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的心得体会
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以来,“法治”成为各界关注的主题词,构
建“法治中国”成为改革的下一个发力点。10月28日晚,《中共中
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得到了正式公布。这
个“升级版”的依法治国纲领,不仅确立了中国法治建设新的战略方
向,而且也包含了很多具体可操作的决策。
依法治国是中国国家治理理论的创新,是几十年来对国家治理方
式进行的曲折探索所最终得出的正确结论。1997年,“依法治国”被
明确写入xx大报告;1999年“依法治国”正式写入了宪法;XX年的十
八大报告提出,要更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
用。中国长期探索所获得的一个基本经验是,国家治理不能只依赖领
导人的个人权威,不能只依赖一时的政策,而必须依赖依据严格的程
序制定的、反映了公众意志和公共利益的、具有普遍约束性的法律;
不如此,就不足以构建起现代的国家治理秩序。在需要建设的法治社
会中,政府的权力要受到限制,正如xx指出的,要“把权力关进制
度的笼子里”,同时,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要得到宪法与法律的保障。
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法治建设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
一体化建设。
而且,法治不仅意味着所有社会各方,包括政府、社会组织、公
民等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则办事,遵守法律所确立的程序,严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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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行为边界,不侵犯他人的权利;法治同时也意味着,法律应该
成为一个符合社会正义观的内部有序、自洽的体系,意味着应该通过
“良法”来实现“善治”。不过,法律是一个实践性的事物,中国社
会又处在变化非常迅速的转型期,法律体系本身也在经历着剧烈的调
整。为此,就需要在法律体系内部构建一种自洽的调整机制,确保法
律是“良法”。而要判断法律法规是否合理,是否“良法”,唯一的依
据只能是所有法律的基础和根本大法——宪法。以宪法这
个更高的法律来统合整个法律体系,让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可以依据
法定程序而得到规范和清理,“良法”和“善治”才会实现。
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这次的《决定》强调要“坚决维护宪法法律
的权威”,要求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就具有非常大的意
义。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力也有责任监
督各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是不是符合宪法,这才能保证法律体
系内部的统一性。改革的目标把宪法监督制度实质化,就是要让宪法
不再只是高高在上,乃至被束之高阁、被人遗忘,而是要让宪法发挥
出威力,细化宪法监督机制;未来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
以及具体的宪法监督程序,明确哪些主体可以通过什么方式,参与到
宪法监督中来。
“良法”的另一个保障是科学合理的立法程序。《决定》要求健
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委托第
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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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表决。这都有利于改变“部门立法”的现状,减少既得利益对法律
制定过程的影响,从最初的源头上就确保法律的公正性、有效性。
深入推进司法改革是进一步走向法治的重要抓手。当前司法改革
正在进入关键期,顺应社会各界的呼声,司法系统的独立性必须提升,
必须在各种主体之间建立起相互监督与制衡的关系。《决定》要求建
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构建起包括律师在内的专业有公信力
的法律人职业体,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有案必立、有诉必
理,让老百姓打官司变得更容易。通过这些方面的司法改革,可以让
民众树立起对法律、对司法机关的信任,让“权大于法”既不再是现
实,也不再是人们的意识,从而发挥法律对于缓和、疏导社会矛盾的
独特效果。
中国是个有着几千年“人治”传统的国家,一直以来存在着“人
存政举、人亡政息”的现象,政治人物“一言而兴邦,一言而丧邦”。
现在中央强调法治,就是要走出这种“治乱循环”的历史怪圈,以客
观存在具有内在稳定性、不以特定人物意志为转移的法律秩序,为社
会提供一个稳定的基石。当然正如《决定》所指出的,应该坚持依法
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结合,不能陷入法律虚无主义的陷阱,也不能陷入
道德虚无主义的陷阱。依法治国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容忍“礼崩乐坏”、
道德沦丧的状况,因为“徒法不足以自行”,必须强调对于官员的道
德约束,也培育起民众的公德精神,实现法律与道德的统一,让法律
为道德建立底线。通过依法治国,重现中国“礼仪之邦”的传统,实
现文化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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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法治与市场经济的关系也密不可分。法治为市场经济提供
了基础性的制度,提供了发展市场经济所必不可少的明晰规则;法治
约束具有不可预测性的绝对权力,限制权力的放恣,从而提供确定性
的预期。法治的实质是遵照确立的规则来治理,这是基于信任、信用
的成熟、可持续的市场经济所不可缺少的要素。所以法治建设必将为
经济建设提供内生动力。
中国的依法治国战略既是基于现实需要,又反映未来国家发展愿
景,应当通过依法治国的方式,进一步构建起现代国家的治理方式与
体系。公民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是实现依法治国所必需
的,在此基础上,要让法治长期化、稳定化,让社会各方都形成规则
思维和规则意识,让法治成为一种内在的、自发的、可以长久维系的
“制度”,让从政府到公民的各方主体都极为自觉地一切依法行事、
依法解决纠纷。就如孟子所说的“行之而不着焉,习矣而不察焉”,
让守法成为习惯,让法律成为信仰,让中国社会走出治乱循环怪圈,
实现历史性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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