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更新时间:2024-11-08 05:52:4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警察法)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家属起诉医院侵权因超过诉讼时效被判驳

老李和老刘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将某医院诉至法

院,要求医院就其诊疗行为导致女儿死亡的结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0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

了此案,法院判决驳回老李和老刘的全部诉请。

原告老李和老刘诉称,其女儿小刘于2013年3月因左

肝胆细胞病变前往被告医院。因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严重违反常

规,导致小刘死亡的后果,故被告医院应当为其错误的诊疗行为承担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医院辩称,不同意两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根据

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在2017年10月1日前诉讼时效

已届满,故不适用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二,本案缺乏小刘

配偶王某及其子女作为原告参加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追加。第三,本

案医院诊疗行为规范,患者死亡完全是其自身原发恶性肿瘤及正常并

发症的自然演变和转归,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死亡

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法院依法通知小刘配偶王某到庭,其明确表示,

就本案不向被告医院主张权利且不参加本案诉讼。关于长期不向被告

医院主张权利的原因,老刘和老李表示,一直认为应当由王某来起诉,

但事发五年之后还是不到王某,所以才于2018年2月来起诉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应当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

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

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

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

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

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本案中,患者小刘去世的时间为2013年8月某日,当

天,小刘爱人王某电话通知了老刘,后老刘赶到被告医院。故老刘在

该时间就已经知道侵权结果发生。老李虽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老

刘作为其监护人,有权代其行使相关诉讼权利。因此,本案一年的诉

讼时效期间应当从2013年8月某日开始起算。庭审中,老李、老刘

表示除了于火化当天向主刀医生询问小刘的死亡原因以及要求调取

小刘病历之外,并未再向被告医院主张权利,直至2018年2月提起

本案诉讼。由此可见,从小刘去世至老李、老刘提起本案诉讼,已经

远远超过了一年,故在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等情形

的情况下,老李、老刘在本案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老李、老刘虽表示被告医院不向其提供小刘病历,且其

无法到王某,故才在五年之后提起本案诉讼。但需要指出的是,是

否具备充分的证据、是否持有患者的医疗病历,并不是医疗损害责任

纠纷案件起诉的要件,亦不构成该类纠纷原告提出权利主张的实质障

碍。而王某作为小刘的配偶,其是否向被告医院主张权利、是否提起

本案诉讼,亦不会对老李、老刘的诉权造成影响和妨害。故在本案老

李、老刘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尽管其对于逝者的情感,

法院表示充分的理解,但其提出的诉讼请求,确无法予以支持。最终,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宣判后,老刘、老李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法官说法■

共同诉讼原告不全不影响起诉

被继承人去世后,法定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权利受侵害

为由提起侵权损害赔偿的案件不在少数。通常来说,原告作为起诉一

方不会遗漏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但因无法联系上或个别继承人拒

不同意提起诉讼等原因,确实存在部分必要共同原告未一并起诉的情

形,本案就属于这样的情况。民诉法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必须共同

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

加。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

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

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

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法律并不苛

求全体必要共同原告应当同时、一并提起诉讼,而是允许在部分必要

共同诉讼当事人缺失的情况下,由法院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通知

其参加诉讼;且在应当追加的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情况下,

法院可不予追加。由此可见,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原告之一“失联”

并不构成其他必要共同原告起诉的障碍,也不会导致部分必要共同原

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要件。诉讼时效制度旨在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

利,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本案中,老李、老刘在没

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超过诉讼时效起诉,故其不应当再获得法律上

胜诉权。

黄杨

责任编辑:张凯甲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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