的情形下,先占取

得的范围太小,无论从哪方面来看,先占取得的可能性是很低的;而

且我国是公有制社会,一切自然资源都为全民所有,先占范围基本不存

在,因此,没必要规定。同时,反对派还认为确定先占制度,会对国家

和集体的利益产生危害;最后一点就是先占制度违背传统伦理,尤其

是对拾金不昧等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地亵渎。

而赞成设立先占制度的则认为先占的对象是无主物,所以不可能

对所有权造成侵害;对于反对派认为的会对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侵害,

赞成派认为这是多虑了,因为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

属于先占之列。同时,对于遗失物与拾得物,也不在先占物规定之列;

而且,先占制度可以实现物有所归和物尽其用。

综合两种观点来看,肯定说应更趋向合理,有实现的可能和依

据。

二)构建分析

从目前的现实来看,我国不实行先占制度,对于现实中发生的先占

行为很难在法律上进行处理,使得纠纷越来越大。同时,从我国的现实

来看,因为人口众多,所产生的废弃物也会增多,如果不实行先占制

度,那么,产生的浪费是巨大的,对环境的破坏也在所难免。而且,我

国在法律上也没有规定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所以,国家也无权对无主

财产进行分配和占有;同时,从法律上看,法律只规定里自然资源归国

家所有,但对遗失、埋藏、无人继承的财产都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而

对废弃物和抛弃物,国

家无论从哪方面都不到占有的理由。在现实中,物资回收公司

其实已经在实行先占的原则,否则,它无法开展业务。

因此,无论从哪方面来看,我国都应该尽快实行先占制度,这将有

利于我国构建两型社会,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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