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11-05 23:30:3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4日发
(作者: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公司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工作要求,

提升企业法律工作管理水平,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和集团公司对纠纷案件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纠纷案件是指各单位在经营管理活动中

发生的民事诉讼案件、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仲裁案件和通

过协商方式处理的其他法律纠纷案件。

第四条纠纷案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统一管理、

分级负责、相互配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纠纷案件管理工作应当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

战略部署,按照法治央企建设工作要求,坚持依法处理案件、依

法行使诉讼权利、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原则,树立依法治企良好

形象。

第六条各单位应加强纠纷案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

纠纷案件报告制度。各单位负责人是纠纷案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各单位应建立分管领导牵头、法律部门具体执行、各相关

部门共同参与的纠纷案件管理机制。

第七条各单位负责处理本单位作为当事人的纠纷案件,并

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所属单位纠纷案件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法律部门为纠纷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牵头

开展纠纷案件管理工作,其他部门应当在法律部门的统一协调

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纠纷案件管理工作应与公司业务经营、风险

管理、内控管理紧密结合,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管

控措施,通过案件管理工作,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完善风险防范

措施。

第二章纠纷案件管理职责

第十条各单位法律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

督检查;

(二)牵头处理本单位发生的纠纷案件,指导协调所属单位

处理纠纷案件;

(三)选聘、管理法律中介机构,对聘任机构的相关工作进

行监督与评价;

(四)开展纠纷案件调研工作,对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

的问题,向本单位有关部门通报,出具法律意见书,提出完善管

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五)负责本单位纠纷案件数据录入及维护,对本单位及所

属单位纠纷案件数据和相关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上报;

(六)管理本单位纠纷案件台帐和卷宗档案;

(七)按照案件处理流程完成初始信息报送、案情评估、律

师选聘、诉前准备、方案制定、庭中应对、诉后执行、结案报告、

缺陷分析和管理改进等相关工作;

(八)其他纠纷案件日常管理事项。

第十一条各单位纠纷案件涉案部门(以下简称“涉案部门”)

应协同法律部门共同处理纠纷案件。各涉案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处理本部门尚未进入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的纠

纷案件;对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纠纷案件及时向本单位法律部

门报告;

(二)收集、保存纠纷案件相关证据材料。根据法律部门的

要求,及时提供上述材料,保证案件材料真实、完整;

(三)与法律部门协商确定纠纷案件解决方案;

(四)对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案件,向法律部门提供必

要的协助和配合,并根据法律部门的指派,承担纠纷案件的具体

应诉工作。

(四)案件结案后,按照法律部门的整改要求规范各项管理

方案,查缺补漏,并能举一反三修订管理制度,降低公司管理中

涉及的风险。

因本部门主管的业务活动直接或间接引发纠纷案件,或纠纷

案件的处理需要该部门予以协助的,为纠纷案件涉案部门。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披露纠纷案件信息,按公司信息披露的

有关要求执行。未经公司授权对外披露的纠纷案件信息,任何员

工无权对外披露。

公司对外披露纠纷案件有关信息,或者对外提供纠纷案件有

关证据材料的,应当经法律部门审核确定。

第三章纠纷案件处理

第一节非诉纠纷案件

第十三条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法律纠纷案件,尚未

进入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对方以律师函、告知函等方式要求

与我方进行协商解决的,收函部门应当立即向法律部门报告,法

律部门应当根据案件性质,通知涉案部门,并与涉案部门共同处

理。

第十四条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纠纷并可能引发诉

讼、仲裁的,涉案部门应当立即通知法律部门并提供相关情况和

材料,会同法律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办法,共同处理纠

纷案件。

第十五条经研究,对上述纠纷案件需要主动提起诉讼或申

请仲裁的,由法律部门组织涉案部门报请本单位管理层审议批准

后提起。

各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纠纷案件需要主动提起诉讼或

申请仲裁的,按照纠纷案件办理程序办理,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决定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纠纷案件,法律部门应配合

涉案部门,通过谈判、协商、调解等方式妥善解决纠纷。

第二节诉讼纠纷案件

第十六条对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纠纷案件,各单位

收到法院传票、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或者经单位管理层审议

批准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后,应立即开展纠纷案件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建立案件承办人制度,负责具体处理纠

纷案件。案件承办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案件进展,及时在系统中录入案件信息及相关附

件材料,确保案件信息全面、准确;

(二)组织纠纷案件涉案部门、外聘律师等共同分析案件情

况,收集、保管相关证据材料,查清案件事实,确定诉讼方案;

(三)办理立案、委托代理、上诉申诉、调解和解、签收等

相关法律手续;

(四)组织撰写起诉状、答辩状等法律文书;

(五)接受单位委托,作为单位代理人参加诉讼;

(六)其他纠纷案件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各单位法律部门根据需要,可委托纠纷案件承办

人作为本单位的诉讼代理人,全权代表单位进行诉讼活动。

各单位根据需要,也可以指派本单位除法律人员之外的其他

相关人员作为本单位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第十九条各单位法律部门根据需要,可委托律师事务所指

派律师作为本单位的诉讼代理人,代表本单位进行诉讼活动。外

部律师的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各单位委托外部律师的,应当签订纠纷案件委托代理协议,

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进行明确约定。委托代理协议应当符合

本单位内控及合同管理要求。

公司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由本取得法律资格相关证书的法

律人员出庭应诉,节约资源成本,增强全法律人员能力。

第二十条纠纷案件对于公司整体业务具有较大影响,或者

具有一定教育警示意义的,涉案单位应当派出相关人员,旁听纠

纷案件审理,提高法治意识。

第二十一条纠纷案件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录入相

关结案信息并上传和解协议、判决书、仲裁书等法律文书。生效

法律文书涉及可执行事项的,由法律部门协同涉案单位或部门予

以落实。

第二十二条公司为单独当事人,但纠纷案件所涉事项由分

公司引发,或者、分公司为共同当事人的纠纷案件,涉案单位所

在的分公司为纠纷案件第一责任人,负责处理案件。

需要以公司名义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涉案单位所在公司应

当推荐本单位法律人员作为公司委托代理人,经公司授权后代表

公司参加诉讼或者仲裁。需要以公司名义对外出具法律文书的,

涉案单位所在分公司应当提交公司法律部门审定后对外出具。

第二十三条建立纠纷案件分级管理制度

原则上各分公司自行管理本单位纠纷案件,公司法律部对各

单位发生的重大纠纷案件实行统一管理。本办法所称重大纠纷案

件是指:

(一)诉讼/仲裁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不含

欠费追缴类案件);

(二)涉及全网、全或全局的;

(三)经全国性、级媒体(含网络媒体)曝光的;

(四)可能引发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五)对方当事人为法人、自然人,或者案件发生在境

外,或者由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审理的;

(六)诉讼/仲裁结果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

(七)涉案单位或公司法律部认定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案

件。

公司法律部介入各单位发生的重大纠纷案件中,要求:

(一)各单位应当在收到或者发出纠纷案件相关法律文书一

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司案件相关材料,并按照数据录入的要求三个

工作日内在系统内录入案件数据,根据纠纷案件进展及时更新相

关数据。

(二)公司可对各分公司处理重大纠纷案件提出意见或者具

体工作要求,包括且不限于:涉案初始信息报送、案情评估、律

师选聘、诉前准备、方案制定、庭中应对、诉后执行、结案报告、

缺陷分析和管理改进等各个关键环节。

(三)重大纠纷案件结案后,相关分公司应当对案件进行评

析,提出风险点和管理改进方案,经分公司总经理审定后向公司

法律部提交结案报告。公司法律部定期检查方案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纠纷案件信息报告制度。

纠纷案件涉案单位所在单位对纠纷案件信息上报工作承担

主体责任。各分公司在发生纠纷案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

完成数据填报工作,并加强对纠纷案件处理的过程管控,能及时

就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向公司法律部报告。

纠纷案件结案后15日内组织出具案件情况专题报告,包括

但不限于案件发生原因,发现的公司管理风险点、管理措施改进、

制度修订等方面。经分公司分管领导审定后报送公司法律部。

第二十五条同一纠纷案件涉及多个单位的,由各涉案单位

共同上级单位指定一个单位承办,其他涉案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涉案单位发现纠纷案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单

位。

纠纷案件发生在异地的,当地相关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

第四章数据填报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法律部门负责本单位纠纷案件的数据录

入及统计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全面填报纠纷案件数据。各

单位应当在收到或发出纠纷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后三个工作日内

在MSS法律辅助系统内录入案件数据,并根据纠纷案件进展及

时更新相关数据。纠纷案件结案后三个工作日内,涉案单位应当

在系统内填报结案信息及全部案件材料。

公司定期检查纠纷案件录入情况,各单位不得对已发生纠纷

案件瞒报、漏报。一经查实,在全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公司对各单位纠纷案件数据录入质量考核进行

考核,定期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纠纷案件数据录入质量进行稽

核。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建立纠纷案件档案管理制度,一案

一卷,并在案件处理完毕后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卷宗档案移

交档案部门管理。

第五章纠纷案件办理程序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的纠纷案件办理程序,是指纠纷案

件发生后,公司的内部审批、处理程序,不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的案件司法处理程序。

第三十条对需要由公司主动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业务

部门通过填写《案件启动法律程序审批表》(见附件2),连同

证据材料一并报法律部。业务经办部门须对诉讼或仲裁案件的时

效负责,最迟应在诉讼时效到期三个月前向法律部提交《案件启

动法律程序审批表》,确保诉讼、仲裁案件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

启动法律程序。

法律部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案件启动法律程序审批表》及

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同意起诉的,应签署同意起诉的意见并告知

业务部门;不同意起诉的,应与业务部门充分沟通,并在沟通后

签署同意起诉或不同意起诉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在确定起诉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法律部应准备

好起诉状等全套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并提交法院、仲裁庭或其

它有权机关立案。

第三十二条对于公司被动应诉的案件,由法律部负责应诉

工作,相关业务部门应确定协办人员全力配合。法律部应在收到

起诉状、律师函等文件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案件所涉及的业务

经办部门,并告知业务部门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业务经办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备齐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

料、情况说明,报法律部。

第三十三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补充证据材料,或者

进行协商、调解的,业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法律部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案件终结,取得裁判/调解文书后,承办人应

在领取裁判文书后1日内将案件结果告知法律部及业务部门协

办人。

第三十五条收到裁判文书后,业务部门认为需要提起上诉

或申请再审的,应于裁判文书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案件启

动法律程序审批表》(见附件2),连同裁判文书及案件相关资

料报法律部,法律部分管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批示。对

于重大案件,应报请公司总经理审批。

法律部认为需要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的,应在与业务部门沟

通后做出上诉或申请再审的决定。公司决定上诉、再审的案件,

各部门应协作配合,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第三十六条裁判文书生效后,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履行裁

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督促对方履行义务,法律部应按照业务部门

的需求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因裁判文书的相对方不履行裁判文书

而需申请强制执行的,参照本办法关于起诉案件的规定办理审批

手续。

第六章建立纠纷案件预防与管理改进制度

第三十七条纠纷案件的发生反应出公司管理的相关漏洞,

各单位在发生纠纷案件后按照要求组织出具案件情况专题报告,

形成法律意见书督促业务部门改进,公司法律部对各单位的专题

报告进行备案,定期监督检查,发现各单位没有有效落实法律意

见书,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权督促其限期改正,全通报。

对于重大典型性和高度风险的案件,由公司企业发展部通过

全性风险管理项目督办整改,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业务流程的梳

理、系统改造、内控流程扩展、关鍵审批点授权等进行控制。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应每年对本单位的风险点进行详细梳

理,修复管理漏洞,避免违规行为,完善制度管理,从源头预见

风险、斩断风险,进而减少纠纷案件的发生,坚持将案件预防

与结案总结放在同等重要位置,进一步强调将把控风险关口前

移、突出风险管控前置的重要性。

第七章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纠纷案件处理中成绩显著,

为本单位避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生以下过错行为,引发纠纷案

件并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其它严重不良后果的,

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违法违规经营的;

(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内控制度的;

(三)对上级或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不落实的;

(四)引发纠纷案件的其他过错行为。

第四十一条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生以

下过错行为,造成纠纷案件处理不当并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或其它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迟报、瞒报、谎报纠纷案件的;

(二)隐瞒、伪造、变造、销毁纠纷案件证据材料的;

(三)不及时收集、保存纠纷案件证据材料,致使证据材料

遗失、消灭的;

(四)超越单位内控权限聘任法律中介服务机构,或者放弃、

疏于对外部律师进行管理,律师代理行为出现重大失误的;

(五)应当主张权利,无合理理由放弃或者怠于行使相关权

利的;

(六)违反公司信息发布或保密规定,擅自对外发布纠纷案

件相关信息或导致相关信息被泄露的;

(七)不执行或怠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

(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不当行为。

第四十二条因执行本单位决策决定引发纠纷案件或造成纠

纷案件处理不当的,参加决策程序的人员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在

决策程序中坚持正确意见的参加人不承担责任。因执行本单位决

策决定引发法律纠纷案件或造成纠纷案件处理不当的,执行人不

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纠纷案件过错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

正、过错相当、权责对等、逐级追究、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纠纷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

理的原则,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纠纷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

法和流程。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法律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引发纠

纷案件或者纠纷案件处理不当的行为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单位

管理层审核批准。

第四十六条对于应当被追究过错责任的,应根据公司问责

管理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七条责任人因其过错行为导致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或他法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后

果”是指:

(一)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的;

(二)公司被级以上主要媒体或者影响较大的新媒体平台

曝光,造成负面影响的;

(三)公司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公司被处以5万元以上等重大行政处罚的;

(五)公司被国务院国资委、行业主管机关通报批评或受到

绩效考核扣分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法律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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