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行债券关注的法律问题

更新时间:2024-11-05 16:02:1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4日发
(作者:教师节休息吗)

第三:短期融资券的相关术语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办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

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

商协会注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授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系统的技术支持机构,为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

发行提供技术支持、信息披露和信息安全管理等服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结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

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

机构承销,并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

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结算的

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兑付等情况向交

易商协会报送。交易商协会应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汇总

情况、自律管理工作情况、市场运行情况及自律管理规则执行情况。

第四:发行短期融资券需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律师对于发行人发行短期融资券,在前期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及出具法律意

见书中,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果在对发行人的尽职

调查中,无论会计师或者承销商或律师,如果未尽到必要的核查义务,交易商

协会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可采取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

措施进行处理。

短期融资券的注册额度自注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年内有效,在注册有效期

内可分期发行短期融资券,首期发行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后续发行应提

前2个工作日向交易商协会备案,在注册有效期内需更换主承销商或变更注册

金额的,应重新注册。在有效期内,企业通过滚动发行短期融资券,可以大大

的降低融资成本,目前我们已经为内蒙古的一家国有以企业提供包括短期融资

券、定向工具等多项法律服务。作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会议专家,个人认为律师在协助企业融资的过程中,

应当重点关注企业的还款能力,以及如果发行人发生可能对偿债能力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应严格按照投资人保护机制的要求,落实相关承诺。当然,发债

的用途、项目合法性等仍需关注,但律师调查相对容易一些。律师如果对发行

人未尽调查义务,仅简单的根据募集说明书记载内容出具法律意见书,则可能

面临处罚。例如,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相关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未合规披露子公司中融信佳对外担保信息。主承销

商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在尽职调查中未将中融信佳对外担保情况作

为或有事项进行专项了解,亦未辅导企业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上述情况,锦天

城律师事务所为江苏汇鸿两期债务融资工具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但未对中融信

佳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实。根据相关自律规定,经交易商协会秘书处专题办公

会审议决定,给予江苏汇鸿诫勉谈话处分,并处责令改正;给予主承销商中信

银行、民生银行、广发银行诫勉谈话处分,并处责令改正;给予锦天城律师事

务所诫勉谈话处分,并处责令改正。

律师在对发行人尽职调查中,尽管不同于IPO的尽职调查,但必要与发行人

紧密项目的法律事项还是应当予以关注的,例如发行人的合法性问题,发行人

是否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是否是依法存续的非金融企

业,是否为具有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等,都需要了解发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及

交易商协会的备案信息。律师在关注发行人的历史严格中,应当关注出资、增

资,是否资金如实到位,发行人发行债券是否获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如果

发行人内部的董事会或股东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发行人发债的决议,以及国

资部门的批准等。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根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的要求,发行人本期发行应在交易商

协会注册,取得交易商协会出具的《接受注册通知书》。

发行人在委托承销商制定《募集说明书》和其他发行文件中,律师需要对《发

行公告》对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

表肯定性的法律意见。《募集说明书》的编制符合《募集说明书指引》的要求,

内容符合《募集说明书指引》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发行人在债券成功发行后,

仍应当履行适当的披露义务,否则将会受到处罚。例如,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相关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备案发行及存续期间未

及时披露其控股子公司股权交易事项。依据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

定,给予河南能源诫勉谈话处分,并要求其进行全面整改;给予公司董事会秘

书张毅通报批评处分,给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部门负责人张志杰诫勉谈话处分,

并要求上述二人在规定时限内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五:发行短期融资券需关注的其他法律问题

律师同样应当对发行人委托的评级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进行审核,

应当核查中介机构的服务人员是否受到过相关处罚。关于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其

他重大法律事项,例如,发行人的待偿还融资券余额;本期发行募集资金用途;

发行人治理情况;发行人业务运营情况;发行人受限资产情况(银行借款、发

行人资产抵押情况、发行人资产质押情况);发行人或有事项(发行人对内担

保情况、发行人对外担保情况);发行人未决诉讼(仲裁)、重大承诺及其他

或有事项;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情况;发行人信用增进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

明的其他问题等方面,律师皆应适当调查,以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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