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公司法律制度

更新时间:2024-11-05 17:26:5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4日发
(作者:福建三网民案)

公司四要素:

①公司是法人

②公司是社团法人

③公司以营利为目的

④公司必须依法设立

公司的基本权利:

①法人财产权

②公司基因的基本责任和权益保护

③分公司与子公司

④转投资

⑤公司担保

⑥公司对职工的义务

⑦工会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公司的成立日期。

公司住所: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能分配利润。

公司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立原则: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

则公司就不能成立。

2)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1.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能低于票面价格;

2.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的累计额为公司注

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资本不变原则:公司资本总额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

资本的增加与减少:减资决议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30日内,未接

到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债券:股份制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2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

任公司可以发行。

股东(大)会:

1)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但并不具体执行公司业务,也不能对董事会的业

务厥词任意干预,只是对公司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2)一人有限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股东作重大决议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3)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经理:公司常设辅助业务执行人,是董事会的业务辅助执行人,并直接隶属于董事会。

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可以见人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经理的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3.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4.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5.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6.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

1)职责:对公司的管理进行监督,其成员不得参与公司的实际管理活动,一般也无权对外代表公司,但可以与董

事会成员共同处理有关事务。

2)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

3)组成: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

3.设主席1人(股份有限公司可设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4)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5)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能力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6)会议制度:

1.有限责任公司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股份有限公司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

2.监事会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3.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无限责任公司:

①2个以上股东,股东必须是自然人,所有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若股东只剩一人,变更为独资企业

两合公司

有限责任股东(不希望参加直接管理的)和无限责任股东(希望参加直接管理的)共同出资

股份两合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的结合,负有限责任的股东依照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认购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

①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只对公司负责,不对债务人负责。

②不公开发行股票,对股东出资的转让有着严格的控制。权利凭证是出资证明书。

分类: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2-50个股东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家出资,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

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准则设立)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创立人:就是设立公司的股东。

责任: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约定的出资额,否则应当向已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章程: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的变更需要股东会决议,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资本增减由股东会决议,经代表2/3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具体方案由董事会制定。

股份:

①不划分为均等股份;

②股份的转让具有严格的限制:

1.股份在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但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30日内未答复视为同意;

3.半数以上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股份的表现形式是出资证明书(公司向股东签发)

股东会

1)分类:定期会议:公司章程规定。

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

2)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3)召集: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由董事会召开,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监事会——连续90日以上不召集主持,1/10以上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通知:15日前。要做会议记录,并由股东签字。

5)注意:以下决议需要经2/3以上表决权的公洞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变更公司形式。

董事会:

1)组成:3-13人(奇数),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

行董事可以兼并公司经理。2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成员

中应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决定。

2)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4)召集:董事长。

5)表决:一人一票。

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发行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不上市公司

①资本分成均等股份

②股东就其认购的股份金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只对公司负责,不对债权人负责。

③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集资,可自由转让股份。

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严格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准则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设立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同意;

5有公司名称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创立人:就是指发起人,2-200人,无国籍限制,但发起人中必须有一半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并还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公司成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一般不能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募集时,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并签订承销协议,

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3.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4.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提供以下文件::

①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③公司章程;

④验资证明;

⑤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⑥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监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⑦公司住所证明。

⑧发行股票的,还应当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创立大会:

(1)发起人在股款缴足后30日内召开,未召开的认股人可以要求按照已缴纳的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要求发起人返还。

(2)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召开前15日内通知或公告,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共同出

席。

(3)职权:(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公司章程: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的变更需要股东大会决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股份:

①平等性:每一股金额相等,每一股有一表决权;

②股份可以自由转让;

③股份表现为有价证券。

资本增减由股东大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具体方案由董事会决定。

股东大会

1)分类:年会(定期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个月内召开: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份总额的1/3时;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相同。对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时,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3)召集: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监事会——连续90日以上不召集主持,单独或合计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召开10日之前提出临时提案交股东大会审议。

5)每一股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6)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

以下决议需要经2/3以上表决权的公洞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变更公司形式。

董事会:

1)组成:5-19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2)职权:和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3)任期:和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4)召集:董事长。每年至少两次会议,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1/10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

和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在接到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5)注意:

1.董事会应有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注明授权

范围。

2.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

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一人一票。

3.董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通过。

6)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1.设立独立董事: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设置具体方法国务院规定。

2.设立董事长秘书

3.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企业有关联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能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公司的合并:

1)形式:吸收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只涉及一个公司解散程序;

新设合并:两个以上公司合并成立一个新公司,包括公司解散和合并。

2)程序:由股东大会决议,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决议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30日内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书30日内,未接到自公告45日内,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合并双

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

公司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解散,其法人资格并未随即消失。在清算期间,法人资格存续,其行为能力仅局限于清算范围之内。

公司清算:

1)清算组的成立: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天内,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

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清算组的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产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3)

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是指控制另一公司半数以上的股票,能够直接掌握其营业的公司,一定是控股公司。

子公司有法人资格。

总公司和分公司

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

公司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成立的各种公司。有外商投资的,先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法》。

公司章程

由公司创立人制定,经公司创立人一致同意后即产生效力。


本文发布于:2022-08-14 22:36: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7439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企业 法律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