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它作为
一个口号,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正式提出的。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论意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最早是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
梭等人提出来的,清末民初传入中国。1954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原则被庄严地写进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期间,这一法律原则
遭到“四人帮”的严重破坏,直到1982年,法律平等原则才被重新
提出并被再次写入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当今世界各国关于权利
的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从字面上看,“平”就是没有高下之分,“等”
就是没有大小之别,因此“平等”的本义就是没有差别。而法律平等
就是在法律上没有差别。笔者认为,所谓法律平等,就是指法律地位
的平等,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法律人格的平等、法律权利的平等、
法律义务的平等和法律对待的平等。
法律人格的平等,指每个人作为人都享有同样的人格尊严,法律
应该承认并保护这种尊严。我国的宪法、刑法以及民法通则都承认并
保护公民的人格平等。法律权利的平等,指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宪法
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权利是法律平等的中心内容。在宪法和法律
中通常有两种权利,一种是所有公民都享有的普遍权利,另一种是宪
法和法律部分人甚至是少数人规定的特殊权利,即法定特权,如人大
代表言论免责权、外交人员的外交豁免权和大部分少数民族家庭二胎
生育权等。对于这种权利,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人也都是平等的。当然,
宪法和法律做出这种规定,必须有充分合理的根据。法律权利的平等,
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权利能力的平等,在同等条件下公民具有获得相同
权利的资格,在具体进入权利领域的时候,公民能否依据自已的能力
获得所需要的权利,是权利主体自身的事情。行为能力的不平等是法
律无力解决的问题,因此法律只能承认它的存在。正是由于行为能力
的不平等,才出现了公民享有权利的千差万别,公民不能因此而抱怨
法律的不平等。
法律义务的平等,指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
的义务。任何权利的实现,都需要以相应的义务的履行为条件。因此,
平等的义务是平等的权利实现的条件。如果公民不履行平等的义务,
则其平等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平等的义务,应把平等的责任包括
在内,因为法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义务,即不履行法律义务时所
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法律对待的平等,是指法律对所有的人都一视同
仁,不管是保护还是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一方面,所有
的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
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等,其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宪法和法律
的保护;另一方面,所有的人不论其地位有多高,权利有多大,身份
有多特殊(除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享有的特权),一旦违法犯罪都毫无
例外地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由于每个人在具体情况、关系和
属性方面千差万别,所以平等对待不可能是绝对的,毫无差别的。平
等对待是相对的,合理的差别对待恰恰是平等原则所允许的。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
我国法治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它能充分地显示出我国社
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使人民众树立国家主人翁责任感;其次,它
鲜明地反对法外特权,使得国家公务员特别是司法人员保持廉洁;第
三,它鲜明地反对法外岐视,有利于贯彻执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
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第四,它要求人人严格依法办事,充分享有
宪法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实状况
从1954年新中国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以宪法的形式固
定下来,到1982年这一原则重新写入宪法,到党的十六大把坚持这
一原则作为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
要任务摆上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人
带领全国人民进行了长期的艰苦的探索和不懈的努力之后,终于到
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主法治建设的成功之路,标志着我国社会将
从此由“人治”走向法治。
应当肯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民主政治进程的加快,我
国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学会了用法律手段
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各级政法机关以公正执法、执法为民为目的,
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执法公正,使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原则得以很好的贯彻执行,从成克杰、胡长青等高官的伏法,到
韩桂芝、马德之流的落马,从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的查处,到红塔集
团董事长玉溪烟厂厂长褚时健的入狱,不仅反映了党中央进行反腐败
的决心和力度,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平等原则正在被重视和正
在被贯彻执行。还有佘祥林冤狱的平反,给人们更加强烈的震憾。人
们从这些事件中看到了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曙光,看到了建立真正的
法治社会的希望。但是,勿庸讳言,当前我国在贯彻执行法律平等原
则方面还存在许多弊端。因此,我们所谓的法律平等还只是表现为“形
式上的平等”,这种平等与“事实平等”在现实中仍有很大的差距,
导致这种状况发生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法律虽然规定了公民平等的权
利和义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种法律平等的原则并没有被严格执
行。君不见,某位领导一句话,该立案的案件被迫搁浅了,该追究刑
事责任的嫌疑人被强令放掉了,不仅使法律遭到严重亵渎,也造成了
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就犯罪分子而言,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没有
得到追究,对另一些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的人来说就是一种不平等,这
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绝不是个别的。更有甚者,个别执法人员在办案
中“看人下菜碟”,该重处的轻判,该从轻发落的从重处罚,不是“以
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而是看当事人地位的高低,身份的尊卑,
金钱的多寡。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平等”便名存实亡了。二是法律
自身的局限性。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多地表现为政治地位的平
等,一种权利和资格的平等。在这种“平等”之下,所有的权利、机
会、利益都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人们享有平等的地位和资格去竞争
这些权利、机会和利益。这便是一种通常意义上的机会平等,但机会
平等只能保证在竞争时的起点相同,而不能保证实际结果的相同,即
结果的平等,因为要使权利、机会成为现实的利益,还需要一定的手
段和途径,而个人所具有的手段和途径是受其自身素质影响的。这说
明要实现“形式平等”和“事实平等”的一致还需经过长期艰苦的努
力,它告诉我们,建立法治社会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需要我们
一代又一代人为之不懈地奋斗。
三、贯彻执行法律平等原则的几点建议
为贯彻执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首先,要明确一个主体,即
哪些人享受法律面前平等的权利。笔者认为,在“中国公民”之外,
还应包括外国人。我国宪法规定,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从
字面上看,法律平等的主体是所有公民,不包括外国人在内,而事实
上,法律平等并不限于本国公民,外国人也享有平等权利。绥芬河作
为一个口岸城市,每年有大量俄罗斯人来绥芬河经商、务工、旅游、
购物,他们一踏上中国领土便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享有同中国
公民平等的权利。而在“中国公民”中有两部分人应该受到特别关注。
一是那些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弱势体,如下岗工人、农民工和享受最
低生活保障的人以及老弱病残者,他们应该享有在法律面前与他人
(相对于弱势体的人)平等的权利。二是外资企业、民营企业、
个体商贩等,由于种种原因,他们与国有企业、独资企业、上市公司
等在市场竞争中往往不能够处在同一起跑线上,因此其合法权益能否
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应该受到特别关注。
其次,搞好两个教育。教育是贯彻法律平等原则的最有效的措施
之一。一是对全体公民包括享有法律平等权利的所有人,进行普及法
律知识的教育,使之学法懂法。只有掌握了法律,才能够用法律手段
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二是对执法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只有执法
者树立了以民为本的观念,只有在这种观念支配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
务,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才能在执法过
程中秉公办案、依法办案,客观公正,不出现冤案错案,使所办案件
经得起时间的检验。毫无疑问,这是法律平等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
第三、抓好三个环节。一是抓好法律制定的平等这一环节。前文
谈到在贯彻执行法律平等原则中,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其中
一个原因就是法律本身的不完善。这就需要经常不断地制定和完善法
律。如何确保法律制定的平等,关键是使全体公民都有权平等地参与
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法律制定的平等,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律内容的
平等。如果真正做到了如卢梭所说“法律是全体公民对全体公民的规
定”的话,那么无论是法律制定的平等还是法律内容的平等都是可以
得到保证的,因为由于全体公民的参与,使得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克服
了难以避免的偏颇,更趋客观、平等、完善和公正。二是抓好法律内
容的平等这一环节。这是指法律规定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法律内容
的平等是法律平等的核心,没有法律内容的平等,贯彻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原则就是一句空话。试想,法律本身是不平等的,法律在实施过
程中怎么可能平等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可以说,离
开了法律内容的平等,孤立地去谈“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这样
的“法律平等”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三是抓好法律实施的平
等这一环节。法律实施的平等,是指司法、执法和守法上的平等,主
要是指适用法律的平等。司法机关适用法律,不论对什么人,在保护
和惩罚上都应平等对待。这是法律内容平等的客观要求。法律的公正
性、权威性、严肃性等等都只能通过法律实施的平等来实现。如果法
律得不到平等的实施,则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将无从谈起。
总之,法律平等,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其法律制定的平等,法
律内容的平等和法律实施的平等这三个环节紧密相连,其中,法律内
容的平等是核心,法律制定的平等是前提,法律实施的平等是保障,
这三个环节缺少任何一个,法律平等都是不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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